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私募基金实务: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后未进行基金备案,投资者能否主张解除基金合同

2021-08-18
私募基金
一、要点提示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有办理基金备案的义务,投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基金备案,存在被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能,投资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基金备案违反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概述

案号:(2019)沪74民终123号

2015年5月12日,投资人沈惠仙与基金管理人励琛公司签订《安信稳健系列新三板定向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一期)》(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基金有24个月投资期,12个月退出期,主要投资于新三板企业或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净值报告等。

2015年5月13日,沈惠仙向励琛公司账户汇款1,000,000元。

励琛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

沈惠仙于2018年6月14日收到46,633元。励琛公司主张该款项为基金到期后第一次分配收益,剩余部分尚未全部清算退出。随后,沈惠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基金合同、同时要求励琛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三、本案争议焦点

励琛公司未进行基金备案的行为是否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投资人能否以此主张解除基金合同。


四、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案中励琛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备案资料,且励琛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在协会备案的“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为案涉合同约定的基金,两者在基金类型、名称、规模等方面均不相同。同时结合励琛公司签订系争合同时未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签订合同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况,可以认定励琛公司未能履行系争合同义务,约定基金尚未进行备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沈惠仙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安信稳健合同》,约定设立“安信稳健新三板基金”,励琛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有办理基金备案的义务。对此,励琛公司称其备案的“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为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基金产品。经查,二者的名称、类型、规模均不相同。投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基金未进行备案。《安信稳健合同》的订立目的不能实现,且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归因于励琛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因此,沈惠仙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励琛公司赔偿其损失,励琛公司应返还投资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五、小结

1、基金募集后未进行备案,法院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判决解除合同。

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基金备案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判决解除合同(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适用《合同法》第94条)。

这个问题的重点是判断基金管理人未备案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能解除合同。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基金合同的目的;二是私募基金备案的作用和重要性。

01、基金合同的目的

基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基金运作,保护当事人利益。基金合同的合同目的通常表述为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有的合同会写明合同目的是完成某项具体的投资。在处理实务问题时也需要根据合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02、私募基金备案的作用和重要性

首先,私募基金备案制度能够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前期存在野蛮发展的情况,私募投资机构也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等问题。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是保障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合规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自2014年2月7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实施以来,基金业协会一直持续不断的细化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先后十五次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颁布了大量的行业自律规定,对私募基金行业加强监管。

其次,备案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利益,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持续合规运营。基金业协会设立备案制度是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利益,可以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且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是“一备了之”,管理人需要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例如,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向协会报送。同时,基金管理人自身也要持续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会被注销登记。

最后,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基金能否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基金备案虽然只是一个程序性环节,但涉及的要求很多,基金需要满足众多条件才能完成备案工作,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等,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需要上传相关资料。私募基金如不进行备案,基金业协会将无法在备案阶段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合规运作,进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03、基金未备案对合同目的的影响

私募基金投资是一项繁琐且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业务。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义务除了基金备案,还包括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综上,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基金备案,可能被认为基金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合同可以解除。同时需要注意,有的基金管理人虽然未进行基金备案,但该机构能够履行管理人的相应义务,进行专业投资,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此时未备案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基金合同不应解除,但该举证责任应由管理人承担。

因此,基金管理人未进行基金备案,存在被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能,投资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基金管理人励琛公司除了未进行基金备案,在双方签订基金合同时励琛公司也未进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其在签订合同后一段时间才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励琛公司存在违规募集基金的行为。此外,励琛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报告义务。因此,基金管理人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法院认定励琛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可以解除。

2、基金合同解除后,管理人应当返还投资款、赔偿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投资者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返还剩余的投资款,并要求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由于基金管理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投资者还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延伸问题

1、基金未进行备案是否影响合同生效?

从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相关机构的监管角度看,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基金产品备案的要求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中均有规定,属于行业管理性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其次,上述规定也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外,没有证据显示违反基金备案的行为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九民会议纪要》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区别,认为涉及金融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违反基金备案的要求显然不会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

因此,基金管理人未履行基金备案程序不会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备案手续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8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如何进行基金备案,基金不备案能否进行投资?

01、何时备案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募集完毕具体是指,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已经签署基金合同且投资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对于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已经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实缴出资且资金已进入基金账户。

02、备案内容

基金管理人报送的基本信息包括: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03、不进行备案能否投资?

只能进行临时投资,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04、不进行基金备案的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证监会可以对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