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3年第1期)

期冀许久的2023年已破雾而来,随着时光远去的2022年承载着太多记忆。冬奥会的冰雪之约在立春如期而至、“天宫”三舱合“T”逐梦太空、党的二十大开启第二个百年奋进征程、冬日世界杯点燃尘封四年的激情与热血;局部冲突导致“逆全球化”加剧、全球经济低迷、疫情蔓延肆虐显现的深重影响、美国对华的新一轮制裁。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夹杂,注定了过去的一年是成功与动荡交织的一年。莫道春光难揽取,浮云过后艳阳天。经历了2022的踉跄,2023需要的是重振旗鼓。“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撑。各地出台的“元宇宙”政策也预示着“元宇宙”时代已正式到来。在新征程上,在着力培育、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浩天知识产权团队也将持续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为企业应对新形势下的风险挑战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凛冬散尽,星河自将长明,万象更新的同时,我们踏上了崭新的征途,此刻,我们蓄势待发,正一同昂扬奋进奔向春日暖阳。
行业新闻速递
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申请日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于2023年正式实施
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和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实体或组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使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在内地获得优先审查。该试点项目所适用的发明专利申请需为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技术领域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的技术领域,相关申请分类号落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范围。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热点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举措。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方式和渠道,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医药产业研发创新、促进公平竞争。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近日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界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和数据处理者概念,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确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重要数据识别与备案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围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出境、转移、委托处理等环节,提出相应安全管理和保护要求等七个方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到2030年,知识产权服务高质量、多元化供给持续扩大,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规模以上机构超过2000家,行业营业收入突破5000亿元,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150万人,建设一批融入产业、服务创新、辐射全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意见》提出,到2030年,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业态丰富、布局合理、行为规范、服务优质、全链条贯通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格局,成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关于对《网络游戏分类》等三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1月10日,游戏工委发布了关于对《网络游戏分类》等三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表示,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协调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了《网络游戏分类》《游戏产品创新指标》《精品游戏评价规范》三项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现面向全行业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至2月10日。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全国首个国家级合规数字资产二级交易平台——“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在京启动
全国首个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于2023年1月1日在北京举办平台启动新闻发布会。“中国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由中国技术交易所、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华版数字版权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建设,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等进行政策指导,是具有政策法规指引及国资背景的数字资产二级交易平台。发布会上发言人介绍,平台高度关注元宇宙、Web3等新技术、新场景,并致力于挖掘中国的数字资产及IP;并在监管单位、市场机构、地方政府等多方力量共同指导下,平台将建立合规监管、数字资产创新、元宇宙产业场景三大委员会。其中,合规监管委员会主要由政府主管单位和监管机构组成;数字资产创新委员会主要吸纳文博、文旅机构、知识产权机构、一级平台、IP版权方等市场力量;元宇宙场景产业委员会主要吸纳颁布元宇宙相关支持政策的地方政府、国企央企及相关资产方等。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三要素”,即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的建设要求,规定了数据汇聚、利用、开放、交易等规则。针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两条路”,即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条例规定了数字产业化的技术、产业方向和企业发展目标,列举了数字化转型提升的产业领域及推动措施,还专章规定了具有北京特色的智慧城市建设,并对强化数字安全、弥合“信息鸿沟”等进行了制度设计。数字经济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经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条例》专款设置了知识产权内容,明确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等。《条例》关注专项领域、聚焦具体问题的“切口”,将有效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提升。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广东省版权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部以版权命名、以推动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立法目的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版权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版权条例》分为总则、版权创造与运用、版权保护、版权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40条。《版权条例》打破传统立法思路,从体制机制上破题、从强化治理上创新、从推动发展上发力,按照“激励版权创造、推动版权运用、加强版权保护、强化版权管理、优化版权服务”的思路,尝试打通全链条,着力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是推进版权治理创新的有益探索。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首个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率先围绕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将当地具有独特品质产品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同时,要加强地理标志资源所在地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引导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涉及数字治理、设立知识产权奖等15个特色制度。