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新规
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分拆规定》”),在历经4个月的征求意见之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规则终于落地,《分拆规定》明确了A股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的条件与程序等内容,为境内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分拆”)提供了有力支持。
以下我们将从上市公司分拆的概述、条件、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以及流程等方面具体分析,以便阐明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内容。
一、上市公司分拆概述
1、上市公司分拆概念
《分拆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2、上市公司分拆背景
《分拆规定》的出台,是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功能,适应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战略和聚焦不同业务均衡发展需要,在参考境外分拆制度及实践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
3、上市公司分拆意义
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理顺业务架构,拓宽融资渠道,获得合理估值,完善激励机制,对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上市公司分拆条件
根据《分拆规定》,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财务指标、规范运作、独立性、关联方持股等方面以及不得分拆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
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 年。
简析
该条明确了分拆主体及上市期限要求,避免上市后立即分拆影响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
2、财务指标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分拆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2)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简析
该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近3年扣非后的净利润指标有所下降,能够满足更多企业分拆上市的需求。
3、规范运作
(1)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简析
该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是红线,同时重大关联交易只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时才会导致不符合分拆条件。
4、独立性
(1)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简析
该条关于分拆前后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应重点关注并符合各自监管要求,同时需满足各自独立性的要求。
5、关联方持股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2)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30%。
简析
该条主要为了防止上市公司与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同时也满足上市公司对子公司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的激励需求。
6、不得分拆情形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10%的除外;
(2)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
(3)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简析
该条主要明确了禁止分拆的情形,防止上市公司为了分拆而相应运作,同时也允许募投项目存在例外情形。
三、上市公司分拆决策程序
根据《分拆规定》,上市公司分拆的决策程序主要包括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以及股东大会审议三部分,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内容
(1)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分拆规定》;
(2)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3)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4)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
审议程序
《分拆规定》未明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内部规定操作即可。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发表意见之前提: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发表意见后安排: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内容
(1)董事会提案中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2)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
审议方式
逐项审议。
审议程序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上市公司分拆信息披露
根据《分拆规定》,上市公司分拆,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提示风险,具体如下:
1、信息披露依据
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披露以下内容:
(1)分拆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2)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3)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五、上市公司分拆流程
按照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上市公司分拆的基本流程如下:
-
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分拆上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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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程序或者重组上市程序后实现上市。
六、上市公司分拆中介职责
1、聘请中介机构
上市公司分拆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
2、独立财务顾问职责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具有保荐机构资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是对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分拆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是在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并承担下列工作: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经营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
(2)针对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对上市公司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督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分拆规定》主要明确了上市公司分拆的实质性条件、规定了上市公司分拆的程序性要求,同时强化了中介机构核查督导职责,有利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上市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