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18期)
行业新闻速递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总结了自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报告》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体情况;第二部分介绍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与创新主体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需求不相适应;(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发挥程度与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客观要求存在差距;(三)审判体制建设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四)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与案件数量和审判任务不相适应;(五)审判队伍整体水平与科技创新发展现实要求不相适应;《报告》第三部分提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若干举措。
详情请见:http://www.bjrd.gov.cn/zt/cwhzt1524/hywj/202009/t20200927_208320.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官方标志保护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对官方标志的保护,规范官方标志保护程序,9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官方标志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18日。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商标不得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规定分别做出依法驳回、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决定;未注册商标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详情请见: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09/t20200928_322040.html
抖音、快手、京东三家企业联合发布《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
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抖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快手(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家企业共同发布了《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该公约自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自律公约》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创新监管模式,变“他律”为“自律”;(二)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三)强化行业治理,促进社会共治。
首批加入《自律公约》的3家公司均表示,要与《自律公约》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标对表,进一步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则,加强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协作,提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将80万余户经营者纳入管理范畴,共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优化网络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详情请见: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009/t20200929_2102808.html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实施。
《规定》对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及解决路径进行了说明,对于船舶优先权的确认、行使与转移,船员工资报酬的构成及法律保护,船员违法作业情形下工资是否应予保护,劳务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工伤情形下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等海事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详情请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985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院所辖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就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详情请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60291.html
国庆档票房突破39亿元 电影市场正在复苏
在刚刚结束的假期里,近1亿人次走进电影院享受光影视听盛宴。10月1日至8日,全国电影票房突破39亿元。这一数据充分说明,电影市场正在复苏。
据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电影观众满意度调查·2020年国庆档”调查结果显示,国庆档满意度85.5分,居近4年国庆档满意度第二位、历史调查35个档期第三位。档期内原春节档预备影片《夺冠》《姜子牙》《急先锋》,与为今年国庆档量身定制的脱贫攻坚题材电影《我和我的家乡》《一点就到家》齐上阵,5部影片涵盖喜剧、剧情、动画、动作等不同类型,聚焦乡村扶贫脱贫、体育竞技、经典国漫等不同题材,交出了3部影片观众满意度超85分、2部影片票房超10亿元的亮眼成绩,助推中国电影加速发展。
详情请见:http://www.chinanews.com/yl/2020/10-10/9309353.shtml
业内案例简评
电影《捉妖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点评人:张樱山
电影《捉妖记》由蓝色星空影业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联合出品,之后,上述联合出品人分别出具《版权授权证明书》,证明: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该影片包括但不限于电影发行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电影衍生品开发权、游戏改编权等一切电影著作权,并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第三人行使。2015年7月15日,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捉妖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8年。2019年1月1日,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独占专有的形式取得了《捉妖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为证明长沙微客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丰丽网络”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所附光盘一份。该认证书载明的申请时间为“2019-09-0215:12:42(UTC+08:00)”。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视频显示,关注“挪车宝自助游”微信公众号进入该微信公众号,帐号主体为长沙微客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微信公众号界面下方“免费影视”栏,点击“免费影视”,进入“阿淘券影视神器-会员中心”界面,点击“会员卡购买”进入支付页面,支付成功后,返回首页,输入“捉妖记”,即可观看涉案影片。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经授权依法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向原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鉴于“挪车宝自助游”的微信公众号界面下方“免费影视栏”现已更改为“工具娱乐”,不再提供观影服务。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一审判决:被告长沙微客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本案中,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原告经授权依法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不特定主体对此应予充分尊重,不得侵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即涉案影片的搜索及播放行为均发生在“挪车宝自助游”微信公众号内,被告未经许可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华视聚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就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的诉请,仅仅支持了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5000元。原因在于:原告未提交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益以及原告在侵权期间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针对此类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建议穷尽各种合法方式搜集相关证据尽量证明原告的所受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所得,为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度提供依据。否则即使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但是该等因素仅仅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弥补原告的利益损失。
《东方110》制作方诉“PP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 点评人:张妍
《东方110》电视节目(以下简称权利作品)系由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东方公司)制作的一档极具特色的法制节目。2018年7月,看东方公司发现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PP视频”网站(网址:www.pptv.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以及“PP视频”手机移动客户端提供权利作品的在线传播服务,供用户在线随意点播观看、下载,2017年1月至开庭时播放权利作品共计99期。随后,看东方公司以聚力公司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00万余元。
看东方公司认为聚力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对权利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作品在上海乃至全国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看东方公司为制作权利作品付出了巨大的制作成本。而聚力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网络视频平台,拥有庞大的网络用户群,影响力巨大,其未经授权、未支付任何费用,通过技术手段提供权利作品的在线传播服务,并通过节目播放前的贴片广告、弹窗等多种广告形式获取广告收益,给看东方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聚力公司答辩称,权利作品是时事新闻类节目,是日常新闻的简单编排,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看东方公司无法证明其系权利人。
一审法院认为,看东方公司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聚力公司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向看东方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聚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权利作品构成类电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聚力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看东方公司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聚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2.25万元,维持了普陀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闻类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虽然,《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本法。但是,法制新闻类节目不同于传统的时事新闻,此类节目制作过程中,往往在新闻素材的选择、内容的展现和拍摄画面的编排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非单纯的报道事实消息,与时事新闻报道有着明显的区别。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类似“PP视频”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应在“上架”视频前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侵权风险。建议在“上架”视频前,首先判断该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如对视频的“独创性”存疑,则建议在获得视频制作者的完整授权的情况下,再“上架”相关视频。此外,实践中不少视频网站是通过用户自行上传、分享视频的方式进行运营的,针对此类网站运营者,不仅需要建立完整的视频审查体系,还应具备完整的投诉、舆情应对体系。应在接收视频作者投诉后,及时采取删除、断开连接或者屏蔽等方式清除侵权视频,从而将侵权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