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2年第9期)


0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指导书(2022)》
2022年10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合规指导书(2022)》 (“《指导书》”),从八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企业提出合规要求,包括:(1)促销规则应透明易懂,禁止“虚假打折”“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2)平台企业加强平台内“亮照、亮证、亮规则”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促销;(3)禁止虚假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特别是加强对直播促销行为的管理力度,重点规制假人气、假优惠、假商品等直播乱象;(4)严格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强制入驻商户“二选一”、不得存在“虚拟中奖”“内定中奖”等虚假促销行为等;(5)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食品安全责任;(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7)禁止销售禁、限售商品;(8)平台企业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妥善处理涉疫情消费者纠纷等。
经过多年发展,“双十一”已经成为网购领域的年度盛会,是各商家、电商平台促销的重中之重,同时也催生了种种乱象。《指导书》发布在2022年“双十一”活动之前,意在提供事前指导,防患于未然。从内容上看,《指导书》涵盖促销规则、禁止虚假宣传和不当正竞争等八个方面,针对实践中突出存在的虚假打折、虚假标价等问题明确禁止,具有较强的行为示范效果。在2022年“双十一”活动如火如荼开展的当下,我们期盼网络促销活动能够愈加规范、构建良好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袁少鸿
0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
2022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和价格违法行为治理工作指引》(“《指引》”)。《指引》规定,应防范8项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医疗美容服务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不得利用各类线上线下途径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及美容功效等内容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抢购等方式开展宣传等。除此之外,《指引》还指出了6项受《价格法》规制之医疗美容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包括网络标价应与经营场所公示价格一致、不得收取未予标明之费用、不得采用划线价/低标高结/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等。
《指引》分为虚假宣传及价格欺诈两部分,立足医美行业的普遍实践予以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监管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特别规定,不得利用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利用虚构收藏量/关注量/点赞量等流量数据方式进行虚假商业宣传;亦不得通过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种草笔记”等方式伪造“口碑”。该等规定将前述两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具体行为明确纳入执法范围,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医美行业企业应对《指引》给予充分重视,参照《指引》自查、自纠,并作为此后经营之指导。
张诗蕙
03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
2022年10月24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开发布《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京文旅发〔2022〕99号)。该文件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使用部门预算管理资金,对四类文旅消费创新进行奖励:(1)利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弘扬文物/典籍/园林/生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新消费产品;(2)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VR等新技术打造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新消费场景;(3)将旅游与农业/工业/商务/体育/中医药等领域相结合的“旅游+”新消费业态;(4)创意/设计/材料/工艺新颖且体现北京地域特点、首都风貌特征、民族文化内涵的新消费商品。该等奖励以自然年度划分、采取事后奖励方式,申报企业按当年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之征集公告递交申请材料,经评审获评奖励的,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
2021年8月27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2021-2025年)》,强调加快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2022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提出“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北京市扩大文化和旅游新消费奖励办法》,以文旅创新项目资金奖励形式促进文旅消费供给侧改革、丰富文旅产品供给。北京市文化企业可在勇于创新的同时,持续关注主管部门相关申报通知并积极申请,充分利用利好政策。
郑怡硕
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工信部网安〔2022〕146号,“《备案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备案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系指相关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收集非自身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公共互联网平台,不含用于修补自身网络产品、网络和系统安全漏洞用途之平台;(2)规定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采取网上备案方式,并释明申请备案时限、备案信息具体范围、具体备案和公示流程、备案变更安排等内容。
为规范从事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于2021年7月12日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明确对漏洞收集平台实行备案管理。但是,《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关于备案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安排。本次《备案办法》细化了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该类平台的备案活动提供了具体指导。相关平台应注意落实《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备案。
李梦依
05
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2022年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影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代言活动规范意见》”),就艺人广告代言活动提出诸多规范:
艺人方面:(1)要求艺人在广告代言活动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实施不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美德的行为,并指出不得以饰演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领袖、英雄模范等形象或近似形象进行广告代言;(2)要求艺人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做好事前把关,记录对被代言企业信息了解情况、对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保管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3)要求艺人依法、依规、诚信代言,履行不为未使用之产品作推荐等义务。
广告主方面:(1)要求企业做到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主动向艺人提供广告脚本、并确保给代言艺人使用的商品与消费者保持一致;(2)要求企业妥善选用艺人代言,对艺人进行充分了解、不使用违法失德艺人作为代言人等;(3)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禁止性规定,如不选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担任代言人、不为禁止聘用代言人的商品安排代言活动等。
媒体方面:(1)要求各类广告发布载体运营单位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力度;(2)要求各类媒体单位加强直播管理、禁止违法失德明星通过参加访谈、综艺节目、直播等方式变相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执法机关方面:(1)明确艺人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之行为、艺人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的过程中以推荐/证明商品为目的对商品进行介绍之行为,均构成广告代言行为;(2)明确企业明知、应知艺人发表过错误政治言论或者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选用其代言的,相关广告属于“妨碍社会安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明确企业明知、应知艺人存在吸毒/赌博/酒驾/强制猥亵/偷漏税/诈骗/证券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仍选用其代言的,相关广告属于“违背社会良好风尚”;(3)指出《广告法》项下代言人对被代言商品的使用义务应构成充分使用、不得仅象征性购买或使用,并针对婴幼儿用品/异性用商品/电子产品等迭代较快产品的充分使用进行指导,同时,若艺人为企业或者品牌整体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还要求广告标明或者说明艺人使用的该企业或者品牌的商品名称;(4)强调依法追究广告代言违法行为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参与广告代言活动的艺人经纪公司构成广告经营者,并进一步规定,艺人虚假、违法代言的,不得以处罚经纪公司代替处罚本人,如情节恶劣,还应公开曝光、列入个人诚信记录。
除此之外,《代言活动规范意见》还从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主管部门配合、强化多方共治等角度对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近年来,主管部门对文娱行业及艺人等高收入人群的监管趋严。在此背景下,七部门发布《代言活动规范意见》,专门针对艺人代言活动,从代言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执法机关四个角度进行指导。该文件一方面汇总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等专项文件的各类要求,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予以回应,如明确艺人在网络直播中以推荐/证明商品为目的对商品进行介绍亦构成广告代言、参与广告代言活动的艺人经纪公司构成广告经营者、代言人不得仅“试用”代言商品而应“充分使用”等,对当下的艺人代言活动及与之相关的执法活动提供了有益指导。整体而言,《代言活动规范意见》对参与广告代言活动的各方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划定了更严格的红线。
郑怡硕
本期编辑:郑怡硕、李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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