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0年8月)
政策法规
1、中央网信办等五部门发布《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20年7月2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下称“《指南》”)。《指南》明确了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由八个部分组成:基础共性、支撑技术与产品、基础软硬件平台、关键通用技术、关键领域技术、产品与服务、行业应用、安全/伦理。同时,《指南》对建设目标提出了要求,到2023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标准体系,重点研制数据算法、系统、服务等重点急需标准,并率先在制造、交通、金融、安防、家居、养老、环保、教育、医疗健康、司法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推进。
浩天评论:人工智能属于新基建的七大领域之一。早在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对发展人工智能进行了总体部署,要求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高度融合的特征、坚持人工智能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三位一体”推进,以全面支撑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指南》是对前述发展规划的落实和回应,通过明确人工智能标准体系的构成,《指南》能够对人工智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的制定和完善提供重要指引。(何为、贾坤)
2、天津网信办发布《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7月30日,为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激发数据交易主体活力,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数据交易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数据交易征求意见稿》共计九章,包括总则、交易主体、交易数据、交易行为、交易平台、交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浩天评论:《数据交易征求意见稿》对数据的安全保护予以特别关注。根据《数据交易征求意见稿》规定,数据供方、数据需方和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在参与数据交易时,均应满足一年内无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记录的要求。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数据交易服务平台应部署在我国境内,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数据供需双方的数据或数据衍生品。同时,数据供方应对交易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数据需方按照供需双方约定使用数据,禁止进行个人信息的重新识别,完成使用后按照约定及时销毁交易数据。
国务院于2020年8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及商务部于8月12日出台的《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均将天津市纳入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城市之一。《数据交易征求意见稿》如能最终实施,将会有效助力天津市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石菡子)
3、最高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著作权保护意见征求意见稿》”)。《著作权保护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包括五个方面15个具体规定,其主要亮点为:(1)大幅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案件审理周期;(2)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3)充分运用推定规则、减轻权利人诉讼维权负担,包括合理推定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存在、依据署名推定相关权利的归属、减轻权利人提交证据的负担、主张合法使用应当举证加以证明等;(4)加强网络空间、实体市场和新兴领域的权利保护,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5)加大虚假诉讼惩处,促进诚信诉讼机制完善,严厉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
浩天评论:作为文化传媒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保障,《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修订及出台一直备受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目前已经进入二读阶段,《著作权保护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看作是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司法回应。例如,《著作权法修正案(第二次审议稿)》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明确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著作权保护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指出,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定。(付映雪)
4、国家电影局、中国科协印发 《关于促进科幻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年8月7日,国家电影局、中国科协印发《关于促进科幻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科幻电影打造成为电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新动能,提出了对科幻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特效技术、人才培养等加强扶持引导的10条政策措施,被称为“科幻十条”。
浩天评论:2019年春节档,改编自刘慈欣同名小说的科幻电影《流浪地球》上映,以近47亿元的超高票房为国产科幻电影打开了一扇窗。但《流浪地球》的成功并非科幻电影产业化的产物,国产科幻电影的发展仍任重道远。“科幻十条”作为一个积极的政策导向,助力科幻电影的创作和生产。但是,目前“科幻十条”还只是指导性文件,需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才能够真正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李梦依)
5、信安标委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边界确定方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10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边界确定方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确定方法征求意见稿》”)。《确定方法征求意见稿》给出了一种基于信息流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边界确定方法,旨在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边界识别工作提供参考。
浩天评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因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关乎国家安全,是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重点。随着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关键领域系统设备的网络安全保护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若确定方法实施,将有助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明确识别设施边界,明确保护范围。(何为)
6、工信部发布《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提出了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体系框架、数据安全重点标准化领域及方向,并要求通过实施动态更新、推进标准研制、加强宣贯实施、加强国际合作四方面工作,为做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浩天评论:数据资源是国家基础战略性资源和社会生产的创新要素。标准化工作是保障数据安全的重要举措。目前数据安全标准化工作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标准体系性不强,标准制定工作缺乏统筹协调,术语定义、分类分级等基础性标准尚不完善;二是部分关键标准亟需制定,数据安全评估、重要数据保护等重点标准进展缓慢;三是部分重点领域相关标准仍存在空白,数据安全标准对5G、移动互联网、车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待加强。若《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最终出台,将有利于为构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提供重要参考和指引。(田羽伲)
