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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74号公告规定的类型外,还有哪些类型的偶然所得?

2019-06-26

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调整,将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及特定情形下获赠礼品收入归入“偶然所得”应税项目。

“偶然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一种应纳税所得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经总结,偶然所得除《实施条例》中列举的“得奖、中奖和中彩”类型外,国税总局在74号公告和其规范性文件中亦确定过其他类型的“偶然所得”,主要还包括8种类型。

一 、得奖、中奖和中彩所得

《实施条例》未明确解释“得奖、中奖和中彩”的含义,但已有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说明,例如《广东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已失效)和《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均规定,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但两规范性文件均将所得类型限定为“奖金”,而国税总局在《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49号)中回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称个人中奖取得实物使用权(例如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建议,纳税人在判断自己取得所得是否属于得奖、中奖和中彩时,可参考广东省和辽宁省对此的界定,但应注意所得类型不限于奖金,还应包括实物使用权。

二、其他偶然所得

1、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根据74号公告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所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偿受赠房屋所得

根据74号公告的规定,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74号公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获赠礼品所得

根据74号公告的规定,在下述情形下,获赠个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

对74号公告中规定的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网络红包,获赠人应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1)个人取得企业随机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境外博彩所得

1995年12月25日,国税总局在《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中回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称个人在境外博彩所得属于中彩所得,需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对其在境外博彩中取得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的规定,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只是对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额外抽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不竞争款项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获得支付的个人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有奖储蓄中奖收入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98号)的规定,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采列举性规定,税务机关仅能对法律明确列举或经国税总局确定的所得类型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国税总局政策动向,避免出现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