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6期)

2020-04-15

行业新闻速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中央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第一份文件。

《意见》明确了要素市场制度建设的方向及重点改革任务,并就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等作出了部署,对于形成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流动的机制,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就知识产权方面,《意见》提及“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等主要内容。

 详情请见:

http://www.gov.cn/zhengce/2020-04/10/content_5500740.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zfgg/1147239.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0年4月22日。

其中,《征求意见稿》指出,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的使用会加剧野生或天然资源的枯竭,破坏生态平衡,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且国家已取消了相关药用标准、禁止入药。因此,涉及利用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完成的发明因妨害公共利益,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详情请见: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7273.htm

 

·公安部推出十项措施依法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

近日,公安部推出依法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十项措施。

公安部明确,依法严厉打击药品领域犯罪。重点打击制售假劣新冠肺炎疫苗、抗疫类药品、病毒检测试剂,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护物资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医疗用药安全。同时,公安部明确,开展涉企积案清理。对影响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生产经营的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采取挂牌督办、提级侦办、区域协作等方式,加快办理进度,提升办案质量,保障权利人企业合法权益。

 详情请见:

http://news.cnr.cn/dj/20200402/t20200402_525040436.shtml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对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指引》明确,审理网络游戏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加强创新成果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服务等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衍生产业经营者、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注意参考行业规范和商业惯例,平衡各类市场主体利益,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保护和促进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指引》还明确了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的参考因素,指出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同时强调应在尊重在先权益的同时鼓励再生产、再创造,保护游戏用户合法权益。

 详情请见: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4/id/4927144.shtml

 

业内案例简评

 ·虎牙直播《盗墓笔记》侵权案(再审)      点评人:蒋文捷

近日,北京高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游戏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与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多玩公司”)再审一案作出书面裁定,驳回了爱奇艺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至此,该案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终于落下了大幕。

爱奇艺公司系电视剧《盗墓笔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认为被告多玩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电视剧在其运营的YY HD软件中提供该剧播放,且通过屏幕捕捉方式提供作品录播和缓存服务、鼓励和放任主播播放涉案电视剧,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则认为YY HD系其开发、运营的实时直播互动娱乐平台,被诉侵权行为系平台主播从事,其已经采取了监管措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为:1,直播行为的法律性质;2,YY HD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即直播平台的责任范围。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直播行为涉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兜底权利,主播构成直接侵权,基本符合目前的司法意见,且双方在后续程序中对此未持异议。而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第2项,直播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观点不同,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涉案电视剧知名度,被告作为平台未限制主播直播的视频内容、主播频道存在全集观看等字样,明确投诉方式和途径、未及时采取关键词屏蔽措施等等因素,应认定被告应知或明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征,直播平台经营者很难对直播行为进行即时、全程的监管;被告提供了投诉通道,且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将“盗墓笔记”作为“黑词”予以监管,主观上事前无过错,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

笔者以为,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中避风港和红旗原则的适用,当充分结合所提供的服务方式予以认定,方能实现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再审法院采纳了二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直播平台不同于影视视频平台,被告没有对直播行为进行推荐、热门等,且考虑到直播行为的随意性和即时性,被告也很难对直播内容进行监管,故不能认定被告对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

 · 央视国际诉聚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      点评人:李梦雪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聚力公司未经央视国际公司许可,通过网络方式直播足球赛事节目侵害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应赔偿央视国际公司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足球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对此,一审判决的观点如下: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连续画面的一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判断标准是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低,将独创性的高低作为判断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并无法律依据且给权利的保护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是最低限度的。一般而言,作品只要是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就满足了这种最低限度独创性的要求。涉案足球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捕捉、切换和衔接、慢动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人格因素,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同时,直播的足球赛事节目始终处于可复制的状态,涉案节目的“随摄随播”符合“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固定性要件。故涉案足球赛事直播节目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将连续画面分为作为著作权保护的电影和类电影作品以及作为邻接权保护的录像制品。据此,出现了电影和类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在于独创性的有无还是独创性的高低的争议,也由此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等争议。

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中超联赛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世界杯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均涉及到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对前述两案涉案体育赛事是否构成电影作品的认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按照“电影和类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在于独创性高低”的逻辑出发,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高度不能达到电影作品的要求,不构成电影作品,但当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固定要件时,可以构成录像制品。

而本案判决与前述裁判观点截然相反:认为“将独创性的高低作为判断连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并无法律依据”、“将独创性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将给权利的保护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应以“是否符合最低独创性要求”作为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的判断依据,进而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可以达到作品的要求,并认定涉案两场足球赛事节目构成类电影作品。

由此可见,尽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体育赛事节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构成作品无关。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为体育赛事节目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提供了可能性,但在如何认定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问题上,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依然明显。

本案后续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以及二审法院将如何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