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角度看认罪认罚的应用
背景概述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8号)。
笔者从律师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类认罪认罚案件,做一个初步的总结和探讨,以期推动律师能够更好的介入认罪认罚制度,维护好刑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司法部门确立的认罪认罚制度
从上述背景资料中可以看出,自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改革,随后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认罪认罚制度确立在相应的条款之中,对认罪认罚的具体操作及适用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就是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供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时参照适用。
至此,认罪认罚制度基本已经确立,律师在承办刑案过程中,对于认罪认罚能够从轻或减轻的印象已是非常深刻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时候作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条件,律师也会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基础上主动提出认罪认罚要求。
二、实际操作及存在问题
陈瑞华教授在刊登于《法学论坛》的文章《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中认为:“认罪认罚是检察官主导下的量刑协商。这种量刑协商主要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主导了协商的整个过程,达成协议的标志在于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只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双方达成的协议写入量刑建议之中,其量刑协商工作即告完成。法官只是在法庭上对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都会予以采纳。”实际操作中,笔者碰到的情况与陈教授的论述基本一致。
张明楷教授在所作的题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辩护》的讲座中,提出了律师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八大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就是“不要总做无罪辩护”,张教授提及:“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和量刑辩护可能还是最理想的。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得下去呢?”无论是笔者曾经作为检察官还是现在律师的经验来看,事实情况确实如此,有时候哪怕委托人和律师都觉得非常无辜,但最终都会以有罪判决结束,无罪判决是极小概率事件。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是律师进行量刑辩护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不排除存在最为极端的例子:认罪认罚,法院判无罪;不认罪认罚,获得轻判。就通常情况而言,认罪认罚可以获得轻判;不认罪认罚,量刑要重于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后如果上诉,法院原则上会取消原审认罪认罚的认定。
在多年的律师办案实践过程中,笔者经历了各类各具特色的认罪认罚,总体感觉,检察院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扮演了占据主导地位且极其强势的角色。作为一名前资深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后,笔者发现,对于律师的成见,在承办检察官层面并没有多大改观。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为此还特意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律师在实际的刑事执业过程中,还是呈现出相对弱势的地位。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幅度,也基本上由检察官把控,除非律师能够提交非常专业并且被认可的辩护意见。很多时候,认罪认罚后最终的量刑结果,会以一种通知的情形告知到代理律师。导致了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很多委托人积极寻求关系及承诺,并且愿意为此而付费,但是实际结果,往往不一定理想。
陈教授指出:“我国量刑协商主要发生在检察官与嫌疑人之间,而没有被设计成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控辩协商程序。在嫌疑人具有接受认罪认罚的意愿后,检察官随即将其涉嫌犯罪的情况、基准刑以及量刑优惠的幅度一并告知嫌疑人。在嫌疑人愿意接受检察官给予的量刑优惠幅度后,检察官随即安排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程序。在很多情况下,检察官将这些工作全部完成后,才会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这一论述,与实际情况基本吻合,值班律师一般只是起见证的作用。
很多时候,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畏惧心理、侥幸心理,或者不懂法、信息不对称等劣势,检察官要做认罪认罚,相对容易。碰上个别有想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事实、证据相对比较清楚、确实的基础上,律师也会协助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以期获得较为理想的量刑结果。
认罪认罚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法律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越早认罪认罚,获得的从轻或减轻幅度越高。律师在代理刑案过程中可能普遍会存在这样的一种感觉:律师要联系公检法承办非常困难,感觉律师在刑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没有其他类型的案件作用大。笔者也常常会碰到其他律师吐槽刑案。由于公检法办案人员工作繁重,提审开庭等等都是常态,导致电话经常不在线普遍存在,所以有时候律师想与对方沟通,确实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只有在公安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律师才能了解全部案情,有时候会给律师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个人建议及相应对策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检察官、法官都有案件终生负责制的约束,律师有建设性的建议,还是能够引起他们重视的。多数情况下,检察官、法官都是受到长期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律师要与之抗衡,除了在专业程度上下功夫,还需要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沟通,获取更多的未被检察官和法官掌握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对方,从而让对方改变看法。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认罪认罚制度的出现,在法律层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总体上来说是利大于弊。但是如何利用好认罪认罚制度,并且让当权者接受律师的建议,还是需要从事刑案的律师去主动争取。
律师是推动社会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大家都在为此而共同努力。笔者认为,经历从甲方到乙方的转变,很多体验更加深刻,法律共同体需要被平等对待,只有律师权利被切实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维护刑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误判,从而更有效地防止错案的发生。
人的一生难免犯错,刑案的当事人犯错后的代价尤其大,除去一些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很多都是被贪欲蒙了眼,或者没有控制好一时兴起的坏脾气,从而让自己并累及整个家庭付出昂贵的代价。认罪认罚,除了减轻检察院、法院的工作量,也是为了给不慎犯错的当事人,一个处罚相对较轻的机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