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0年第17期)
行业新闻速递
中国音集协、中国文娱协联合发布《关于坚定维护卡拉OK领域正常版权秩序的声明》
9月14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及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坚定维护卡拉OK领域正常版权秩序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针对近一段时间有商业公司声称可提供“全国唯一正版曲库”和“侵权反担保承诺”进而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现象,《声明》强调:坚决落实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文旅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解决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问题,坚持在卡拉OK领域施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的工作要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领域发放著作权许可的唯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介入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详情请见:https://www.cavca.org/newsDetail/137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9月15日,为公正审理案件,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适用保全措施、依法判决停止侵权、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详情请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5591.html
国家版权局发布《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
9月16日,国家版权局主办的2020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京召开,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在会上发布了《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积极进行业态创新、结构调整和技术布局,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内容质量不断提升,产业结构更加合理。报告从九个细分行业维度,对数字阅读、网络长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新闻媒体、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产业的发展状况和亮点进行梳理总结。同时对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提出“五个新”展望。一是新市场,银发经济和下沉市场将成为未来流量增长动力;二是新业态,短视频影响网络版权业态大格局;三是新机遇,5G技术让内容与平台无缝契合;四是新出海,版权内容与应用共同开拓海外新空间;五是新使命,网络版权助力抗击疫情和脱贫攻坚。
详情请见: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8/42142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9月23日,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十项内容:(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和应当坚持的原则;(二)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三)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四)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五)强化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六)落实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责;(七)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的作用;(八)充分发挥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九)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十)强化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详情请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8001.html
业内案例简评
中华书局与金城书局、王府井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点评人:张樱山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华书局)因与上诉人金城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金城出版社)、一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王府井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陈梦家为该书的作者,其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至作者1966年9月3日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2016年12月31日。同时,根据中华书局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载明:中华书局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并且,中华书局取得涉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利在先,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中华书局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因此,金城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书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王府井书店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府井书店销售的涉案侵权图书系以合理价格从正规出版物贸易公司购进,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和来源,属合法取得,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仍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虽然维持原判,但是对于本案的焦点之一“关于中华书局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的认定”问题分别从目的解释角度、出版行业背景角度、体系解释角度等多角度进行充分论证分析,继而解决了涉案合同争议条款的合理认定。最终对金城出版社关于“期限为20年(自出书之日起)”的理解不予采信,不能因为中华书局出版相关图书时陈梦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已经届满即否认其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据此,在上述案件的法院裁判中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条款的的解释,既要避免出现明显的矛盾和不合理之处,又要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以及相关行业的实际运作模式。
上海二中院受理鞠婧祎广告代言纠纷 明星是否能够为多个竞品代言 点评人:张妍
2017年10月20日,深圳仙迪公司与上海久尚公司签订了《品牌代言合同》,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鞠婧祎为该公司 “果本护肤品”品牌代言人。合同中约定:鞠婧祎不得为与其代言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代言,亦不得为与深圳仙迪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促销活动提供服务或许可该企业使用鞠婧祎的名称、肖像或推荐语。如违反该承诺,上海久尚公司应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支付与酬金等额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鞠婧祎为“果本护肤品”拍摄了平面广告和宣传广告片,并参加了品牌方组织的线下活动等。但在合同履行期间,鞠婧祎又先后在微博发布了兰芝、兰蔻、悦木之源、羽西、圣罗兰、花西子等品牌产品(以下简称“潜在竞争产品”)的推广语,原告遂起诉称该行为构成违约。
一审中,原告深圳仙迪公司认为鞠婧祎所代言的上述产品与“果本护肤品”具有竞争关系,上海久尚公司已构成违约,应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鞠婧祎和其经纪公司上海丝芭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久尚公司则认为,合同订立时,深圳仙迪公司并未告知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和公公司的定义或执行标准。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深圳仙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为“直接竞争关系”。满足生产经营相同、类似亦或者可替代商品的经营者之间在特定的市场经营活动中争夺市场份额而形成 的 社会关系,即是直接竞争关系。上海久尚公司通过对比潜在竞争产品与“果本护肤品”的产品价格、档次、消费群体重合度、销售渠道等因素,论证潜在竞争产品与“果本护肤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基于该判决,笔者认为站在品牌方角度,在签订品牌代言合同前应尽量细化“排他代言”条款所涉内容,明确约定“竞争关系”、“直接竞争关系”的定义,并通过前述维度明确限定可能产生竞争关系的产品类别,甚至罗列部分可能与自身产生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名称,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