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14期)

1、全国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将出台
近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一消息人士称“全国医疗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正在起草中,不久将会出台。”新冠疫情暴发后,全球医疗健康数据频繁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开始重视医疗健康数据的价值,希望通过立法、加强监管等多维度方式提升医疗健康数据的整体安全水平。
2、湖北推动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
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大会在武汉举行,这是湖北省首次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召开全省性大会。近年来,湖北省法院把司法办案作为激励和保障创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本途径,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软实力和科技创新硬支撑。
会上,湖北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介绍,该院正在加大力度,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推动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将武汉打造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
3、北京明确申报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
8月10日,北京市知产局公布《关于申报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的通知》。《通知》明确,单项冠军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
1、试点工作期间,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
2、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符合标准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3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4、国知局商标局发布《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范本
近日,国知局商标局发布《关于提交<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
同时,通知以附件形式对《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进行了公布。
5、北京金融法院:加强对法定数字货币等新型权益的保护
8月10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为北京“两区”建设中金融领域改革创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举措》。《若干举措》聚焦北京“两区”建设中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明确规制金融违规行为,加强新型权益保护。
《若干举措》积极回应“两区”建设中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的司法需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进行规制,提出加强对金融领域法定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中外各类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活动的司法保护力度。
6、广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8月9日,广东省政府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明确同意建立由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的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同时,该函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制度》指出,联席会议主要职能为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等。
7、江苏省启动《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编制工作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启动《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编制工作。
为做好《指南》的编制工作,江苏省知产局委托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开展省内企业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调研,将对江苏贸易出口额排名前20位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举办的主要展会、展会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等信息进行收集,对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分析研判潜在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8、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拓展专利快速确权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近日,国知局启动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试点,加强快速确权业务拓展。
中国(北京)、中国(浦东)、中国(南京)、中国(浙江)四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试点工作,在一年试点期内,将开展开通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通道,开展专利无效案件远程视频审理,推进专利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等工作。
9、国知局连发两文 严管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8月5日,国知局办公室公布《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和《关于规范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列入黑名单:
1、依据《规定》,构成违规聘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并存在拖延、拒绝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
2、存在审代勾连行为,以行贿等严重影响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
3、采取违规转递涉案材料、干预影响审查结论、不正当获取审查信息等方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
4、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部门新闻
1、知识产权团队合伙人李正宁律师受邀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
近期多家拟上市医疗企业不乏承受“对赌协议”压力,针对此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解码资本“局中局”:多家医疗企业带“赌”约冲击IPO背后的得与失》一文,团队合伙人李正宁律师受邀采访,就启动股权回购引发的负面连锁反应、对赌成功率低下原因、企业和投资人双方如何才能挽救局势等问题阐述观点。
业内案例简评
1、北京知产法院驳回华为“鸿蒙HongMeng”商标申请 点评人:岳雅琦
8月2日,天眼查App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华为对于“鸿蒙HongMeng”商标的诉讼请求。华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333763号《关于第38684797号“鸿蒙HongM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的行政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是华为在2019年6月5日申请,而引证商标“鸿蒙”隶属于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引证商标在先。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希望法院中止审理。因截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撤销程序尚未终结,对于引证商标一的稳定性尚无定论,不属于中止审理的当然依据。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诉争商标“鸿蒙HongMeng”,其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鸿蒙”,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还认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根据诉争商标标志与引证商标标志是否近似等因素进行认定,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不予考虑,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前,与华为鸿蒙商标申请相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曾驳回过其纯文字商标“鸿蒙”的申请(案号(2020)京73行初10187号)。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同样的理由,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为公司在2019年对外正式发布“鸿蒙”操作系统,对外发布行为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华为对在先注册的“鸿蒙”商标的公司构成侵权,商标注册人是否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就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比如鸿蒙教育就因未实际使用商标而被撤销。而且“华为鸿蒙”早在2019年就已经注册第9类商标,第9类商标属于电子电脑类,包含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是多数互联网企业都会关注到的类别之一,因而此次涉38类通讯服务商标申请的驳回并不会很大的影响到其在操作系统上继续使用鸿蒙的名称。
在创始合伙人、中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马晓刚律师的带领下,浩天信和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一直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浩天信和律师见证了中国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并积极参与到这一市场中,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信任,成为该领域杰出的法律团队。此外,浩天信和知识产权律师还经常应邀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和各种疑难问题研讨会。浩天信和因擅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方案,以及在前沿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突出业绩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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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李婕 责任编辑:岳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