7、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暂行管理规定》(下称“《在线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在线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系首部规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囊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和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其亮点包括:对包价旅游合同予以信息登记;承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损害情形下的救助义务;不得滥用技术手段为旅客设置采取差异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不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保障旅游者正当评价权,对游客评价不得作擅自删除、屏蔽处理,亦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其评价等。同时,针对平台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线旅游服务暂行规定》还要求其承担相应平台责任,包括:对其平台内经营者的核验、登记义务;对侵害旅游者权益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对旅游者的安全提示或保障的义务;对平台内产品及经营者出现违法情形或意外突发事故时的及时处理和报告义务;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等。
浩天评论:搭载于互联网之上的旅游服务方兴未艾。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不断增加,旅游者获得直观快捷的信息,经营者亦获得丰富便利的交易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多样的市场乱象。《在线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填补了在线旅游领域立法的空白。不仅对相关主体作出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整体规定,还直接回应了近年来“大数据杀熟”、“不合理低价游”以及旅游者评价权保障等热点议题,梳理了政府、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管理逻辑,为在线旅游服务平台承担责任及其监管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同时构建了积极的信息反馈渠道。在旅游业逐渐复苏的背景下,《在线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的施行将进一步推动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郑怡硕)
8、商务部、科技部调整发布最新版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科技部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下称“《目录》”),《目录》的本次调整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分别为:(1)删除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2)删除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3)新增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4)对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改。
浩天评论:凡是涉及境外向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或是其他方式,均需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目录》系国家控制技术转移的重要手段。值得关注的是,本次《目录》在计算机服务业新增“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人工智能交互技术”、“语音测评技术”等,今后涉及该等技术的对外的交易,均需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该等变更在未来将会影响诸多互联网企业的境外运营计划。(李梦依)
9、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
2020年9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下称“《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从提升审批效能、规范新业态发展、实施精细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推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重点措施包括:(1)持续推进一网通办;(2)简化巡演审批程序;(3)明确在线演出及新业态监管规则;(4)加强重点演出题材、重点演出类型监管;(5)落实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及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浩天评论:文娱产业具有传播意识形态的功能。近年来,主管部门对文娱产业新业态的监管一直予以持续关注,例如,广电主管部门要求对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的内容监管尺度与电视剧内容监管尺度保持一致等。随着国内演出市场规模日渐庞大,《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对演出市场的管控作出了回应,明确要求:(1)以营利为目的,在剧院等演出场所为公众提供现场文艺表演视频播放或在线观看服务的,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办理报批手续;(2)运用全息成像、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设计、虚拟现实等技术展示虚拟形象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办理报批手续;(3)加强对电音类、说唱类节目及脱口秀、相声、先锋话剧、实验话剧等语言类节目内容审核和现场监管。(王凤源)
案例分享
全国首例游戏垄断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因认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 限制用户在其他平台转播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下称“涉案游戏”)、将涉案游戏与网易CC软件捆绑搭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将网易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8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宣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认定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前述行为亦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至此,全国首例游戏垄断纠纷案落下帷幕。
浩天评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型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是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的起点。本案中,二审法院使用了反垄断委员会在《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曾提出的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及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方法,并结合网络游戏市场的特殊性进行层层递进分析,最终认为华多公司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涉案游戏网络游戏服务市场这一售后市场过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网络游戏市场,为今后泛娱乐产业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了借鉴。
此外,在对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处理上,二审法院基于《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理原则重申了辩证思路:一方面,保障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才能鼓励权利人创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即具有垄断属性,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仍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因此,在判断以知识产权商品或服务市场中的垄断行为时,应对垄断行为基本要件及产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经营者享有知识产权无法直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也不应当因其享有知识产权而允许其毫无限制地任意行使权利。(杨涛婷)
行业动态
1、国税总局厦门税务局答复“网红直播、微商个税征收”问题
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下称“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中,明确答复: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税务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浩天评论:根据网络直播的不同方式,其税款的缴纳方式也存在差异,具体为:(1)网红以独立身份工作,与平台之间非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平台应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网红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同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2)个人成立工作室通过平台直播,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属于劳务关系。因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同时工作室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3)网红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若个人与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协议,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若签订劳务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同时网红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4)网红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雇佣关系,作为平台的员工进行直播。此时,平台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次年网红应自行汇算清缴。(贾坤)
