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发布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发布第25号令和第26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两个负面清单将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此前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
正如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开幕式讲话中所表示的“负面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本次修订的两个负面清单都得到了进一步的精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条目由48条减至了40条,压减比例为16.7%;《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条目则由45条减至了37条,压减比例为17.8%。2019年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所有行业领域均没有新增或加严限制。
两个负面清单这次修订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进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
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文化领域:取消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增值电信领域:取消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
二、放宽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准入
农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规定;
采矿业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
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规定。
三、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试验田”作用
2018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的演出经纪机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等开放措施推向全国。本次修订,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2019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继续进行扩大开放先行先试。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国民待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单独针对外资设置准入限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还表示,2019年年底前,将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
6月30日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还以第27号令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样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其中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于2018年7月28日废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包含两个子目录: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全国,是外商投资产业促进政策;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主要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是外商投资区域促进政策,两者分别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
相较之前,《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较大幅度增加鼓励外商投资领域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总条目1108条,其中全国目录415条,与2017年版相比增加67条、修改45条;中西部目录693条,与2017版相比增加54条、修改165条。进一步拓展鼓励外商投资领域。2017年版两个目录中外商投资重点领域,除了根据技术、标准变化做必要的调整外,原则上保持不变,确保鼓励类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 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全国目录新增或修改条目80%以上属于制造业范畴,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在电子信息产业,新增5G核心元组件、集成电路用刻蚀机、芯片封装设备、云计算设备等条目。在装备制造业,新增或修改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等条目。在现代医药产业,新增细胞治疗药物关键原材料、大规模细胞培养产品等条目。在新材料产业,新增或修改航空航天新材料、单晶硅、大硅片等条目。
三、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
全国目录继续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开放发展支持力度,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在商务服务领域,新增或修改工程咨询、会计、税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条目。在商贸流通领域,新增或修改冷链物流、电子商务、铁路专用线等条目。在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人工智能、清洁生产、碳捕集、循环经济等条目。
四、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
中西部目录进一步增加了劳动密集型、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和配套设施条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的支持力度。在云南、内蒙古、湖南等具有特色农业资源、劳动力优势省份新增或修改农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家具制造等条目。在安徽、四川、陕西等电子产业集群加快发展省份新增一般集成电路、平板电脑、通讯终端等条目。在河南、湖南等交通物流网络密集省份新增物流仓储设施、汽车加气站等条目。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旨在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促进外资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促进外资优化区域布局,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国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中的积极作用。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将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税收、土地等优惠待遇。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解释,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配套的鼓励类政策,将继续适用于2019年鼓励目录,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一、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实行免征关税政策;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简析
《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是《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确立的一项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投资促进”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另一项重要制度也写入了《外商投资法》之中(第十四条)。一般来说,由于涉及外商投资的准入问题,负面清单受到的关注往往会更多一些。
在2019年上半年最后一天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分别是落实《外商投资法》中以上两项重要制度的关键性配套法规和政策。事实上,国家领导人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人在过去的几个月中已在不同场合多次明确谈及这几项配套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即将出台。
《外商投资法》通过后,其配套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一直为外界所普遍关注(特别是在中国目前外部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下),《外商投资法》中上述两项重要制度的配套法规和政策的如期出台和所释放出的积极信号,应该能够很好地回应这些关切。正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就两个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时所表示的,经济全球化面临着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阻碍,跨国投资受到贸易摩擦的影响,但我国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方向不动摇,将持续推进放宽市场准入。这既是促进国际合作的需要,也是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们有理由期待《外商投资法》其他各项配套法规和政策在今年年底之前的陆续出台和《外商投资法》的如期顺利施行。
参考资料
1.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906/t20190630_940565.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19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2.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906/t20190630_940567.html 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
3.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906/t20190630_940564.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4.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906/t20190630_940566.html 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促进外商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答记者问
5.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03/29/c_1124303140.htm 李克强在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全文)
6.https://www.yidaiyilu.gov.cn/slxwzy/89131.htm 【丝路新闻摘要】2019年4月30日:新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公布
7.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19-06/29/c_138183502.htm 习近平出席G20大阪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