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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行业速递(2022年第3期)

2022-04-02
tmt-浩天

01、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施行

内容提要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浩天评论

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针对诸多民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作出明确回应:(1)网购退货方面,完善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虽已拆封查验但不影响商品完好”纳入无理由退货范畴,保障消费者核验产品的权利;(2)网络直播营销方面,明确:若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或明知/应知直播间销售商品不合格而不采取措施,应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强化平台对直播带货活动的监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3)网络餐饮方面,重申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义务与责任制度,以保障餐饮服务质量;(4)二手交易方面,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亦对网络交易中自营业务下的平台责任、“刷单炒信”的认定、平台外支付的责任承担、赠品侵权的赔偿责任、承诺赔付等问题予以释明,适应网络交易迅猛的发展趋势、有效填补了诸多空白。

趋严的监管态势对平台经营者和商家都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平台需加强对入驻平台商家的资质审查、宣传监管,完善用户投诉机制和违规公示惩处规则,避免因管理不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也应全面排查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合同和宣传材料,及时调整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网络经济并非法外之地,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自身合规管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或遭受处罚。   颜腾


0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2022年“清朗”行动重点任务

内容提要

2022年3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布2022年“清朗”行动十大重点任务。

浩天评论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会上介绍,本年度“清朗”行动十大重点任务包括:打击网络谣言,整治MCN机构信息内容乱象,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整治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乱象,规范传播秩序,算法综合治理,整治春节期间网络环境,整治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相较2021年公布之重点任务,MCN机构信息内容问题、直播和短视频问题、应用信息程序服务问题、传播秩序问题均是首度上榜,或将成为本年度网信部门实施监管的全新发力点。   郑怡硕


0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提要

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通知》”)。

浩天评论 

税收篇

在税收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是:

第一,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即主播)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依法设置账簿,并原则上对其采用查账征收。这意味着对主播收入实施更为严格的税收征管。

第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逃避。通过直播“公会”等与主播签订协议转嫁代扣代缴义务,被命令禁止。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免除代扣代缴义务的方式也没有实际法律意义,因为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不能靠交易双方约定免除。

第三,再次明确要界定主播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如果还故意将个人劳务收入变幻为生产经营所得等,或将会和薇娅等多位主播或影视明星一样,因逃税而被处以4-5倍“顶格” 罚款“待遇”。

此外,不但继续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还要进行公开曝光。

《通知》继续践行了2021年两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以及李克强总理打击税收违法的立场——对偷逃税款该罚的罚、该抓的抓,绝不容忍,绝不手软。张诗蕙


行业管理篇

除税收外,《通知》还针对网络直播营利活动的多个痛点作出指导:

1、就网络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通知》不仅重申《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直播账号实名注册、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还提出:平台服务协议应提示主播主体登记和税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对主播预先进行“普法”。

2、《通知》要求落实《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其解释的规定,若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以价格比较方式进行促销,必须在销售中以文字形式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其含义。未来,主播以低价吸引眼球必须言之有据(如:低于全国统一零售价)。

3、针对部分平台及主播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手段等不合理限制其他直播间交易/交易价格及收取不合理费用的情形,《通知》也明确禁止。据此,头部主播挟流量以禁止商家在其他直播间投放同类产品/以更低价格投放同类产品、乃至随意收取“坑位费”“出场费”的情况可能一去不返,但具体何种情形落入“不合理”范畴,仍有待执法实践。

4、《通知》将商家和消费者作为保护客体,提出网络直播平台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支持,是对近年来商家与主播之间诸多纠纷的回应。

此外,《通知》载明,网信部门、税务部门和市监部门将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可见,随着网络直播营利活动的飞速发展,政府监管也在日益成熟。野蛮生长终将结束,合规发展方能长久。郑怡硕


本期编辑:郑怡硕、李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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