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15期)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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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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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部署,深入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战略规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跟踪监测各地区、各部门数字化发展情况,开展数字中国发展水平评估工作,编制完成《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1年)》。该报告总结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数字中国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和2021年的重要进展成效,评估了2021年各地区数字化发展水平,并对2022年数字中国建设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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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自律公约》倡议


2022年8月3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尊重原创、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是广告从业者应有的最基本的底线与意识。《公约》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四个主体出发,提出自律倡议;倡导广告从业者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尊重原创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共同担负起社会责任,维护广告行业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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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乔与成都台达成和解,《谭谈交通》重新上线


2022年8月7日,《谭谈交通》栏目主持人谭乔在其社交平台声明《谭谈交通》重新上线。该声明称,谭乔与成都台进行了良好沟通,谭乔的视频将基于公益普法、安全宣传等目的继续在各平台传播。成都台及谭乔尊重中国公民及自媒体在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合理对《谭谈交通》系列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传播和使用,但不得恶意剪辑、歪曲和纂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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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8日。该稿立基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34号令”,完善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如增加了片酬合理分配及禁止虚假宣传等内容。与此同时,该稿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对行政许可设定相关内容作了优化,具体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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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2022年8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系根据《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旨在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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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个《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出台


2022年8月15日,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实践,出台浙江省首个《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了“分步骤审查”的审理思路,即先确认案涉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再认定侵犯行为及严重程度。审查过程中强调对权利人方证据的审查,严格依循步骤进行,形成指控犯罪的证据链条。从司法实践来看,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查面临三大难点:商业秘密界定难、侵权行为认定难、侵权损失评估难。同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还具有民刑交叉保护和高度依赖司法鉴定的特点。对此,《指引》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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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建设“碳中和”产业运营中心


2022年8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申请建设“碳中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请示》,并明确了“碳中和”产业是以实现产业“零碳”排放为目标,通过碳替代、碳减排、碳封存、碳循环等技术手段,减少碳源、增加碳汇的相关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国知局支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碳中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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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建设航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2022年8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支持建设航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明确了航空产业核心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是重要的战略性和基础性产业。国知局支持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建设航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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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标委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健康码防伪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2年8月16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健康码防伪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践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30日。《实践指南》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为支撑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健康码安全风险,围绕现场扫码这一最常见情景提出技术建议。《实践指南》的发布为提升健康码技术防伪能力、提升整体安全水平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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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数据交易所(筹)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深度战略合作


2022年8月19日下午,深圳数据交易有限公司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这是国内首次跨地域、跨平台、跨领域推动数据互联互通的合作。双方将围绕“十四五规划”及国家数字经济建设,加强在数据相关标准、自主可控隐私计算开源社区、数据场景试点及资源对接、数据要素课题研究、数据生态建设、算力资源合作等领域的创新合作,共同探索跨行业、多领域数据要素流通的应用解决方案、数据商及交易流通规则互认推广,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业务试点,发挥跨地域合力,构建以数据流通交易为核心的大数据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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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知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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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深圳、贵阳两地知产团队展开深度合作  


2022年8月11日,浩天贵阳分所周鑫、余波、李晓辉、孙天江、曾靖炜、周外倩等律师与浩天深圳分所周永松律师于浩天贵阳办公室召开工作会议,双方主要就深圳、贵阳两分所知识产权团队展开深度合作交换了意见。会议中,双方明确了主要合作内容:1.建立深圳、贵阳两所知识产权团队微信群;2.在大数据领域开展深度合作;3.协调举办酱酒品牌知识产权论坛;4.支持运营公众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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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深圳知产委召开首次工作会议并形成2022年工作规划


2022年8月18日,浩天深圳分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召开首次工作会议。浩天深圳知产委下设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组、商标组、专利组、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组四个专业组。会议中,浩天深圳知产委负责人周永松律师明确了深圳知产委的组织架构,就专业打造、业务精致、市场需求、互利互赢几个方面对深圳知产委的未来发展做出了规划与展望,并对2022年下一步的工作开展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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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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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基数无法全部确定时,可就确定部分单独适用惩罚性赔偿

