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信和·大知产(2021年第1期)
行业新闻速递
网信办拟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21年1月8日,网信办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2月7日。
《办法》提出,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此次修订,以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相较于此前的“规范”和“促进”立法目的,更加突出了“促进”以及各主体利益“保护”和“维护”的目的考量。
此外,适用范围亦扩大至“境内外”服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等义务,细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和备案要求等。
详情请见:http://www.cac.gov.cn/2021-01/08/c_1611676476075132.htm
最高法、国知局:建立知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2021年1月6日,最高法办公厅、国知局办公室公布《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最高法和国知局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绩效评估激励体系,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数量等方面科学设定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定期形成调解工作分析报告。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详情请见: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6/art_75_156076.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
2021年1月6日,国知局办公室发布通知印发《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了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原则,明示了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获取途径,阐述了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蕴含的信息、价值、作用,以帮助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高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的效率、质量和水平,使其能够更便捷有效地获取、解读、利用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从而更好地满足新形势、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需求,提升知识产权支撑引领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创新环境。
详情请见: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6/art_75_156042.html
上海知产保护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指引。强化举证责任分配、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等释明,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本市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行为,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详情请见:http://www.legaldaily.com.cn/rdlf/content/2021-01/04/content_8397952.htm
传播淫秽信息 “抖音”被顶格处罚
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导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抖音”平台进行约谈,对其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行为作出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抖音”平台中个别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性挑逗、性暗示和抽烟、说脏话等行为,部分直播间评论弹幕存在低俗内容;个别主播直播的游戏未经审批,且含有血腥、暴力、恐怖等内容;部分主播和平台用户通过发布微信号、二维码等方式引流到其他平台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经执法人员勘验取证,相关内容属于“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抖音”平台运营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责令立即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容管理,对发布色情内容及引流信息的用户坚决予以封禁。
详情请见: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21-01/08/c_1126960251.htm
业内案例简评
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 点评人:蒋文捷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诉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乐公司”)及其产品销售商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子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并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也是首例因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本案中,原告百度在线起诉主张其是智能音箱“小度在家1S”等在内的“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xiaodu”语音指令,是其在“小度”电子产品中长期使用的语音指令。无论是“小度”商品名称,还是“xiaoduxiaodu”语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告子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杜丫丫学习机中使用“小杜”作为产品名称、使用“xiaodu xiaodu”作为语音唤醒和操作指令,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
笔者以为,本案存在的争议行为包括:
1. 被告子乐公司在杜丫丫学习机中使用“小杜”作为产品名称,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小杜”与“小度”读音完全相同,但字形并不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3款,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指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指二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近似,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有特定的联系。并同时强调在考察是否近似时,应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但同时,《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自行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的,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洛其”VS“洛淇”),但如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产生混淆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如“好哥”VS“好歌”)。
故本案中,原告欲达诉讼请求,恐需重点关注对“小度”商品名称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证明,以及对“小杜”使用的混淆可能性证明上。此外,鉴于二商品名称主要使用于智能音箱产品,消费者对其的认知和辨识度主要来自于“音”而不是“形”,故而即便二者在字形上有明显区别,因读音完全相同亦易被认定为近似。
2.至于将“xiaodu xiaodu”作为语音唤醒指令,二者读音完全一致、使用于相同的产品上,综合“小度”智能音箱在市场的知名度,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的兜底条款认定构成近似,有理有据,也是对技术发展产生的竞争手段的有效规制。
游戏换肤案之“哪吒”、“敖丙”著作权侵权 点评人:王子璇
1月1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北京某影业公司与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对 “哪吒”、“敖丙”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公开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该案中,北京某影业公司享有对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及电影中“哪吒”、“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制作精良,且经过北京某影业公司的宣传和推广,成为中国境内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哪吒”、“敖丙”等电影主要角色也众所周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三被告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公映下档后不久,在涉案游戏《梦塔防》中上线电影角色同名皮肤,并使用电影剧情设定宣传该皮肤,利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热度为游戏造势。
该案争议焦点主要为:
1. 涉案游戏皮肤中使用两个美术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北京某影业公司主张保护的“哪吒”、“敖丙”两个美术形象系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北京某影业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哪吒”、“敖丙”的两个美术形象构成美术作品。经比对,涉案游戏《梦塔防》游戏皮肤中使用的两个美术形象与“哪吒”、“敖丙”美术作品在发型、面部五官特征、面部表情、服饰方面完全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成立。
2. 涉案游戏是否构成对涉案电影的电影作品改编权之侵犯?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是保护其在连续图像形成中的独创性表达,对电影情节的保护应该从电影画面中剥离出来,本质上应该还原为对文字作品的保护。北京某影业公司主张涉案游戏《梦塔防》宣传文案、游戏角色介绍使用了电影作品《哪吒之魔童降世》情节,偏离了作品分类的基本规则—将性质完全不同的独创性表达作为同一作品对待。综上,对北京某影业公司诉请侵犯电影作品改编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3. 涉案游戏是否构成对涉案电影的不正当竞争?“哪吒”、“敖丙”与涉案电影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特定的指代与识别功能,电影中关于主角“哪吒”、“敖丙”的角色设定以及故事情节,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涉案电影存在广泛的受众群体,“哪吒”、“敖丙”角色形象也为公众所知悉。涉案游戏在涉案电影影院公映下档后不到十日,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国民CP来临 进驻塔防世界”、“今年最火爆的两位三太子!哪吒和敖丙的CP组合”等文案宣传涉案游戏,使用“相爱相差的魔丸与灵珠,再次幻化成形,终于可以在塔防世界中并肩作战”、“生而为魔,打破成见,抗争命运”等电影剧情设定宣传涉案游戏,使得消费者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与涉案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角色形象、人物设定、电影情节产生混淆和误认,特别是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的版权来源产生误认,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游戏产业在带来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著作权问题。很多游戏均是从其他类型作品中改编而来,故改编权是将原作品改编成游戏不可忽视一环。司法实践中,关于游戏改编引起的争议屡见不鲜,尤其是将影视作品改编成游戏。一般而言,将影视作品改编为游戏,将涉及到利用原影视作品的情节、内容、场景、人物设置等构成独创性部分元素进行改编,若只是利用原影视作品的名称等非利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创意、观点、情感等思想要素,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可以寻求不正当竞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