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注册 杜绝商标抢注 以诚信为剑 以守法为根

2022-04-24

引言


商标,虽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老百姓的眼中却并不抽象。柴米油盐酱醋茶,开门这七件事,对于生活在现代的我们来说,一样也离不开商标。作为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熟悉的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意味着该消费行为高度的可预期性——诚如,“就要这个牌子的”,“买这个吧,好使”——,而不熟悉的商标,却为购买该商品和服务,无形中增加了潜在的试错成本:“姑且试试吧”。


和其他知识产权类似,商标专用权人依法对商标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加之商标的无限续展性,背后的附加值随时间积累、延续,商标成为世界上任何成熟的市场主体中品牌公司维护品牌形象以及市场扩张的主要手段,一枚优质的商标可谓“实力的铭牌,品质的背书”。另一方面,商标相关权利主体无形,结合其本身的无限可复制性,其行使不发生有形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等特点,商标在商业实践中非常容易被侵犯。



商标蟑螂,吾且为之奈何


如近年来甚嚣尘上的“山寨”现象,“康帅博”方便面,“雲碧”汽水,“六个核弹”核桃乳,不胜枚举者一一如是。天马行空这般创意,莞尔之余,不禁令人喟叹:如此有梗,搞原创恐怕也未必无才。六耳猕猴取巧战胜齐天大圣,李鬼投机占得黑旋风之先,更让人有理说不清的是,乔丹也未必是皮肤黝黑体格矫健中投神准的外国人,还可以是姓乔名丹:这些令人哭笑不得的故事之上演毫无疑问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挑战了司法权威。


而商标的恶意注册,除了可能侵犯在先商标专用权之外,也可能侵犯他人诸如著作权的其他知识产权,乃至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天才少女谷爱凌横空出世,有名到全国人民都知其爱吃馅饼。可笔者在检索工作中无意观察到,“谷爱凌”作为文字商标,早在2019年6月10日便被某非其本人的自然人注册在第8类,第11类,第12类等8个国际分类上。经过调查发现,注册日的时间节点,竟然是谷爱凌本人宣布决定参加2022冬奥会的几天之后。注册申请人之“苦心孤诣”令人不禁称奇。



至于自己就早(被迫)不红的马保国老师,可以指望他带红商品/服务吗?



相对于其他法域可能施行的先使用制,我国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采用先申请制,这就让申请注册行为成为商标保护至关重要的环节。可申请与使用,仍不可本末倒置:蹭热度,搭便车,对着已经火了的比手速囤积居奇,对着可能要火的比眼光一本万利,商标的注册不是风险投资。而有恶意注册成习惯者,占住“坑位”进行倒买倒卖,甚而至于针对商标原创者威胁、敲诈、起诉以获取利益。对于这些“惯犯”,他们在中文世界中有一个跃然纸上的名字,“商标蟑螂”。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道路在脚下笔直通天,岂容蟑螂四下横行?


恶意注册,看汝乃敢嚣张


商标的先验目的为使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如同不以行驶为目的的车辆,更如同国家同样依法打击的不以居住为目的不动产。我国的立法者早早意识到此,结合我国国情大刀阔斧精准出击。相对于上一版本,在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于同年11月1日的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第四条中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便是针对商标的恶意注册,在立法的层面对其从源头遏制杜绝。纲举则目张,上行而下效,在《商标法》修改后,恶意注册、商标蟑螂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并没有得到杜绝。


商标的恶意注册杜而不绝,我国立法、司法、行政部门断然不会听之任之。


其实,“不以使用为目的”将恶意注册已经逻辑地、精准地定义得严丝合缝,然而概括性的陈述,终究会给争议双方更多的争辩空间,对于恶意者而言,有时候会成为狡辩的空间,同时也需要司法部门、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更多的自由裁量。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中,参照《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典型恶意注册行为分为十个大类进行列举,不再给商标蟑螂任何可乘之机:


1.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2.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3.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


4.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5.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6.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7.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8.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10.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在《通知》中,特别强调列举的上述违法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对于恶意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定义遥相注释,甚至在其基础上升华,更如醍醐灌顶。


诚实信用本就是守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守法更是诚实信用的规则化注解。




结语


风雨兼程,我国迈过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里程碑,迈入了面向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征途。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即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中国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投影;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即是重视创新,即是为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的现阶段我国的经济转型保驾护航。更加具体而言,打击商标的恶意注册从前刻不容缓,如今恰逢其时,未来也同样不可偏废。


天日昭昭下,以诚信为剑,无恶能不断;复兴恢恢然,以守法为根,无往而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