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清收: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
一、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极大压缩了时间成本且程序更简单
1.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审限更短,大大节约债权清收完成的时间
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很多担保物权人会通过对担保物诉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快速回款,但债权人需要经受漫长诉讼的周期。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二审审限为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即便对于部分案件,一审法院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亦会有三个月的审限。而对于实践中当事人众多、存在担保物权、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一般不存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空间,再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规模庞大,立案环节效率低下,原告需要等待数个月才能成功立案亦不罕见。因此,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债权清收的时间成本普遍过于高昂。
然而,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审限比普通诉讼程序短得多,根据《民诉法》第18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此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审限通常是30日(请注意此处为自然日)。相较于动辄超过一年的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大幅压缩了审限,为快速实现权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采取一审终审,有效节省二审时间成本
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为拖延时间等策略性考虑都会上诉,导致债权清收过程中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占非常大的比例。而一审裁判作出后,一审法院需要先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后,又需要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并在收取对方当事人答辩状、向另一方寄送达答辩状副本后,才能将案件一审档案以及当事人的上诉材料一并移交给二审法院;有些案件因为案件材料欠缺等原因还会被二审法院多次退回一审法院补正。部分二审法院在收到一审法院转交的完整材料后,才通知当事人缴纳上诉费,最终完成二审立案,开始计算审限。在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上诉案件材料移交环节,实践中存在的上诉周转时间过长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诉讼效率,成为担保物权人考虑诉讼时间成本时不可忽视的因素。
而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案件,一律实行一审终审,受理法院作出的裁定立即生效。即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提起异议,异议本身亦不影响裁定的生效。也即,在担保物权人拿到法院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裁定后,即可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实现快速回款。
3.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不适用管辖权异议,有效阻止管辖权异议的滥用
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债务人往往为了拖延债务履行而滥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权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债务人无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的管辖权异议后,债务人还会就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即便其明知二审裁定仍会维持一审的结果,但只要有利于其拖延诉讼、迟延偿债,那么提管辖权异议就仍属于对其有利的诉讼工具。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即使对管辖权异议有较为高效的处置机制,走完两审管辖权异议程序至少需要两个月,有些法院用时可能长达四个月之久。债权清收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成为诉讼程序中难以回避之痛。
而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能够有效阻止管辖权异议滥用,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特别程序属于非诉程序,民诉法对此类案件明确了法定管辖方式,即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因此,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被申请人,无权在此类案件中提起管辖权异议。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特别程序的高效率能够为其再次节省必要的宝贵时间。
4.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不适用公告送达,有效节约债务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审理时间
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推进十分关键。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在被告下落不明时,法院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而民事诉讼的全流程中,起诉通知、开庭通知、裁判文书送达乃至执行送达等众多环节均需公告。根据最新的民诉法规定,发出公告之日满30天的,即视为送达。这一最新规定,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改善因原本公告时间过久而造成的诉讼周期漫长的问题,将公告送达时间降低一半,但仍会导致诉讼、执行进程比预期迟缓至少3、4个月。存在二审程序的,公告送达所造成的影响则会进一步放大。因此,在需要公告送达的诉讼案件中,债权清收的时间成本会陡然升高。
而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发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不适用公告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核心在于“物”而非“人”,不管被申请是否知晓该程序的启动,只要担保物权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则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即可作出裁定。如浙江高院在《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即明确规定,在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不存在适用公告送达制度的空间。对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来说,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时间有效压缩
5.即使担保合同约定仲裁的,不影响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避免两种程序叠加的时间成本
在债权清收案件中往往存在债权基础交易发生一段时间后,债权人才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另行签订了担保物权补充合同,可能因为债权人未注意到主合同与担保物权合同就管辖问题作出了不同的约定。尤其在主合同与担保物权合同分别约定诉讼、仲裁的管辖条款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诉讼或仲裁主合同债务人,并在主合同案件判决/仲裁裁决生效后,再另行就担保合同提起另一种程序,进而实现担保物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实现,不得不依赖于主合同案件的审理/裁决进程。根据我们债权清收的司法经验,主合同案件仲裁或诉讼作出裁决或终审判决的时间超过一年,并且在案件集中度高的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时间都可能超过一年。因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就管辖约定不统一的问题,导致了两次程序期间的叠加,使得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成本、实现费用都极高,极不利于担保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
然而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则同样不存在被申请人以仲裁条款约定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空间。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争议性的特点,其目的并非为了解决基础民事权益争议,并不会与各方当事人以产生争议为前提而达成的司法、仲裁合意产生冲突。因此,最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5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因此,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可以有效避免两种程序叠加的时间成本,对于债权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效率价值。
二、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制度
