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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欠款清收困境与方法创新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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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清收系企业、银行间商业行为中高发的法律现象,时代发展至今,欠款的来源早已不局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现多发于股权转让、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等纠纷中。欠款清收的综合处置一直是债权人管理其资产的重要环节,加之疫情影响近年来欠款清收量级呈上升之势,市场表现活跃。面对经济金融新常态,如何在清收过程中破解难题、化解风险,用改革创新的思路做好欠款清收处置工作,是清欠律师亟待攻克的难题。


一、欠款清收遇到的问题


由于经济下行,企业盈利能力下滑,加之市场需求不旺,生产要素及市场价格下跌,一些企业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明显下降,银行及企业欠款清收大量增加,诉讼清收难度明显加大,案件通常伴随如下情况:


1.债务人已陷入债务危机,有多个执行终本案件,财产线索难以掌握


在欠款清收的处置过程中,因为广义的欠款清收的本质是企业对于债务人的债权清收,因此执行在处置中是一个非常必要的程序,执行回款几乎是欠款清收债权人获得回款的唯一渠道。但在清收的实际过程中,债务人通常已遭遇大量诉讼案件,甚至执行法院因债务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以诈害行为故意隐瞒、转移财产


实践过程中,债务人在面临败诉或败诉可能时,往往会转移、隐匿财产,以规避执行。采取的手段通常包括:设置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出售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虚构高额债务转移财产;放弃债权、担保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


3.案外人不配合执行应收账款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应收账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向案外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案外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但如果案外人及时提出异议,抗辩该笔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未到期(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过除外),则法院不予实体审查,协助执行程序便无法继续进行,尚需仰赖后文提到的代位权诉讼等新的解决方式。


二、欠款清收的财产尽调方法


债务人陷入危机后因法院通常已通过内部查控系统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及其他动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寻找债务人新的财产线索便成为了律师破局的关键。我们认为全面调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1.密切关注债务人诉讼及执行情况


欠款清收案件通常是一场“硬仗”,这场战役不仅体现在我方代理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斡旋谈判中,更包括和其他债权人的斗智斗勇。面对众多债权人的轮候查封,律师一定要抢占先机,对新发现的财产线索第一时间申请法院查封,以达到“首封”的目的。同时立足于债务人的诉讼情况,也可进一步查询到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信息。


另外,其他案件的执行情况也可为律师选择回款路径提供助力。例如多家债权人已经保全了债务人的股权、不动产,在我方债权人轮候保全的同时,也应当把债务人财产的重心转移到其他线索上,例如商标、专有技术等等,放弃次级线索,另辟蹊径抓住主要可执行且尚未查封的财产,才能突破性的获得成功。


2.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与债务人有关的各地方的财产信息


通常情况下各地法院的查控系统只能调取当地地级市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律师在调查财产线索时一定不能受地域局限,对债务人经营范围可能涉及的全国各地、必要时涉及国外的银行账户,都要进行调查、搜集。


另外,还要抓住有偿还能力的主体重点扩展,着重以大型国有企业、央企为回款对象,在债务人回款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针对存在的担保人、保证人进行财产线索的查询。


3.结合债务人公司年报及重大成交项目,查找应收账款信息


查找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是为客户回款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众多知名上市公司、化工企业、新能源企业应收账款数额巨大,虽然企业年报中的应收账款一项无法明确债权是否到期,但足以为债权人定位次债务人提供线索。根据企业年报信息以及相关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信息,结合重大项目、在建工程等与债务人相关的新闻报道,根据行业惯例便可推断出次债务人付款的时间节点,从而推算出相对准确的应收账款金额,为可能采取的协助执行、代位权诉讼打下基础。


另外,因当事人与债务人的合作关系,当事人可能掌握或者更容易获取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故律师要充分与当事人沟通,从而获得更多财产线索,再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予以验证分析。


三、欠款清收的创新方法


欠款清收本身不具有盈利性和流通性,冒然拥有大量欠款自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如何正确进行欠款清收的处置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上述在清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采取传统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执行回款的效果,这就对清欠律师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我们集合大量成功经验总结出如下欠款清收的新方法,与各位分享。


1.针对擅自转移财产的债务人-采用债权人撤销权方式追回债务人财产


针对债务人可能采取的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诈害行为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为执行环节做出准备。若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已切实发生,应采取债权人撤销权的方式及时行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对价交易两大诈害行为类型,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在内的七种具体情形。实务中诈害行为形形色色,难以穷尽。在此我们提出如下标准以供参考:第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必须达到使债务人可控制支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负担之债权的程度。第二,诈害行为必须发生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法律关系成立之后,而且该行为必须“已经发生”,且已产生实际影响。


2.针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债务人-采用“以罚促执”的执行思路


近年来,为了有效打击老赖,各地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律师应与法官积极协商,通过与被执行人的谈判,以罚款、拘留甚至涉及刑事处罚为由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3.针对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采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实现欠款回收的目的


针对债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偿还欠款的情况,使用上述财产调查方法掌握财产线索后,在案外人又不予配合协助执行应收账款时,我们建议采取债权人代位权的方式向有偿还能力的案外人(即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亦可不申请执行,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此外,因代位权诉讼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主债权、次债权是否合法且到期以及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等构成要件,所以针对债务人自身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为避免诉累,不如在找到财产线索即明确次债务人之后以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一并处理主债权。


正如我们办理的深圳某大型上市装备设计制造商(债权人)与某山东大型国有风电装备企业(次债务人)、某知名整机商装备公司(债务人)代位权案件,当时债务人早已濒临破产,各债权人均执行无望、无法回款。我们在查询债务人诉讼时发现了财产线索,通过生效判决以及对风电行业交易惯例的深刻理解,判断债务人提供的风电设备已经达到了付款条件,进而向法院申请案件相关证据,并倒推出次债权的到期金额。最终,调取证据显示的信息与我们的推测一致,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执行阶段为客户收回全部4000余万元欠款,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综上,欠款清收是伴随新市场经济下的产物,为达到最后良好的回款效果,不仅要求律师顺应时代发展提升自己的能力水平,更要求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创新性的解决实物中发生的问题与困难。作为欠款清收律师,我们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