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2年度总结篇)

2022-12-30

时光荏苒,迫近年关。回首2022年,我们在持续关注、总结行业讯息的同时有幸见证了国家打击演艺行业偷税漏税的决心,亦见证了学术界和知网的恩恩怨怨,更见证了新冠疫情的百转千回。这注定不平凡的2022年,虽然艰难但也仍充满希望。影视传媒,文旅行业,生物医药,虚拟世界,大数据、航天、芯片……有的苦痛,有的新生,我们终究迎来了20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新的一年,希望我们砥砺再扬帆,奋进正当时。


行业新闻速递


1

《数据二十条》发布,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对外发布。


《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数据二十条》提出从流通规则、交易市场、服务生态等方面加强数据流通交易顶层设计,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探索开展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统筹优化全国数据交易场所规划布局,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两类主体。未来,《数据二十条》还将通过多项举措并用,推动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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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该《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有关要求,旨在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该意见。该意见主要内容有,一、坚持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二、强化审判职能,全面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三、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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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短剧创作繁荣发展的意见》


2022年12月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媒体格局,传播方式深刻变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视听发展格局,现就推动短剧创作繁荣发展从八个方面制定《意见》:一、坚持正确创作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三、加强现实题材短剧创作。四、提升短剧创新创造能力。五、培育壮大短剧创作主体。六、构建现代短剧传播格局和市场体系。七、加强短剧文艺评论。八、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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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知产局发布“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双《指引》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和《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共四部分,包括适用范围、关注重点、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常见情形、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法律后果。《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分为三部分:首先,对第35类服务项目特点进行介绍,明确“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其次,对第35类服务项目的的具体服务类型进行阐释,逐一介绍广告相关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特许经营相关服务等11个子类别的正确理解。最后,就如何正确使用第35类服务商标,结合案例进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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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知产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该《办法》共26条,主要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结果及运用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规定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文书要求和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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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全国信安标委发布《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规范V2.0》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该《办法》共26条,主要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结果及运用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规定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的文书要求和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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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此类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新业态为主要侵权模式。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如下司法裁判导向:一、直播平台参与主播直播打赏分成,并设置专栏提供直播回看服务,且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其对于主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利用平台曲库中未经授权歌曲制作并传播短视频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短视频剪辑平台明知第三方平台授权不明,仍为侵权录音制品提供定向搜索,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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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知网被罚8760万元!将彻底整改与高校的独家合作


2022年12月26日,据“CNKI知网”微信公号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同时,坚持依法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监督知网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要求知网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


对该处罚决定,知网称“诚恳接受、坚决服从”。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结合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知网制定了五个方面共15项整改措施,现对外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简评:知网是一个学术文献数据库,其在高校市场占有率100%,垄断性必然受到关注,其行为早在被调查之前即备受争议。知网不仅是一般的数据平台,作为学术文献贡献平台,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是,知网实施独家合作,非合理高价等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几乎没有争议。知识产权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兼具平衡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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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3家喜剧机构联合倡议规范脱口秀行业发展


2022年12月21日,来自北京、上海、长沙、武汉、厦门、济南、重庆、昆明、沈阳、成都、福州、西安、南京等全国各地从事脱口秀演出的十余家企业联合发起倡议,牢记文化担当与职责使命、注重原创保护、规范演出经营行为、畅通人才培养通道等为脱口秀行业营造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环境。


市场规范和发展离不开从业机构的自省自律,需要广大从业者参与和支持。业内一致认为,守住行业底线,担起行业责任,推动行业进步,脱口秀将会给更多的观众带来快乐,脱口秀演出市场也将不断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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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电影《蓝月》与游戏《热血传奇》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点评人:王子璇


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网络”)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网络电影《蓝月》不侵犯被告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项下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2》(《热血传奇》)著作权。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蓝月》电影与《热血传奇》游戏之间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原告授权腾讯视频播放的《蓝月》电影不侵害被告的《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传奇IP认为:两作品在角色职业组合及形象、装备、技能、场景、玩法系统、特殊细节等6方面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构成改编关系。盛和公司认为:传奇IP主张的多项内容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抽象思想内容。


