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希望人人都能像崔健老师一样“继续撒点野” ——网络表演的法律合规管理

2022-04-23
大知产

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综合调研票务平台、剧场、演出经纪机构,2022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期间演出取消或延期的场次超过4000场,3月下旬还将有约80%的项目停演或延期。据测算,预计至3月底全国取消或延期的场次约9000场,占一季度专业剧场、新空间演出总场次的30%。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应用场景的不断迭代,通过线上观看演出的方式逐渐被大众所接受并认可,包括陈奕迅、孙燕姿、五月天、后街男孩在内的众多演艺界人士更是已经纷纷尝鲜,频频引发热议而且广受好评。这不,正所谓有多热爱就有多怀念,上周末崔健老师的一场“继续撒点野”线上演唱会,不仅成功吸引了超过4000万人次观看,直播间点赞数更是超过1亿大关。虽然大部分观众只能通过方寸大小的手机屏幕观看演出,但貌似朋友圈里的激荡程度并不亚于当年簇拥的演出现场,不知道您是否也“一边看崔健演唱会,一边泪流满面”。笔者相信,在崔健老师此举过后,其他艺术家们的“大刀”早已饥渴难耐了吧。那么为了举办一场线上演唱会,至少需要关注哪些重点法律合规问题呢?

摄图网_500711298_上海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演唱会(企业商用)

一.线上演唱会的法律性质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包括线上演唱会在内的各类网络音乐娱乐、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网络演出节目等,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都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而《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则进一步将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等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规定为网络表演。

可见,线上演唱会这类通过互联网传播歌手/乐队现场演唱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属于网络表演之列。从前述管理办法的定义来看,虽然网络表演的传播形式包括网络直播和音视频上载(即非网络直播),但网络表演的内容应是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表演和展现,那么我们常见的电商、教育、医疗、培训、旅游、美术、体育等领域的直播活动就不能纳入网络表演的范畴。《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对此观点也予以了认可。总结来说,以直播形式展现的网络表演从属于网络直播,但网络直播并不等同于网络表演。


二.网络表演的法律规制

根据管理办法,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持证(经营范围包括网络表演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且在网站主页标明许可证编号,同时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确保具有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督的能力。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注意到大型网络直播平台已陆续取得并公示了持证经营的情况。

此外,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因此,如果要举办一场线上演唱会,作为网络直播/传播平台,应当首先确保自身具有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资格(持证经营,且不仅限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能力(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督),此外应要求表演者进行实名注册,对于来自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表演者,应在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而对于表演者来说,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行或通过所在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办理营业性演出申请,并关注为线上演唱会提供在线传播服务的网络平台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和许可。


三.网络表演的知识产权合规问题

网络表演作为一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表演活动,一方面在其表演过程中很难避免涉及对第三方作品的使用,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直播或传播的文艺表演可能是对现场文艺演出进行摄制并经过编辑整理后形成的影像,体现了网络表演编导对摄制画面的选择、取舍和编排,融入了创造性劳动,因而达到较高的独创性高度而构成作品;即便是对现场文艺演出的机械录制,亦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因而该等作品/制品的权利人有权就该等作品/制品的使用和传播而享有收益及法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在筹备线上演唱会时即应确定知识产权合规方案,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方案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表演者应根据所确定的演唱曲目取得相关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并付费;2)确定对线上演唱会所形成作品/制品的利用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如直播/后续传播的平台有偿授权、独家/非独家授权的取舍、可单独构成作品的后续使用、涉及多个投资/合作方时的权利归属约定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表演者作为演出的核心尤其应关注网络直播平台的平台规则中针对通过平台直播/传播的作品/制品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定,主要系因在行业实践当中,部分网络直播平台存在通过平台规则将通过平台直播/传播的作品/制品的知识产权自动归属于网络直播平台所有的现象,对于线上演唱会这类投入大且特殊的作品/制品,表演者应事先与网络直播平台就知识产权归属另行达成特别约定,从而有效覆盖平台规则;3)确定线上演唱会的商务合作方案,避免产生诸如独家权利的冲突、在先广告代言合约的违反、商务权益不能得到实施或保证等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4)确定线上演唱会名称、logo、标识等的知识产权合规方案,可在设计之初即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可保护性,且应尽可能在线上演唱会宣传、开唱之前开展注册/登记工作,避免被抢注;5)确定盗播/未经授权使用线上演唱会等侵权行为的监控方案及维权方案。不同于传统的线下演唱会,线上演唱会因网络直播/传播而突破场地限制的同时亦可能因网络传播的便利性和时效性而带来盗播猖狂的问题,虽然可能不会直接产生肉眼所见的损失,但一定会对授权直播平台流量、打赏虚拟道具等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整体的商务合作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事先制定监控方案确有必要,一旦发现盗播/未经授权传播第一时间取证以供日后追责并可及时采取投诉、举报、诉前行为禁令等组合拳以尽可能降低损失。

总而言之,在后疫情时代,虽然传统的线下演出存在一时之困,但中国演出行业主管机关已经有计划、有针对性落实了多项重大举措,中国演出市场的全面复苏也只是时间问题。但笔者认为,网络表演未来或许将成更为普遍的演出形式,并且有望成为汪洋大海,这无疑也对知识产权的合规程度发起了更高挑战。因此,为了有效规避相应法律风险以及避免商业目的落空,加强法律合规管理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