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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重水复,柳暗花明——文娱行业扶持措施汇总2.0

2020-03-0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疫情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各地亦陆续复工,但新冠肺炎疫情对文娱行业的冲击仍在延续。在我们此前发布的《文娱行业扶持措施汇总》的基础上,我们对近期文娱行业的主要利好措施更新如下:

一、2020年2月14日,根据“上海市广播影视制作业行业协会”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上海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全力支持服务本市文化企业疫情防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支持文化企业政策》”)。“《支持文化企业政策》共20条,从筑起抗疫防疫文化舆论主战场、全面贯彻落实本市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强化文化政策扶持力度、制定便企利企措施、加快推进文化金融服务、培育支持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优化产业服务体系七个方面全面支持和服务上海市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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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所推出的28条惠企措施的基础上,《支持文化企业政策》对文化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作了具体落实,其亮点包括:


(1)对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2)联动上海市文创特色支行、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文旅、演出、影视、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中小微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


(3)依托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对演艺、文旅、电竞、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主动创新转型、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文创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4)依托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影视拍摄基地,予以适当的补贴和支持。


(5)依托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因疫情影响停业的电影院,予以适当的补贴和支持。


(6)对疫情防控期间,电影剧本、出版物、文化演出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网通办”或网络报送审批。


二、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分5个部分,共28条,要点为:


(1)对今年春节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上映的京产影片给予一次性宣传发行补贴。


(2)加大对全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补贴力度,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型影院。


(3)提前启动2020年北京市实体书店项目扶持申报工作,实现书店申报全方位覆盖、鼓励图书等产品供货商对实体书店给予3-6个月的延期结算。


(4)延迟缴纳文化企业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文化企业,可按相关标准返还失业保险费。


(5)对承租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月份房租减免。


(6)重点扶持开发一批5G、AI、8K超高清、智慧广电、智慧文旅、“互联网+中华文明”等应用场景建设项目。


(7)鼓励各银行业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利息、罚息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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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是全国文化中心,文娱企业数量众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最为突出。《若干措施》针对各类文化企业的难点和痛点,分别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首先,在财政政策方面,《若干措施》一是通过降费帮助企业分担经营压力,二是通过方向、范围明确的财政补贴为文化企业补血。其次,在产业政策方面,《若干措施》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为文化产业线上发展带来的崭新机遇,突出了文化与科技融合,明确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未来方向。再次,在金融政策方面,《若干措施》以保障文化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金流为重点,通过信贷、债券、股权投融资等方式扶持文化企业。前述措施不仅有效解决文化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燃眉之急,同时亦有利于在疫情过后推动北京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下称“第11号文”)。该文件的出台旨在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的扩大就业,其要点如下:


(1)社会保险费免征:


(a)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


(b)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


(c)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推进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20年的调剂比例提高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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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第11号文的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需事先明确其企业类型。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我国的企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可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其中,就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主要以从业人员人数作为标准划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建议文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确认其企业类型,以确定其享受政策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和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第11号文的减免范围。


四、2020年2月21日,爱奇艺电影中心发布关于“爱奇艺网络电影结算周期提升至月结”的通知(下称“月结通知”),规定自2020年4月起,爱奇艺网络电影结算周期由季度结算升级至月度结算,即本月上线影片,次月可申请结算,月度结算的方案将于2020年4月正式生效。同时,针对爱奇艺定向邀约的影片,与爱奇艺达成战略合作的影视供应链金融产品“票房宝”将推出超前结算服务,可在影片上线前预支30%-50%的制作成本,作为票房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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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量文娱企业在资金周转方面面临巨大考验。为扶持文娱企业,爱奇艺将网络电影的结算周期从3个月以上调整为月度结算,即合作方在当月上线影片,下个月便能获得分账。结算周期的缩短,有助于提高回款效率,减轻合作方的现金压力。同时,这一举措也将进一步激励创作者的热情,保障其能够专注于影片创作中。


五、2020年2月26日,北京市电影局联合北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电影行业复工防疫指引(1.0版)》(下称“《复工指引》”)。《复工指引》针对电影放映单位、电影制片单位分别提出了具体明确的保障措施,有利于引导电影行业有序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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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电影放映单位来说,因电影放映场所是空间封闭、人员聚集和流动量大的场所,防疫风险较高,《复工指引》的主要要求如下:


(1)在复工前应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向属地区主管部门提交复工复映申请,各区主管部门对符合复工复映条件的放映单位给予同意复工复映批复,并报市电影局备案。


(2)对放映场所进行全面消毒。


(3)在复映初期一定时间内(由市电影局视情况明确具体时间),按隔排隔座售票。


(4)影院应分别设立唯一出入口,并安排专人值守,工作人员和观众进入影院区域必须戴口罩、测量体温,未戴口罩和体温37.3度以上者不得进入。


(5)售票处应建立观众信息登记制度(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观影影片及放映时间、影厅号和座位号)。


其次,就电影制片单位来说,《复工指引》结合固定办公与剧组拍摄的不同场景,提出了如下主要要求:


(1)复工前应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疫情应急预案,固定办公地点按照属地规定和要求具备条件可复工。


(2)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区必须进行体温检测,体温37.3度以上者不得进入,进入办公区人员必须全时佩戴口罩,工作期间所有人员须保持1米以上距离。


(3)剧组室外或室内拍摄人员50人以下(包括演员、工作人员),可在本市复工拍摄;剧组人员体温不能高于37.3度,除演员表演时可不戴口罩外,剧组其它人员和演员表演以外时间须佩戴口罩。


(4)剧组聚集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在疫情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在本市开工开拍,具体开工开拍的时间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特殊影片开工开拍需向拍摄现场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时间、地点、人数、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开拍。


(5)外地返回员工,必须完成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且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在疫情结束前,来自(或途经)疫区的演职人员暂时不得参加剧组工作。


(6)剧组赴北京以外地区拍摄,应执行当地有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