尽管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避免了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但这并等于其在诉讼中就毫无程序性风险。根据我们债权清收的经验,担保物权人仍需高效决策、尽早启动诉讼,这一安排的关键目的在于及时保全担保财产,抢得先机,以避免因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在另案中对担保财产进行率先保全,而导致己方案件中被迫遭遇担保物权与他人在先顺位的“首封权”的棘手冲突。因此,能否对担保财产进行保全,是担保物权人在选择司法救济路径时的重要因素。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处理”。因此,在这一特别程序中,债权人只要有意识尽早提起保全申请,能够有效避免担保人与第三人设计虚假诉讼、恶意率先查封担保财产等风险,并争取到优先处置对担保财产的权利。
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会因考虑到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身就仅一个月的期限,从而认为没有保全的必要,拖延债权人保全申请,担保物脱保的风险因法院态度模糊而扩大。我们认为,在案多人少的司法现实中,作为债权人代理人应当更加密切地与执行法官沟通,以司法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为依据,向法官说明此次保全行为对己方权益能否实现有极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并提供充分保函担保,促使执行法官认可申请人意见,尽快办理财产保全。
三、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案件受理费更低
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债权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担保人以其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为限就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一般会依据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金额,按照相应百分比收取案件受理费。
根据我们的债权清收经验,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案件申请费问题,目前,全国各地法院作法不一,有的法院实行按件收费,每件收40元、80元或者100元不等;有的法院参照民事诉讼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折半或按三分之一收费。但普遍而言,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受理费的标准均远远低于财产类民事诉讼受理费,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能够减轻其前期所需垫付的成本。
四、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特点是非争议性,应充分重视实质性争议问题
特别程序案件尤为强调非争议性,只适用于当事人间不存在民事争议的情况下。在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过程中,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无实质性争议、且法院经审查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各项条件成就的,即可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在被申请人提出本案存在实质性争议的异议情况下,法院往往不具体审查异议是否成立,而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实质性争议,并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实质性争议认定标准过宽、轻易驳回申请的问题,我们认为:
一方面,申请人应当与法院做好沟通工作,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中,应当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内容应当与主债权存在、主债权金额、主债务合同履行等内容有关,且应提供充分证据,前述证据所显示的事实须具有高度可能性,达到足以令法官对申请人主张的本证事实产生怀疑的程度方可。对于被申请人没有明确充分证据支撑的异议,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受理申请法院不应支持仅有笼统表述而未能达到实质性争议程度的异议。
另一方面,申请人应当在债权债务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后,时刻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及债务人履约能力,最好能在案件启动前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与主债务人、担保人就债务的具体细节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贷款利率、计息方法、利息金额、逾期利率、逾期利息、罚息利率、罚息金额均无异议,并明确各方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过程、手续、他项权利证书等文书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从而在正式司法程序启动后,以此为凭证,使法官确信本案不存在实质性争议,作出支持债权人申请的裁定。
五、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必须确保裁定主文明确偿债金额
根据我们债权清收的经验,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中,法院认定不存在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会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但部分案件中,可能由于法官办理非诉案件经验较少等缘故,裁定主文中缺乏对主债权金额的表述,导致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难以确定处置财产后应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具体金额。此外,在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对于担保物权先后的受偿顺位,若裁定主文对此未予关注、安排,则亦会在最后的执行阶段对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形成重大阻碍。
我们认为,为明确申请人优先受偿的具体数额、确保执行顺畅,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人即应与审理法官加强沟通,请法官在裁定主文中写明准予拍卖、变卖的具体财产,包括财产名称、所在位置等等,并明确申请人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计算出具体的金额或列明计算公式。对于有在先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情况,申请人应提醒法院形式审查担保物权顺位,确定在先顺位或同一顺位担保物权人所受担保的债权金额,并在裁定书主文部分写明,本案申请人就担保财产的变价款扣除或按比例扣除前述金额后的剩余部分优先受偿。
六、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应当高度关注担保物本身的权属瑕疵
在我们办理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执行案件中,存在因担保物本身的权属瑕疵而严重影响担保物在执行阶段快速变现的问题。例如,在一些进入执行程序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用于担保的工业厂房为无证建筑,用于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存在超出宗地范围的问题,导致这些担保物在执行阶段处置比较困难,即便有购买意愿的买家也会因顾虑后续变更登记难的问题而不参与担保物的拍卖、变卖,严重影响担保物最终处置时的变现能力。
我们建议,债权人在授信、放贷前,应当加强贷前尽职调查,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管理,要对担保物真实品质从严审核把关,杜绝担保物尤其是不动产的权属瑕疵,实地核查,从源头控制债权风险,必要时考虑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担保财产进行协助调查。
总之,在主债权上的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具有极大压缩时间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费用等明显优势,结合我们的债权清收经验,建议债权人首先采取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措施,同时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实质性争议而进入诉讼程序做好充分准备。通过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快速回款的关键一环,是与主办法官沟保持有效沟通,包括驳回无事实依据的异议、明确裁定的具体内容等关键事项,进而有效维护和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付希业 律师 合伙人 北京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 | 破产重整和特殊资产处置 | 能源与自然资源
付希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合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青岛、廊坊等地仲裁委仲裁员,大连大学客座教授,山东省部分高校与法律实务人员互聘“双百计划”挂职专家,2022年度LEGALBAND风云榜创新律师15强。
付律师擅长办理疑难、重大民商事诉讼以及破产重整业务,成功代理过几百起涉及不同领域的商事纠纷案件,组织指导律师团队协同办案,并取得良好效果。在新能源领域,代理众多知名企业系列重大诉讼案件效果明显、成绩卓越。擅长运用创新手段,以新思路、新方法解决问题,在合同法、公司法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参与中国合同库出版计划,出版过《企业合同管理33讲》《大律师锤炼计划33讲》等多部法律畅销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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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清收团队简介
欠款清收,是企业管理自身资产的重要措施,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近年来欠款清收量级呈上升之势。如何在清收过程中破解难题、化解风险,用创新的思路做好欠款清收处置工作,是律师亟待攻克的难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付希业律师团队专注欠款清收业务,专攻执行终本案件、疑难重大清欠案件、债务清偿能力不足等复杂清收案件,善于创新运用代位权诉讼等有效方法,在追求胜诉结果的同时为客户追回巨额欠款,成绩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