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11期)
行业新闻速递
·强化知产保护 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
6月22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公布《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8月5日。
《意见》明确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无害化处理原则、杜绝再流通原则,主要目标是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同时,《意见》对销毁范围、销毁时限等6项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工作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
详情请见: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06/t20200622_317320.html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正式亮相
日前,国知局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准》在《商标法》框架内,立足商标执法业务指导职能,对多年来商标行政保护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为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标准》共38条,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9656.htm
·两高就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8月2日。
《解释》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
详情请见: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6841.html
·国知局出台意见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6月16日,国知局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到力争到2025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覆盖范围基本合理,服务水平适应需求,工作机制得到健全,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支撑保障有力加强,机构队伍稳定壮大,社会服务满意度显著提高。
《指导意见》从“全面提升维权援助工作能力”“突出维权援助工作重点”等方面提出“做好中小微企业维权援助工作”;“加强展会、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领域维权援助工作”等具体要求。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9640.htm
·新闻出版署:实行网络文学创作者实名注册制度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要求规范网络文学行业秩序,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引导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始终坚持正确出版导向。
通知要求,网络文学出版单位要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文学内容审核机制,强化内容把关职责,支持优质创新内容,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确保内容导向正确、格调健康向上,坚决抵制模式化、同质化倾向;严格规范登载发布行为,实行网络文学创作者实名注册制度,在平台上明示登载规则和服务约定,对创作者登载发布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详情请见: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6/id/5302641.shtml
·内地与澳门签署新的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安排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以换文形式签署《关于深化在知识产权领域交流合作的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以持续推进内地与澳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
此次签署的合作安排,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拓展和深化了交流合作的领域及内容,明确了未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澳门知识产权部门在“深化专利领域合作”“协助特区修改和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开展专利、商标自动化合作”等方面开展工作,更好地保障内地与澳门各类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权益。合作安排于2020年6月16日正式生效。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49643.htm
业内案例简评
·韦神恶意跳槽,一审判决向斗鱼赔偿8522万元 点评人:高鹤
韦朕是国内知名电竞选手,前LGD战队中单,别名“韦神”,在电竞圈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判决显示,2017年9月17日,韦朕与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公司)、上海书殷文化传播中心三方共同签订了《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韦朕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在斗鱼平台进行独家解说活动,在未取得斗鱼平台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第三方竞争平台进行解说或表演。协议签订不到三个月,韦朕便跳槽至虎牙平台进行直播,并通过其微博账号多次发表有损鱼行公司、斗鱼平台名誉的言论,因此鱼行公司将韦朕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韦朕继续履行《解说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在斗鱼平台直播”和“禁止韦朕在第三方平台直播”等内容,同时支付违约金约1.27亿元,并承担案件评估费及公证费12.5万余元。
日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朕作为知名游戏主播,应当预见到违约跳槽可能给鱼行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但韦朕依然跳槽至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活动,违背了《解说合作协议》签订的根本目的,构成了根本违约,同时还发布不利于斗鱼平台的言论,造成了对斗鱼平台不利的影响,构成了单项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金额判定上,法院认为,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合同主体之所以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其目的是希望合同能够得到履行,防止当事方违约。因此,违约金担负着敦促合同主体诚实守信、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重任,故法院判定韦朕赔偿鱼行公司违约金合计8522万余元。因涉案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履行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法院驳回了鱼行公司要求韦朕继续在斗鱼平台直播的诉讼请求。该案系全国首起由高级法院一审审理的主播解约案,也是截至目前同类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一例。
近几年,在直播行业规则尚未完善之时,主播违约跳槽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流量经济背景下,主播跳槽的收益往往远高于其违约赔偿的损失,这也是直播平台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的原因之一。网络直播行业具有其行业特殊性:第一,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是依赖于互联网生存与发展的互联网企业,而流量是互联网企业估值的重要指标之一,互联网企业通过投入大量成本提升流量,再通过流量变现进行盈利;第二,网络主播是决定网络直播平台流量大小的核心资源,优质主播甚至是网络直播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优质主播跳槽,势必减少原平台的流量,并削弱原平台的竞争力;第三,一般而言,优质主播的养成前期成本投入较高,后期在良性竞争环境中的收益可观。综上,网络直播行业内的企业竞争,实际上就是平台主播资源的竞争。其直播行业依托线上开展,但线下的管理手段却不足,网络主播作为平台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与直播平台的收益息息相关,其严重违约行为会对平台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在合同中预设高额违约金条款约束主播的严重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一审法院认定侵权 点评人:邵茜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系“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著作权人。因发现“配音秀”APP将前述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向公众提供,梦之城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配音秀”运营主体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年6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秀秀公司通过“配音秀”APP平台传播“阿狸”动画短片片段的行为,侵害了梦之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秀秀公司赔偿梦之城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250元,驳回梦之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梦之城公司诉称:“配音秀”APP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阿狸”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吸引众多用户进行配音、打赏,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秀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秀秀公司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且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应适用避风港条款免除赔偿责任。用户上传涉案片段时长大多在一至两分钟左右,不会对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 梦之城公司是否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 涉案软件是否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3. 用户上传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4. 秀秀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梦之城公司享有涉案动画短片的著作权。由于秀秀公司未能提供全部被控侵权素材上传者的手机号码等信息根据秀秀公司提交的用户协议及有上传者上传IP地址、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的10个被控侵权素材,以及基于被控侵权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无法确认是否均由真实网络用户上传,被告秀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且用户可以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配音视频进行打赏,被告并非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本案中,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面向的是公众,且通过其他用户、粉丝的打赏获取收益,并非以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使用目的,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秀秀公司“配音秀”经营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风险,对于用户上传的来自知名影视剧、动画等配音素材,可能存在未获得授权并构成侵权的情况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动画短片,被控侵权视频虽然时长较短,但客观上已提供了涉案作品的经典片段。涉案作品主要通过网上传播,被告在涉案软件中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势必致使原告经济利益受损。被告之经营意义已非简单为配音爱好者提供交流平台,而系使用用户上传的视频文件丰富充实其平台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增加浏览量,进而获得经济利益。综合考量前述因素,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