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6期)

2022-04-01
大知产-浩天

行业新闻速递

1、最高法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3月16日,最高法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解释》提出,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2、科技部就《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3月21日,科技部下发关于公开征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4月21日。

根据《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3、两办出台意见 大力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要求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

《意见》提出,推动在科技创新的基础性立法中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其他相关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 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监督管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两个办法全面落实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在夯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办法》明确,建立医疗器械生产报告制度,规定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动态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年度报告等要求。


5、发改委就数据基础制度征求意见 鼓励互联网企业开放公共属性数据

3月2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数据基础制度若干观点》,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4月5日。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观点》内容涉及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以及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等4个方面,共28条。

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方面,《观点》建议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场外和场内方式流通数据,引导大型央企国企、大型互联网企业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要素开放至数据交易市场。


6、国知局发布年度工作指引 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减至16.5个月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指引》明确,到2022年底,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5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

《指引》还提出,围绕地理标志立法、数据产权保护等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开展知识产权专题研究,提出相衔接相支撑的政策举措,更好为决策提供参考。加快数据产权、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论证,适应新领域、新业态发展需要。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和《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落实专利法修改相关部署。


7、国知局明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

近日,国知局对浙江省知产局《关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请示》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为促进行政司法标准统一,在行政裁决中,如有当事人提交区块链等相关电子证据,可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2019年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8、国版权局:去年全国著作权登记六百二十余万件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2021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2021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6264378件,同比增长24.30%。

《通报》还指出,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1670092件,占登记总量的41.92%;第二是摄影作品1553318件,占登记总量的38.99%;第三是文字作品295729件,占登记总量的7.42%;第四是影视作品244538件,占登记总量的6.14%。


9、国家医保局: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性纳入医保

3月21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10、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

3月16日,北京知产法院召开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暨竞争垄断委员会及专业审判团队设立情况通报会。通报会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某协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某石油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直播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分时段出租视频网站VIP账号不正当竞争案等。

此外,通报会还通报了北京知产法院自2014年建院至2021年底受理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情况,其中,2020年北京知产法院受理竞争垄断类案件184件,2021年达306件,增幅近66%,预计2022年竞争垄断案件的收案数量将超过500件。


业内案例简评

1、避风港原则中“错误通知”的认定    点评人:蒋文捷

本期,我们关注的是一份广州互联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裁定申请,申请法院裁定要求被申请人华纳盛世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立即停止针对“虎牙直播”苹果应用程序向苹果应用商店、苹果公司进行投诉的行为。主要基于:1、华纳公司的投诉因始终未在侵权投诉邮件中提供相关作品的权属证明、具体侵权链接等初步证明材料,不构成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中的合格通知;2、华纳公司企图通过反复持续的无理投诉,利用苹果应用商店较为严格的审核制度,迫使苹果公司作出下架APP的处理;3、一旦APP下架,根据游戏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可能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华纳公司则认为虎牙公司对平台存在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要么是虎牙公司直接参与制作的,要么是虎牙公司通过设置各类奖励积分规则诱导、鼓励主播实施的,且在虎牙公司明知存在侵权行为时,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故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外,华纳公司的投诉是根据苹果的规则,虎牙提出的行为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组织双方谈话、审查在案证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华纳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不正当性;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虎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虎牙公司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华纳公司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申请人是否已经提供足够的担保。

法院认为:虎牙公司针对投诉内容和证据采取的删除措施已经达到必要限度而华纳公司持续投诉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且APP一旦被下架,对虎牙公司的市场份额、商誉、用户数量等均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亦不会造成双方间利益失衡,尤其是在华纳公司投诉的侵权内容已经全部删除的情况下。综上,法院裁定支持了虎牙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

本案是对通知删除规则中错误通知的很好诠释,亦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中行为保全认定的基本考量因素和考量方法。


2、上海知产法院认定委托作品体现委托人意志的,委托人需承担责任    点评人:王子璇

原告高孝午在2006年2月制作完成雕塑作品《城市梦想》。2006年12月29日正式发表该作品,并进行展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上海乐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田公司”)、上海乐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翔殷路第一分店(以下简称“乐田公司第一分店”)未经其授权许可,在其经营商业中心位置摆放着原告的四个大型雕塑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被告辩称:被告摆放的雕塑作品以及杯托、杯袋上印制的卡通形象没有侵犯原告主张的权利,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不近似;涉案被控侵权作品有实际设计人,被告不可能署上原告名字,雕塑和杯托上的平面图形一般不署名,故不侵犯原告的署名权;被告不是被控侵权作品的设计人和制作人,被控侵权作品均是其他公司设计和制作完成,被告是餐饮行业不具备设计制作的技能等,不是与秦皇岛巳喜广告有限公司共同复制,而是通过定做加购买获得,故不侵犯原告复制权;复制行为并非被告实施,故不侵犯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虽然实施发行行为,对被控侵权雕塑实施展览行为,但应当免予赔偿。被告有合法来源,是合法采购的,原告作品不是家喻户晓的作品,被告在委托案外人设计中要求设计人不能侵犯他人权利,被告已经尽到一定合理的审查义务;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高孝午对涉案权利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二、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侵害了高孝午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三、如构成侵权,乐田公司、乐田公司第一分店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高孝午提供的国作登字-2017-F-00496169作品登记证书,在乐田公司、乐田公司第一分店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能够证明高孝午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其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作品四与涉案权利作品相比较,虽然存在平面和立体的差别,但圆头圆身上肢圆润、背部有小翅膀的造型,及整体呈飞翔姿态的人物特点基本一致,两者亦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将立体美术作品中的形象以平面形式予以表现的复制作品的情形。

最后,针对乐田公司承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乐田公司是被控侵权作品的共同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乐田公司、乐田公司第一分店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被控侵权作品有合法授权,构成对高孝午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乐田公司与秦皇岛巳喜广告有限公司间明显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包含了委托创作、货物买卖等在内的复合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乐田公司作为委托人,被控侵权作品的设计由其提出要求并最终确定,被控侵权作品的设计体现了乐田公司的意志;被控侵权作品系专为乐田公司的经营而定制,乐田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和实际获益者;乐田公司还对包材设计享有著作权,并声称对雕塑的设计享有著作权。权利与义务应对等,乐田公司虽未直接设计、制作涉案侵权复制品,但涉案侵权复制品的设计、制作体现了其意志,其对侵权复制品享有权利并从中获利。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其系涉案侵权复制品法律意义上的制作者。鉴于乐田公司不能证明其制作有合法授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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