2、网信办等8部门深入推进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
2020年8月3日,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8部门联合召开工作部署会,通报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进展,总结了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包括高额充值打赏冲击主流价值观,“网课”直播间推送低俗内容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违规直播带货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色情低俗和网络赌博诈骗屡禁不止等。同时,会议针对前述问题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主要包括:(1)强化备案准入管理,排查清理未持有准入资质或未履行ICP备案,及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2)强化内容治理,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违规内容,净化“网课”直播生态。(3)强化依法治理,全链条打击网络直播违法犯罪行为。(4)扎实推进规范管理,研究制定主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明确直播行业打赏行为管理规则,将内容供给导向、打赏金额标准、主播带货资格与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紧密关联,建构激励高质量信息内容供给的直播账号信用评价体系。
浩天评论:近几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平台的开放性、传播及互动的实时性以及不可篡改的真实性受到亿万网民的喜爱,并得以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新业态,网络直播目前仍存在诸多乱象,法律规制方面亦尚不完善。同时,因网络直播可以应用到多种业务场景,包括直播带货、游戏、现场演出、社交等,因此,对网络直播的监管呈现出跨部门、跨领域的特点。专项整治行动可以集合多部门的监管力量进行集中管理和引导,将有力促进网络直播规范发展。(李蕾)
3、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团体标准《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10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了《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流程中的投诉发起、版权确权、侵权判定及侵权处理,适用于游戏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向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进行的侵权投诉和处理,该等投诉和处理所针对的盗用游戏元素、盗用游戏源代码、侵犯游戏改编权、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可明确认定、尚未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的侵权行为。
浩天评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是由全国从事音像与数字出版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唯一的全国性音像与数字出版行业组织。其中,反盗版工作委员会为该协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负责进行反盗版等活动。向反盗版工作委员会进行侵权投诉系对游戏侵权解决方案的有益补充,对建立和完善游戏版权的监管机制,促进游戏版权问题的社会共治具有重要意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有效指导和帮助游戏企业处理游戏侵权行为,增强游戏行业的自律和创新。(王凤源)
4、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揭牌
2020年8月11日,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揭牌仪式在广西南宁举行。该中心由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数字广西集团、上海数据交易中心、贵州数据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组建成立,致力于成为以“政府指导,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的国际化数据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和数据服务全生态交易平台,旨在构建面向中国与东盟区域汇聚、处理、使用和交易各类数据产品的枢纽。
浩天评论: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对大数据发展提出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并明确了主要任务。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在政策导向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等多家大数据交易平台相继设立。尽管大数据交易机构的数量在攀升,但实践中,因数据的确权、定价和交易的机制设计仍未成熟,目前的数据交易市场仍处于较为初期的阶段。要切实提高数据交易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数据交易市场的繁荣,仍有赖于法律法规对数据交易难点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何为)
5、教育部、网信办、工信部等六部门启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
2020年8月19日,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启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将分三个阶段进行:2020年8月底前,完成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部署,摸清存在的问题;2020年11月底前,完成集中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各相关部门针对摸排和整改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自查总结。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将重点采取以下五项举措:(1)集中整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2)集中整治网络不良行为;(3)专项治理低俗有害信息;(4)加强对企业监督监管;(5)加强教育宣传引导。
浩天评论: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不良信息、网络不良社交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本次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饭圈”等涉及未成年人不良网络行为,紧跟实践中的痛点和难点,将有助于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王凤源)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2020年8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就短视频在制作和传播过程中存在的著作权法相关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委员会副主任、审监庭法官冯刚对短视频行业从业者做出了六点提示:创作短视频须注意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创作者将短视频进行对外授权,要保存好授权传播的证据;要注意保存向侵权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短视频播出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浩天评论: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亮点主要包括:(1)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并不取决于时间的长短,短视频只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且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就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短视频侵权主体和责任的认定:平台与主播如果构成分工合作或者有证据证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播放平台如果仅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且在被侵权人向平台发送过有效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或下架侵权作品,则不承担侵权责任。(3)短视频的合理使用:短视频中的素材涉及他人作品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其中需要考虑的要素包括:被诉短视频是否改变原作品表达的信息和内容,是否属于对原作品功能进行了实质性的转换和改变,其使用数量是否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要求,使用过程中是否指出著作权人等。(李蕾)
编辑:李梦依、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