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3期 疫情防控特刊)
疫情防控特刊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依然是目前最重要工作。近日全国多地法院结合各地工作、疫情情况,陆续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司法保障相关指导意见。本期《大知产》继续推出疫情防控特刊,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出台的在线庭审等相关司法保障措施和意见进行了汇总及简要归纳、评述。
浩天评述
上一期《大知产》疫情防控特刊中,我们对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高院及杭州、广州两地互联网法院出台的司法保障意见进行了汇总和总结,该等意见主要针对因疫情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案件,以统一裁判思路和标准。
而本期大知产的编写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正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开始探索和运用线上诉讼服务,依法运用互联网办理相关诉讼事务。在疫情期间,在线庭审不再是互联网法院独有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状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各地法院亦通过发布在线庭审规范,严格规范在线庭审,有序促进对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
同时,各地法院加大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力度,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合同纠纷等强化调解,倡导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在疫情期间在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调解解决民商事纠纷矛盾。部分法院强化网上多元调解,确保纠纷高效安全解决。
司法保障文件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状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状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简称《通知》)。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意义和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审判职能,努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托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平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要充分利用先发优势,加大在办案平台建设、在线诉讼流程、新兴技术应用、在线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探索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做好辖区法院推进在线诉讼的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出台相关诉讼规程和文书样式,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确保在线诉讼活动规范统一,合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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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简称《规范》)。该《规范》对线上诉讼的身份认证和账号使用,在线庭审的着装、环境、礼仪,证人出庭方式、异步庭审方式、庭审笔录、庭审公开等作出明确规定,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实践经验、在线庭审研究成果和工作要求的体现,也是对强化在线诉讼、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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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积极采取在线视频方式。是否进行在线庭审,由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守诉讼法关于庭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调解、上诉等各种诉讼权利。对在线庭审活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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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提到: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所做决议的效力,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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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三地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合作做好涉疫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简称“三地法院”)联合出台12条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合作,共同做好涉疫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意见》提出:三地法院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依托一体化示范区法院诉讼服务专窗和移动微法院平台,对跨域涉疫情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及时接收相关诉讼材料并在线传送至管辖法院,确保整个立案流程在15分钟内办结。
加强委托办理诉讼事项协作平台的在线工作,开展司法鉴定、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诉讼事项的线上协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接触风险。探索推进在线送达、在线缴费和在线庭审工作模式,三地法院可为辖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保障。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加强跨域执行工作,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合法权益。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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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法官进网格”机制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法官进网格”机制作用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提高站位,切实增强履职尽责使命担当,深化思想认识、把握总体要求。主动对接,深度参与基层疫情联防联控,健全防控对接体系、完善防控对接机制、采取科学对接方式。关口前移,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强化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强化涉企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强化矛盾纠纷快调快处快执、完善矛盾纠纷研判机制。创新举措,积极营造依法防控浓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加强法治宣传。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强化组织推动、强化统筹协调、强化工作保障、强化激励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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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号》(鲁高法(2020)7)(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依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妥善审理合同纠纷,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落实,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坚持文明善意执行,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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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审慎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善意文明执行,优质高效规范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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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全省各级法院要强化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责任担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依法审理疫情防控引发的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助力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依法审理文化旅游、买卖租赁、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合同纠纷,按照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确受疫情影响合同不能履行的案件。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的案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产权纠纷、企业破产等案件,依法加强有发展前景市场主体的救治,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发展。对因疫情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实力的企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措施,为其纾困复产提供司法助力。健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要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妥善审理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案件,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司法便民力度,切实提升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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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辑:王子璇 责任编辑:蒋文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