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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响水之殇带给我们的启示

2019-04-03

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伤者无数,爆炸还波及园区16家化工企业、近2平方公里范围,造成2万多户民居、10所学校不同程度受损,上至空气下至土壤、河流均受污染,爆炸的威力和造成的破坏令人扼腕和震惊。然而更让人震惊的是,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逐渐发现,此次重大爆炸事故并非毫无征兆,而是彻头彻尾的“人祸”。

 

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后,众多媒体报道评论中直指当地监管部门“不认真、不扎实,走形式、走过场”,涉事企业更是“连续被查处、被通报、被罚款,但仍旧严重违法违规、我行我素”,批评指责的言语铺天盖地,但是我们更应当将目光放在如何避免惨剧再次发生的问题上。为此,笔者从安全法治的建设这一层面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 安全领域的立法和新机制的设立还须进一步推进

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是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法治化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则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手段。但如此重大的安全事故一再发生,说明我们的安全领域的法治化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首先,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立法建设。关于安全生产的立法除了规范和约束生产企业之外,还应加强政府和监管部门所应承担的具体职责。这次事故显现出来的建厂前是否保障当地居民的知情权,居民楼、学校安全距离是否达标,化工企业的选址审批有否听证等问题,这些都应当从立法层面去完善。将这些事关重大民生利益的行政权力寄希望于地方政府利益衡量上,往往会出现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利益牺牲公共安全、环境等问题,所以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将相关问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不给政府部门留有自我把控的空间。当下一再强调政府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固然重要,但是将政府责任以具体的法律条款明确化才是安全的根本保障。

其次,要加快细化相关的安全标准。此次爆炸事故何以产生如此巨大的损失,相关安全标准,尤其是可能会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标准细化程度不够是重要原因之一。国家有没有按照化工企业的规模、储存的危化品数量、危险等级制定详细的安全标准,有没有按企业危险等级制定与居民区、学校建筑的具体安全距离标准。响水爆炸企业附近的居民有大量伤亡,甚至几公里范围内就有多所小学和幼儿园的孩子被爆炸波及受伤,如果按照现有的一般防火规范70米、100米的安全距离标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相关安全标准的细化工作也应加紧开展,尤其是特殊行业必须要有特殊的安全标准,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再次,要建立企业安全信息全透明的长效机制。从此次爆炸事故中能看出,公众对危化品企业的安全信息、危化品储存的危险程度等完全不知情,监管部门的监管、处罚、整改等信息也没有及时公开。而公众就是因为不知情而无法参与监督,企业才会有恃无恐的“整而不改”“带病运行”,以致酿成惨剧。参考国外危化品管理的经验,危化品企业信息透明至为关键,不仅企业的危化品信息要全面公开,监管部门对于危化品企业的监管信息,也要定期发布并建立数据库,供公众随时查询了解企业安全运行情况。在此种公开透明的机制下,企业的隐患治理才能摊到阳光之下,公众才不会被蒙在鼓里。透过响水爆炸这起个案,推动建立危化品企业信息公开、行政监管全透明的长效机制显然十分必要,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危化品行业安全事故的一再发生。

最后,要建立“行-刑对接”机制。安全领域的立法要提高企业违法或违规处罚的标准,确保企业不敢触碰安全红线、底线。同时,要建立一套严格执行的“行-刑对接”机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行紧密衔接。无论是企业主、企业管理人员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问题上一旦触犯刑法,必须按照刑事犯罪进行严肃处理,不得选择性的以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这样才能对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时刻保持高压状态,使其对“安全”两字时刻心存敬畏。

二 政府的安全法治意识还须进一步提升

讨论响水爆炸事故时,政府监管部门是否失职是绕不开的话题。加强安全监管年年讲,加大执法力度年年喊,但是实际达到的效果却不尽理想。如何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确保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提升政府的安全法治意识,还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首先,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部分地区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存在政府充当企业“保姆”的现象,导致企业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不完备,导致企业自我管理机制难以建立。有些地方监管部门为保护当地经济效益,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违法问题轻罚了事,助长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的侥幸心理,甚至是在事故发生后通过保险填补损失,缴纳罚款了事脱身,催生了企业“违规就等于省钱”的错误观念。因此,政府应当坚定的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落到实处,不能说一套做一套。

