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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网络影视剧最新备案政策解读

2019-03-28

2018年12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通知》”),《通知》对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备案主体、流程、审核等备案监管事项进行了调整。本文现就《通知》调整后的国产重点网络影视剧的最新备案监管政策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重点网络影视剧”的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及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将作为“重点网络影视剧”进行备案监管。其中,重点网络影视剧采用穷尽式列举方式,仅包括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和网络电影三种类型,并不含网络综艺或其他网络视听节目。但需说明的是,现行法律中并未对“网络剧” “网络电影”等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

备案主体

根据《通知》规定,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备案主体为其制作机构。目前,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影视剧的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播出平台”),应同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影视剧的其他主体,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备案流程与审核

《通知》调整后,重点网络影视剧需进行两次备案,即规划备案、上线备案。

(1)规划备案。规划备案应在重点网络影视剧开始制作前进行线上填报,规划备案信息需经广电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制作机构可以取得规划备案号,并由广电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示。如属于重大或特殊题材,则应另行将纸质版备案表送交相应广电主管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依法完成其他手续。

(2)上线备案。上线备案应在拍摄制作完成后进行,线上填报备案信息的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和节目介质报送广电主管部门。通过广电主管部门内容把关后,制作机构可以取得上线备案号,并由广电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示,制作机构应在片头画面标注上线备案号。

我们注意到,按照《通知》规定,规划备案信息应经广电主管部门“审核”,上线备案信息应经广电主管部门“内容把关”。据此,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备案”,受到广电主管部门“审核”的实质限制,存在重点网络影视剧未能通过广电主管部门审核而无法制作或无法上线播出的风险,这与此前网络剧事后监管机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

备案填报信息

在规划备案阶段,制作机构应填报节目名称、节目类型、题材、联合制作机构、意向播出平台、内容概要(不少于1500字)、思想内涵阐释(不少于300字)等规划信息。在上线备案阶段,制作机构填报的信息包括节目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以及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的每集剧情梗概(每集不少于300字)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期广电主管部门对演员片酬金额及比例的要求,《通知》亦将实际投资与演员片酬纳入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填报信息之一。据此,如演员片酬总额或比例不符合相关广电政策要求,可能导致网络影视剧无法通过广电部门审查。此外,重点网络剧通过备案后,广电主管部门将公示相关备案信息,并要求制作机构同时就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提示注意的是,该等上线备案信息提交后将不能修改。

备案政策过渡期

《通知》要求,新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政策自2019年2月15日起执行。根据《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操作指南》,2019年2月14日17:30之前已由播出机构提交规划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综上,国产网络影视剧的制作机构应充分关注变更后的网络影视剧制作监管政策,并预先熟悉重点网络影视剧的备案程序和内容规范要求;同时,在与播出平台的合作中,明确约定备案事项的分工以及各方主体的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