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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屏营销的末日:朋友圈晒打卡属违规

2019-07-05

5月13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了关于利诱分享朋友圈打卡的处理公告,多款英语学习类APP被点名。该等公众号、APP软件等主体通过以返学费、送实物等方式,利诱微信用户分享其链接(包括二维码图片等)到朋友圈打卡,严重影响朋友圈用户体验,违反了《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微信团队对涉嫌使用微信外挂并通过微信群实施诱导用户分享的个人账号,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对该微信账号进行阶梯式处罚。

 上述内容一经发布,网友们纷纷坐不住了。有人表示:终于不用每天看到别人励志的晒打卡,自己默默的反省却毫无行动了;也有人表示:不能晒打卡,商家承诺返我的学费是不是就打水漂了等等。无论网友对微信发布的新规是支持还是反对,微信未来将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对类似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规范》对包括欺诈信息、谣言信息、垃圾信息等共17类在微信内传播的外部链接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举例说明:

“诱导分享类内容”:现金奖励、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红包、优惠券、代金券、积分、话费、流量、信息等)、集赞、拼团、分享可增加抽奖机会、中奖概率,以积分或金钱利益诱导用户分享、点击、点赞微信公众账号文章等方式;

“诱导关注类内容”:强制或诱导用户关注公众账号的,包括但不限于关注后查看答案、领取红包、关注后方可参与活动等方式;

“H5游戏、测试类内容”:以游戏、测试等方式,吸引用户参与互动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比手速、好友问答、性格测试,测试签、网页小游戏等方式。

对于上述《规范》列举的违规行为,微信团队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链接内容在朋友圈继续传播、停止对相关域名或IP地址进行访问,封禁相关开放平台账号或应用的分享接口;

 

对重复多次违规及对抗行为的违规主体,将采取阶梯式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下调每日分享限额、限制使用微信登录功能接口、永久封禁账号、域名、IP地址或分享接口;

 

对涉嫌使用微信外挂并通过微信群实施诱导用户分享的个人账号,将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对该微信账号进行阶梯式处罚。

 

微信用户在朋友圈晒打卡、集赞等行为为什么会引起微信团队高度重视?下面我们就聊一聊朋友圈打卡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

一晒打卡是否属于商业营销?

我们的朋友圈中或多或少都见到过打卡的图片,一般图片中包括打卡用户的微信头像、昵称、已坚持打卡**天、今日学习内容,落款处有APP的名称、二维码和坚持背单词可返现等宣传字样,或者好友在朋友圈分享了一家美食并表示需要大家帮助集赞获取商家优惠,出于礼貌大家看到了也都会动动手指送一颗小爱心。

虽然朋友圈是以“好友”为基础组建起来的私人社交圈,但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一个微信用户通讯列表中有一两百位“好友”也是十分常见事情。现在的朋友圈如果不设置分组可见,一个微信用户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几秒钟后可能会有上百个用户可以看到,这样的传播速度和传播广度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

当然,商家也十分清楚通过朋友圈营销可以为自己的APP带来引流并产生性价比极高的宣传效果。因此,许多商家通过分享朋友圈可享受打折、抽奖、免单等优惠手段利诱微信个人用户进行宣传,我们的朋友圈被此类营销广告刷屏也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因此,商家通过微信用户集赞、打卡、返现等方式利诱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展示带有商家名称、二维码、链接的介绍,帮其进行宣传、营销,属于间接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微信也将朋友圈晒打卡认定为非正常营销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和处罚。

二刷屏营销的风险有哪些?

1.虚假广告

2018年10月修正的《广告法》堪称史上最严广告法,对广告宣传用语极限词汇、未成年人代言、垃圾广告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新《广告法》还将广告发布者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因此,个人如果承接了广告发布业务或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无论是否收费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虚假广告,尤其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类别也是新《广告法》严厉打击的重点。

例如——

雷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内转发了“某集团公司”“蜂胶,凭什么这么好”的广告宣传,在广告宣传中介绍:“蜂胶,凭什么这么好……蜂胶,目前已证实对多种疾病均有突出的作用,1抗菌作用;2抗病毒作用;3抗氧化作用;4免疫增强作用;5抗肿瘤作用;6调节血脂、血压、血糖作用;7抑制镇病和局部麻醉的作用;8消炎和抗溃疡作用;9美容作用”等内容,同时该微信配图标注“某集团公司”字样,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在微信平台发布涉及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因此,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互联网时代,大家都需要充分了解新《广告法》的规定,不要因为自己的无心之举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2.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法律,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大数据”作为众多行业争相收集、牟取商业利益的核心竞争力,而个人信息又是组成“大数据”的根基,许多商家通过非正常的渠道积极获取,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势在必行。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刷屏营销涉嫌通过诱导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分享、转发、点击链接等方式在微信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微信用户包括头像、昵称等注册微信时留存的个人信息,导致微信用户的个人信息流入黑市被交易。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微信平台作为网络运营者对在其平台上用户发布的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查和监管责任,并有权对违法违规的信息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因此,微信平台严厉打击朋友圈恶意刷屏营销,不仅是为了净化社区网络环境,保证用户良好的社交平台服务体验,也是网络运营者的职责所在。

由于朋友圈更新速度快、形式多样、广告内容较为隐蔽等特点,给监管造成了极大的难度。因此,只依赖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是远远不够的。

为了实现迅速、高效的打击这种让大家避之不及、严重扰乱正常社交网络生活和体验的刷屏营销,网络用户个人应当自觉抵制、不传播、不盲从、不被利诱、提高对该等商业推广行为的辨别能力;网络平台应当结合技术的运用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运营管理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多管齐下,共同发力;广告发布者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网络平台的管理规范,提高职业道德,不被利益熏心,为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网络环境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案例: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4行审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