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19期)

1、文旅部: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
近日,文旅部发布《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通知》明确,跨地区巡演是指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通知》提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跨地区巡演申请,由平台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给相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首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
2、国知局、市场监管总局: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近日,国知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方案》要求,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3、国知局明确“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
近日,国知局发布《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批复》明确,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中,“故意”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重处罚,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要求更高。因此,在细化“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时,应注意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故意”和“情节严重”进行科学区分,避免对两个构成要件进行不适当的交叉或者重复评价。
4、三部门印发指引 指导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
为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做好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置工作,近日,国知局、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指引》列出了产学研合作协议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条款,包括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共性条款包括定义和解释、保密等内容,个性条款根据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归属常见情形分为三类:知识产权归高校或科研院所所有、归企业所有、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举办《关于建立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合作备忘录》签约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伟出席并致辞。
姜伟指出,这次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合作,加快建设“法院+行业协会”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多元纠纷解决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6、周强:努力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建议,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适时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制定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保障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7、国家网信办专项整治互联网用户账号运营乱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10月18日召开“清朗·互联网用户账号运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全国视频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部署。
会议指出,账号运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是“清朗”系列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将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对即时通讯、新闻资讯、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知识问答、生活服务、电子商务、网络视频、网络游戏等各类网站平台账号乱象进行集中整治。
8、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成立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建设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到53家,上海保护中心是继北京、天津后,面向直辖市全域服务的第三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上海保护中心面向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将与已先期建成的浦东保护中心一道,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和创新环境,加速上海市优势产业布局调整,增强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汇聚能力。
9、广东设立首批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关于设立首批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的通告》,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等十二个知识产权政务服务窗口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面向公众提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商标注册、批予专利、外观设计注册相关业务的一般咨询服务。
《通告》明确,首批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将于2021年10月20日正式开展相关服务。
10、江苏首个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深圳证交所挂牌
近日,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挂牌仪式在深圳证交所举行,这是江苏省首个在深圳证交所挂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江苏省知产局局长支苏平表示,本次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成功挂牌发行,既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路径的有益尝试,也是创新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方式的全新探索。
此次在深圳证交所挂牌的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储架规模10亿元,首期发行1亿元,底层资产由南京江北新区19家科技创新企业的43项发明专利、112项实用新型专利组成,覆盖软件与服务、化工、制药与生物科技等多个高新技术行业。
11、《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1月21日。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强化了对滥用算法、数据等新型行为的规制。
《修正草案》拟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即“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12、《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11月21日。
据悉,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对民事诉讼法作出16处调整,其中,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修正草案》拟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业内案例简评
1、“饿了么”诉“美团外卖”不正当竞争案(一审) 点评人:高鹤
日前,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经营者)诉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被告表示将履行判决不上诉。
原告诉称,双方服务范围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美团外卖”在即墨地区的经营时间更长,拥有更多的平台商户,“饿了么”进入即墨区后,部分商户同时入驻了两个平台,“美团外卖”得知后要求跨平台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如果商户拒绝,则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被告的行为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阻碍原告在该地区健康竞争,给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500万元。
被告辩称,其与商户签订了独家经营合作协议,被告以商户违约收回服务优惠的行为是合同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起诉。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1、“饿了么”平台与“美团外卖”平台均为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平台,两个平台的用户群体和服务对象高度一致。被告对跨平台商户采取的改变配送范围、降低商户曝光率、回收优惠活动的行为,影响商户正常入驻“饿了么”平台经营以及造成“饿了么”平台商户的流失,妨碍原告的正常经营,削弱原告的盈利能力,对原告的竞争利益造成损害;2、 被告的行为使商户丧失在“饿了么”平台的交易机会,影响商户通过多平台经营获得更多的客户及收入,导致消费者丧失从多平台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及机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大幅度提高了原告以及其他同行业经营者进入市场的竞争成本;3、被告是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与商户签订独家交易的行为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负面影响,即使被告与涉案商户存在独家合作协议,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也不成立。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大时代到来,外卖电商也逐步崛起, “饿了么”和“美团外卖”先后成立于2009年与2013年,是国内较大的为商户及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服务的电商平台,经过行业的发展,在激烈的竞争和市场的淘汰下,外卖市场格局渐趋稳定,二者占据了外卖市场的大半壁江山。自2018年阿里收购“饿了么”以来,“饿了么”和“美团外卖”在网络餐饮外卖领域的对抗全面拉开,目前竞争仍比较激烈,除了本案以外,二者之间在其他地区法院尚有其他在审的不正当纠纷案件。
通过独家合作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的情况在电商领域屡见不鲜,此前阿里、唯品会都因此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巨额行政处罚,腾讯音乐也被要求解除与版权方的独家协议,而“美团”也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于2021年10月8日受到34.42亿元行政处罚。近两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大反垄断案件调查力度,政策监管加强将引导互联网产业进入有序竞争阶段,电商平台应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2、擅自赠送视频网站会员权限,爱奇艺公司维权获支持 点评人:邵茜
因发现深圳市博盛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景公司”)在经营的天猫店铺中向购买店铺商品、确认收货并进行好评的消费者提供“蝴蝶精灵”App(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会员权限,使用该权限即可享受爱奇艺会员的免广告和会员专享视频权限,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将博盛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博盛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博盛景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宣判后,博盛景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审理过程中,博盛景公司强调其与爱奇艺公司经营范围不同,亦非涉案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与爱奇艺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当前互联网产品的相互交叉和融合的情形下,只要被诉行为将对权利人的经营利益产生此消彼长的影响,即可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故本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随着电子商务不断地发展,前沿法律问题不断涌现,这也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法律的理解适用需要结合当前的业务模式、特点与时俱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属于完全不同领域的互联网从业者,单纯从经营范围角度分析不存在交叉、竞争关系。但由于被告为推销自身产品搭售/赠送的第三方开发的产品,实质上损害了原告通过现有的经营模式获得利益,且原告通过搭售/赠送产品为自身带来了经济利益,那么原告的该行为虽然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直接规定的任一情形,但由于导致了原被告双方的经营利益此消彼长的不利影响,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信和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信和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信和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编委会
编委:王磊 文志纯 李正宁 李婕 朱玉子 肖群 张樱山 周汉 蒋文捷 鲁烨 (按姓氏笔画排列)
本期主编:高鹤 责任编辑:邵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