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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法院审查要点

2021-10-27
财产10

笔者近日研究了数份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并对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要点进行了初步归纳,现分享如下。


一、总述

要点小结

1.依当事人申请裁定的财产保全,虽系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的司法措施,但其前提和基础是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保全人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基于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对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申请人实体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着重审查其提起的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根据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与其掌握的证据是否基本相当、是否是为了保证裁判的执行、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案外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或者案外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着重审查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生效判决最终结果是否支持申请人在实体诉讼中的诉请,与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无关;申请人在实体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代表其在保全申请中具有过错。

3.对于申请人是否有过错的审查,还应着眼于整个财产保全期间,对其中的重要时间节点予以关注,既要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以及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要审查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是否审慎对待保全行为,是否在出现足以认定构成保全错误等情形时仍不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以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在此基础上综合认定申请人构成过错的时间点。

4.被申请人对保全有异议的,有必要采取积极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保全裁定积极申请复议;保全期间确需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置换或采取反担保等其他措施的,积极和法院进行沟通。

5. 申请人针对错误保全确有过错且损失与保全错误有因果关系的,其赔偿额将结合实际损失的大小、被申请人对损害事实的产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放任因保全而造成的权利限制等个案确定。

6.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系保全发生错误时对被保全人产生的侵权之债。故担保人一般应在担保范围内就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涉及的主要案例(部分)

1.(2021)最高法民终503号;裁判日期:2021.05.31

(一审:吉林高院;保全财产:房地产公司195处房产;一二审均驳回)

2.(2018)最高法民再365号;裁判日期:2019.03.13

(一审:三亚法院;二审:海南高院;保全财产: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一审认为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二审/再审不予支持)

3.(2018)最高法民终356号;裁判日期:2018.12.06

(一审:山东高院;保全财产:燃料油;一二审均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起算时间不同)

4.(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裁判日期:2017.12.08

(一审:山东高院;保全财产: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一二审均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2019)最高法民终1856号;裁判日期:2019.12.30

(一审:辽宁高院;保全财产:矿石;一二审均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15号;裁判日期:2015.12.14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保全财产:账户存款;一二审均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88号;裁判日期:2015.09.06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保全财产:钢材;一二审均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2019)渝05民终1389号;裁判日期:2019.04.28

(一审: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保全财产: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24.8%股权;一二审均认定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的主要法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注:分别对应原《侵权责任法》第六/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分述

1、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举例

(1)申请人的诉讼是否合理,例如:要求支付工程款纠纷,是否存在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相应证据?股权回购纠纷,回购条件是否成就?据以提起诉讼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

(2)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例如,诉请金额是否与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合理估算的金额差距过大,导致起诉诉求明显虚高?

(3)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对象、标的额、方式等是否适当,例如:是否一定要保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拟销售的商品房,并直接导致项目难以正常开发/销售?在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解封后,申请人是否为对抗解封而不断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及查封额?在被申请人提出保全异议后,申请人是否未经合理谨慎调查而武断拒绝合理的解封申请?

(4)如申请人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构成虚假诉讼,则相应的诉讼保全行为属于恶意诉讼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


2、损害赔偿额考量因素的举例

(1)损失范围以直接损失/实际损失为限

例如:被保全的财产是账户款项,实际损失可能为被冻结款项的利息损失(不超过借贷利息的上限,下同)、或贷款利息与活期利息之间的差额。

被保全的财产是财产权利人用于出售以获取销售利润的财产,实际损失可能为错误保全期间的价差以及构成保全错误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或丧失销售机会所导致的货物买受价款贷款利息损失和仓储费用。

被保全的财产是房产,实际损失可能为因房产被保全导致所涉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或参照房屋被查封期间房产价值对应的利息损失。

被保全的财产是股权,实际损失可能为被冻结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的利息损失以及为解除冻结措施向法院支付款项的利息损失。

被申请人和案外第三人在保全前签订了有关处置被保全财产的合同,因财产被保全直接导致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和第三人的合同并因此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该等违约责任中的赔偿可能是被申请人的损失。


(2)判令申请人承担的损失赔偿额,既要考虑保全错误和损失的因果关系,又要考虑损失是否还涉及其他因素,还要考虑被申请人是否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

例如:如被申请人有权选择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而未请求、或请求不当而未获法院准许的,法院可能会认为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价值贬损系被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的风险,亦可能会酌定降低申请人承担的赔偿比例。


(3)申请人仅对其过错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财产保全日为2021年3月1日,解除保全日为2021年9月1日,法院认定申请人自2021年7月1日起应当就错误保全承担过错责任,则:申请人赔偿的损失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的损失。


3、被申请人/案外人针对财产保全的救济措施的举例

(1)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如果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法院并不会停止裁定的执行。

(2)针对超额保全:被申请人如认为保全数额超额,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文件(包括相应的证据),例如:当被保全的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法院在保全时通常不核查被保全股权对应的实际价值、或通常按注册资本核算股权价值,如被申请人认为存在溢价,建议被申请人积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书面文件(含证据材料)。

(3)针对被保全财产的自行处分/置换: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资料,释明相应的要求以及保证申请人权利的措施。

(4)针对被保全财产提供反担保: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以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反担保方式解除对其名下的财产保全,法院会充分考虑解除保全对保障申请人合法期待利益以及对被申请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低资金占用风险之间的平衡性。

(5)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及时针对保全提起异议、针对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提起确权或其他相关诉讼。


综上,申请保全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如果申请有错误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判断申请人对申请保全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客观事实审查申请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审查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对于损失具体赔偿金额则需要结合被保全财产的类型、保全错误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请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