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的研究及实务处理建议
本文系按照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对债权申报及审核工作进行梳理,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结合实务应用整理而成,欢迎各位读者交流指正。
一、债权通知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实践中对于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一般都是法院委托管理人进行通知、公告,成为管理人履职的重要任务之一。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开始着手收集债权人信息,启动债权通知程序。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案件受理法院往往只能提供当地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信息,无法提供全面的已知债权人信息。因债权申报审核工作系管理人履职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在实践中,常出现因已知债权人未接到管理人通知,而引发对管理人履职纠纷(如:被投诉的或者债权人起诉要求管理人赔偿的),因此,管理人需要自行通过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天眼查等多种渠道,来查询破产企业诉讼和执行案件信息。除此之外,还需向法定代表人核实已知债权人的相关情况。
对于诉讼和执行案件中的已知债权人,管理人务必要穷尽各种通知措施,通知的过程注意保留痕迹,留存相关凭证(如:邮寄快递单、短信和微信记录等),及时形成工作日志,防范未申报债权的已知债权人,以管理人未尽通知义务为由,追究管理人责任。另外,在实务中,享有追偿权的债权人往往容易被遗漏,如其未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主张追偿权,且知情人也未主动告知管理人的情况下,管理人仅能从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材料中,犹如抽丝剥茧般通过分析获得线索。因此,管理人在审查有连带保证的债权中,应与该债权申报人,详细核实债权偿还情况,以免遗漏埋下隐患。
二、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
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申报的债权,只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申报确认程序,去伪存真才能使得破产债权得到公平受偿,所以债权申报和审核环节就显得至关重要。
管理人在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后,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并将编制的债权总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总表,经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表决通过,听取债务人意见,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事项均无异议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同时,管理人需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 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及申请;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总表的核查结果;
- 债权总表中无异议债权清单。
破产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基本流程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权是法定职责,不受债务人债权人任何一方的干扰,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一)形式审查
审查着重从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 债权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债权证明材料与记载的债权人是否一致,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债权人将对其他人的债权作为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申报的情况;
二是 确定债权数额,审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截止日是否超过破产受理日。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关于滞纳金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的内容,除税收滞纳金外的其他滞纳金,包括迟延履行利息等带有惩罚性质的滞纳金,可以考虑作为惩罚性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温州地区目前的做法);
三是 债权性质的审查,债权性质的核定是后续破产财产分配程序的基础,是债权归类、分配等程序的依据,应当在充分掌握各类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致、严格的审查;
四是 时效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强制执行期间情况进行审查,可见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及强制执行期间的债权,不能被确认为破产债权,除非证明有中断中止的事由。
(二)实质审查
管理人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表进行审核之前,应当对债权表中的各项债权一一进行详细调查审核。在形式审查基础上,参照证据规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债权相应的证据进行三性审查,方能作为确定债权的依据。对于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金额和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原则上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金额及其性质,但如果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亦可以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确定债权。
三、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 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务资料无记载的,均不予确认。
- 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 债权申报是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不含税收滞纳金),如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作为惩罚性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 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破产受理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 申报债权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定的合法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0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是否具有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四、对债权异议的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基础上应制作《债权表》,并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为便于债权人会议顺利和有序召开,可以要求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当场填写书面的异议表,并当场收集后进行宣读异议人名单。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可以要求有异议的债权人提交正式的债权异议表,详细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有异议债权进行审查,并向异议人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异议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以防止相对人滥用债权异议权,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
五、对尚未确定债权(待定债权)的处理
对于尚未确定的债权,包括真实性存疑,债权性质及金额不明确等内容有一项或多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如确实需要给予这类债权人临时表决权的,管理人可以经债权人申请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在债权人会议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投票表决权。
六、对于职工债权的处理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告,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主动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但对于职工主动向管理人申报的职工债权,管理人是否需要受理,是否需要列入清单呢?
实务中应当这样理解: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但不是不能申报。在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调查有遗漏,或者管理人未能调查出债务人所欠职工债权时,特别是当债务人财务状况混乱、用工管理不规范、工资欠薪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职工是仍然可以主动向管理人提起申报职工债权的,这也是对职工债权查漏补缺调查不可缺少的救济方式。因此,职工主动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予以登记。
在职工债权环节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需要与普通职工债权进行区别,所谓的非正常收入常见的包括:绩效奖金、业务提成以及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等明显超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收入。管理人如发现高管在破产前已经利用职权收取了上述非正常收入,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要求予以返还,再按照返还收入的类型做合理区分,绩效奖金、业务提成之类的非正常收入可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未超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如破产企业未能提交财务账册,无法获取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建议可以参考上一年度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确认的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七、对没有支付凭证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仅提供借贷合同、收据、借条等书面证据,无支付凭证的债权,在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也属常见,对于这类债权的审核:
一是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
二是 结合金额大小、交易习惯、双方社会关系的亲疏、借贷的时机和背景;
三是 通过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的陈述,以此相互印证,再行确定。
若是有产可破案件,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对破产企业财务账册的审计来确认存疑债权。如无法通过审计确认的,建议管理人向申报人做出书面不予确认通知,并告知提起债权异议期限及相关程序,即避免管理人承担不必要的履职风险又确保了申报人的债权权益。
八、对债权人一并主张利息、违约金、费用等债权的认定处理
管理人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严格规制高利贷、套路贷,出借人与借款人有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管理人不予确认。如管理人在债权确认过程中发现某位债权人有职业放贷人的影子,需要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去确认债权金额,若发现存在两高两部委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存在的情形,需要及时向经办法院汇报或直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九、对债权审查金额为零或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处理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零或超过诉讼时效、强制执行时效的申报债权,并非就可以直接排除出债权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债权人仍然有权对管理人审查意见提起异议,从而通过诉讼确认自己的债权。如果直接将其不编入债权表,则是变相剥夺了这部分债权人的异议权。管理人应当将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表,管理人不得以债权不真实、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
十、结语
破产债权审查确认对于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使债务人尽快从债务纠纷中摆脱出来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现有的破产债权审查确认制度并不完善,实务中也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债权的通知申报、审查和确认工作中,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结合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制定具体的债权审核认定标准,以保证债权审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提高债权审核认定的效率,积极推动破产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