 点评人:深圳办公室  刘松慧


一、案件介绍


1.案情概况


JUKI株式会社(以下简称“JUKI公司”)为一家日本企业,主要从事缝纫机械的制造和销售,其于1981年-2005年间在第七类商品上注册146917号、3715148、5090608号三件商标。浙江巨凯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凯公司”)为一家主要从事缝纫机械及配件的企业,其在展会展台、线下门店、公司网页、公众号等均使用了与JUKI公司上述三件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志。因此JUKI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巨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巨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JUKI公司第146917号商标、第3715148号商标、第5090608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巨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JUKI公司经济损失1,774,928.44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91,856元,共计1,866,784.44元。


一审判决后,巨凯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巨凯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争议焦点


1)巨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巨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简要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虽明确了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方式,但无论是原告损失数额,抑或是被告违法所得或侵权所获利益额,其证明难度一直是实务中的一大痛点。因此,司法实践中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往往无法确定或无法全部确定,这也是惩罚性赔偿适用难的原因之一。


本案中,虽然赔偿数额难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加以确定,但根据在案证据,可查实巨凯公司生产并出口的两笔订单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662,332元。再依据JUKI公司主张的利润率29.25%,可以确定巨凯公司因出口的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部分利益为193,732.11元。一审法院以此部分侵权所获利益为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上述观点予以认可并维持。


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而言的。补偿性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权利人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填补权利人实际损失,还在于通过责令侵权人支付高于甚至数倍高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金额,加大对源头侵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具有严重恶劣情节侵权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从而阻吓侵权的发生。故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倍比关系,后者是前者的计算基数。基数固然重要,但机械认为只要基数的全部数额不能查明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将严重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使恶性侵权者轻易逃避法律惩罚。据此,法院认为,既然基数全部数额查明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举重以明轻,部分数额能够确定时,也可就该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本案针对巨凯公司向境外出口获利部分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仅就可查明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对于无法查明的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所获利益额,法院综合考虑巨凯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规模与情节等因素相应地适用了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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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名称包含他人注册商标被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点评人:深圳办公室  王纯


一、案件介绍


达佳公司系第18459783号、第14439349号、第14439348号“快手”商标的权利人。快手公司于2019年2月1日从达佳公司获得独占使用授权许可。时代映像公司系案涉三款App“快手直播”、“老司机直播”、“人气秀场”的开发运营方,果酱时代公司为充值收款方。两原告主张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在“快手直播”App的应用名称及支付页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侵害了快手公司、达佳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利用“快手直播”App为“老司机直播”App和“人气秀场”App引流以及在“人气秀场”App的下载详情页面使用的“一个堪比抖音快手有节操的直播平台”等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争议焦点


1)时代映像公司在App的应用名称及支付页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3)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作为涉案App的名称且在App的账单支付页面使用“快手直播”字样的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商标三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时代映像公司、果酱时代公司实施的被控导流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点评分析


因App名称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并不少见,但在App名称包含注册商标标识时,如何判断使用商标标识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在(2014)浙知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便认定广发证券在股票交易软件上使用“金管家”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对“金管家”商标的专用权。


但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应用软件仅是开发运营主体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形式和载体,故在判断应用软件名称所使用的服务类别时,应以其实质提供的服务内容而非应用软件本身作为判断对象。由于“快手直播”App的内容、功能本质系向用户提供在线直播等社交娱乐服务,因此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涉案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但与涉案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41类娱乐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进而在标识相似,且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构成商标侵权。


APP本身属于一种独立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商品,但其又发挥着提供服务的功能。虽然App系承载商标标识的载体,但并不代表使用商标标识的商品便是作为“可下载的应用软件”商品的App,大部分App名称实际上系用于标识App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案中的App发挥着提供娱乐服务的功能,应该以其实质提供的服务内容而非应用软件本身作为判断使用案涉商标标识的对象。



关于我们


浩天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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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周永松 刘松慧 刘珊珊  

责任编辑:周永松 刘松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