其次,要整合执法队伍、改变监管方式。今年国家已经对安全监管的行政力量进行整合,新组建了应急管理部门,新的部门新的监管队伍值得期待。但目前紧要的是要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困境,我们应当探索拓展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功能,在重点区域整合动员力量,做到早发现、早举报、早解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此外,要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加强安全信息共享;安全监管要关口前移,对重点企业试点建设安全生产过程物联网监管系统,提高安全隐患的预警能力,形成智慧监管、精准监管;安全监管、处罚和整改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倒逼企业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

再次,安全监管不能再搞“形式主义”。响水爆炸发生前近半个月,响水县领导通过走访调研、召开会议的形式要求“问题企业”一律停产整改,但还是没有避免惨剧的发生,原因根结就在于安全监管仍停留在纸面上、形式上。相当部分的政府领导调研“调而不研”,监管部门是“有排无查”,往往是满足于“去了”“看了”“批评了”“要求了”“整改了”,至于改的如何、结果如何并不深究,既不用力也不用心。而且形式主义一直困扰着基层监管人员,会议多、报表多、学习多,有限的基层监管力量疲于应付,考核绩效凭“纸面实力”,真实有效的现场检查被严重挤压,基层监管人员普遍苦不堪言。因此,安全监管的重点亟需改变,要认清主次关系,不要再搞“形式安全”“痕迹安全”亦或是“过场安全”。

最后,少一些事后地毯式专项整治活动,多一些事前综合预防。此次爆炸事故发生后,全国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又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地毯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但是,这样的行动取得的效果只能是一时的,追溯到“天津港”爆炸事故后也是同样进行大检查,仍然没有避免此次爆炸事故的发生,其因在于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地毯式大检查已司空见惯,形式大于内容,长期效果实在有限。我们更应当做的是进行事前预防,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条弦,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打好安全生产的持久战。

三 企业的安全法治教育还须进一步加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阀门,但这道阀门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利润和安全的取舍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主由于安全法治意识不足,会抱着侥幸心理天然的向利润倾斜。响水爆炸事故无疑就是企业无视公共安全、崇尚自我利益的典型。在安全工作领域,有个著名的“海恩法则”,法则强调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因此,安全生产领域中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企业必须百分百地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首先,要完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机制。企业负责人要认识到安全才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缺失,企业和利润都将不复存在。因此,需要培养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要做到三点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一是物质保障安全,包括防护设备设施、劳保用品等;二是资金投入保障,用于安全设备用品更新、安全培训等;三是安全机构和人员保障,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充足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员和设备操作员等。

其次,要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牢固树立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重点企业、重点领域要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要求,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将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扎根于每一个员工心中。同时,企业还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职工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督促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别是要重点培训好新上岗工人,严把新开工和复工等关键环节。

四 加大安全法治的惩戒力度,找准追责对象,做到有责必究

此次响水爆炸事故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相关行政部门领导及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或刑事追责必不可免。但是从全国实践来看,其他相对较小的、涉及面没这么广的安全事故就未必会依法作出同等的处理。我们应当以此次事故为警醒,必须加大安全法治的惩戒力度,做到有责必究,按责任不同分别给予处罚。

首先,要从重处理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从轻处理企业普通安全员。事故之所以会发生,往往在于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层蔑视国家法律法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对安全问题抱有侥幸心理。而企业普通安全员虽然肩负重任,但是并没有企业安全管理的决定权,涉及安全设施配置、工人集中培训、特种工人持证考证等都需要管理层拍板决定,即便安全员毫无瑕疵地尽到法定责任,也无法完全避免事故发生。因此,要找准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根结,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一线安全员身上。

其次,要严肃追究相关行政责任人,不要专搞基层监管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这不是一句口号而已,事故责任的追究要盯准特定的主管部门,比如火灾事故要盯准消防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事故要盯准质监部门,安全距离问题要盯准设备审批部门,房屋坍塌要盯准住建部门等等。不要因为安监一顶“综合监管”的大帽子,变成安全监管责任的万金油,草草扣上几顶帽子,便可结案。地方领导也要转变安全就是安监一个部门的职能这一错误观点。当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有最基本的担当,不能再出现为逃避领导责任而让基层监管人员做“替罪羊”的怪象。

综上所述,此次爆炸事故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血的教训不可谓不深,但是“血不能白流、代价不能白付”,此次事故所显露的企业安全意识之疏忽,政府安全监管之疏漏,不仅需要亡羊补牢,更需要刮骨疗毒,这就是响水之殇带给我们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