本案焦点在于:一、盛和公司是否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二、电影《蓝月》是否与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2》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传奇IP于2020年3月发函要求腾讯视频停止发行《蓝月》电影,腾讯公司向包括盛和公司在内的电影著作权人转发上述函件;盛和公司在2020 年4月回复腾讯公司后,向传奇IP发出诉权行使催告;传奇IP在2020 年5月第二次给腾讯公司的发函中已确认收到上述《催告函》并再次要求停止发行《蓝月》电影。传奇IP未撤回警告,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使其与盛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客观上使得盛和公司处于不安境地,并产生合理的诉讼顾虑,盛和公司所主张的合法利益有受到相应损害的可能,盛和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享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就电影《蓝月》是否与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2》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为:传奇IP所主张中有多项不属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范围内容,应予以排除:第一,未有对应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内容,如游戏安装及游戏内系统说明所示文字内容;第二,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如职业组合、玩法设定;第三,属于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或缺乏视听作品独创性的内容,如武器通用形态、城镇场景设定。一审法院遂认定,案涉电影作品未使用《热血传奇》游戏的独创性表达。


该案针对两种不同种类的作品如何进行实质性相似对比展开讨论,虽然电影和游戏都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但因创作方式、摄制手法、表现力的差异性而向受众反馈不同的体验感。在以视听作品对游戏进行保护时,其权利边界应以“画面”评价为中心,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当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对故事情节加以展示的视觉效果。


2

拆分使用他人商标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花西子”维权案件

 点评人:陈海宁


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宜格公司”)是一家以制造、销售彩妆与护肤产品为主的化妆品公司,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宜格公司发现被告某彩妆商行在其所经营的1688网店中,将“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产品标题中使用“花”“西子”文字,但其销售的商品却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原告认为,被告某商行的行为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购。同时,被告店铺中所售商品因其名称中使用了“花西子”字样,也必然会展示在“花西子”的搜索结果中,势必增加其店铺及相关商品的曝光度及交易量,被告的此种行为不正当攫取了原告应有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宜格公司遂起诉要求某彩妆商行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2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键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首先,被告某商行在1688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花西子”文字;其次,点击被告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和详情页中未出现原告的商标,系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再次,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花西子”系列产品销售价格,“花西子”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为网络用户,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误认。综上,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原告所经营的“花西子”品牌产品具有较高销量,且经宣传推广,相关消费者已将“花西子”与原告的产品和服务产生了特定的联系,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被告作为化妆品行业的从业者,理应知晓并予以避让。但被告在与“花西子”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将“花”、“西子”文字添加至其产品标题,用户在搜索引擎搜索栏中输入“花西子”时,被告的产品链接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被告主观上具有利用“花西子”商标、商誉吸引相关网络用户的注意力进而增加其产品点击率的意图,客观上分散了用户对注册商标“花西子”所涉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注意力,减轻用户访问涉案商标权利人产品及服务的兴趣,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同时节省了其本应付出的广告宣传成本,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通过搜索关键字查找所需商品是最为常见的购买方式,因此越来越多的店铺选择对商品标题进行文字拆分、重新组词、打乱顺序、叠加关键字等方式,以达到增加商品的曝光量、提升店铺的交易机会的目的。当电商平台中的商家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拆分重组作为商品标题使用时,若无法认定其行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则权利人可以考虑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追究其法律责任。该案对电商在商品标题中拆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新型网络营销行为进行了司法认定,为规制电商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裁判指引。



关于我们


浩天知识产权团队主要从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延伸至文化娱乐、传媒通讯、特许经营、体育、文化科技产业投融资等领域的复杂、综合性法律事务,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海关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种法律事务,客户覆及出版、教育、娱乐、体育、广告、传统纸媒、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与新媒体等各类企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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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会


总编:马晓刚

编委:肖群 李正宁 朱玉子 周汉 周永松 刘玉萍 郭金城 何为

本期主编:王子璇

责任编辑: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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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观察 | 浩天•大知产(2022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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