《条例》紧扣浙江实际,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宗旨,立足当下、面向未来,形成了一批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制度安排,包括设立全国首个知识产权全门类政府奖、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等。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浙江印发《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核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深入开展市县数据知识产权相关调查研究,立足浙江实际谋划制定,遴选了14个市、县(市、区)作为首批省级试点地区。试点方案包含了工作背景、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和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内容22项工作举措,在深化数据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促进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作出试点工作部署,从组织领导、协同联动、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着眼于激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与布局、赋能知识产权高效转化、构建 “严大快同”保护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为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条例》规定,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明确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分享转化收益的方式、比例或者数额,明确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对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转化的人员,明确了“责、权、利”的高度统一。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专利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产业化项目。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长按识别二维码阅读详情
业内案例简评
百度起诉浏览器插件劫持流量不正当竞争案
点评人:王子璇
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主张一审被告(上诉人)上海政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凯公司”)通过插件在百度网中插入“微信”专题和“实时热点”版块链接,使用户在点击上述链接后跳转至政凯公司运营的新媒体管家网,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百度公司诉请:1.政凯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8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2.政凯公司在其运营的新媒体管家网站(xmt.cn)首页、《北京日播》《上海日报》《文汇报》《法治日报》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政凯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政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政凯公司上诉理由为:第一,百度公司指控的被诉行为并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构成要件,且未能证明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满足该法律规定需同时满足“插入链接”和“未经同意强制跳转”两个要件,如果仅仅插入链接,是否发生跳转取决于用户的触发,则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插入的具体方式、合理理由、对用户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后,才能作出违反该条的认定,其并未对百度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百度公司则认为,政凯公司系未经许可插入链接,综合插入链接的方式、是否有合理理由、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影响,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制的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需要讨论的是该被诉行为是否影响了用户选择,妨碍、破坏了百度公司百度网的正常运行。1. 从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和对用户利益的影响角度分析,新增的板块在位置和展示方式上与百度网原有板块设置高度融合,无任何区分标识,其外观表现足以使用户误认为相关板块是由百度公司原始提供。用户无法单独选择对该板块进行关闭,在点击前亦无法知晓将会跳转至与其搜索结果无关的网站。上述设置干扰了用户对百度网搜索功能的正常使用,影响了用户的选择和用户利益。2. 从政凯公司插入链接是否具有合理理由分析,政凯公司作为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其未经百度公司同意,提供的涉案插件,通过“微信”和“实时热点”等敏感词吸引用户点击链接进而跳转至其自营的网站,主观恶意明显,不具有合理理由。3. 从是否损害百度公司经营利益分析,百度网已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和用户流量,形成了较高的竞争优势。涉案插件利用了百度网的竞争优势。用户在点击添加的链接跳转至政凯公司网站后,可以继续使用政凯公司提供的深度搜索功能,降低了用户使用和跳转回百度网进行搜索的可能,攫夺了百度网的交易机会,减少了百度网的流量利益和用户黏性;后续跳转至搜索无关网站,亦影响了用户的搜索质量和体验,由此降低了用户对百度网的信任和评价,损害了百度公司的经营利益。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百度公司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其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收获的经济收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焦点在于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畴。《反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充分从用户利益角度、被诉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被诉行为是否干扰了百度网的正常运行以及是否会对百度公司造成损害方面分析认定,政凯公司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利用涉案插件在百度网中插入“微信”专题和“实时热点”版块链接,使用户在点击上述链接后进入政凯公司运营的相关页面,上述行为影响了用户的选择,干扰了百度网搜索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公司与荔支公司关于《三体》著作权侵权纠纷
点评人:牛磊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经授权取得作品《三体》的独占性专有授权,有权将文字作品《三体》改编录制为音频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同时,腾讯公司还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制止、打击侵权和盗版行为。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支公司”)为荔枝APP的运营方。
腾讯公司主张荔枝APP上存在大量用户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复制并上传《三体》小说音频的情况,荔支直播还为主播朗读播送《三体》音频作品提供直播间,并且荔枝APP上的音频内容与实体书《三体》系列的相应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腾讯公司起诉荔支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音频,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荔支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 荔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荔支公司构成侵权
荔枝平台的主播录制《三体》音频并上传至荔枝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荔枝平台的主播以实时直播的方式传播《三体》音频,属于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涉案作品《三体》是中国最具知名度的科幻小说之一,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荔支公司应当知道,权利人不可能免费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荔枝平台有大量《三体》音频,荔支公司根据标题词容易识别出此类音频是侵权音频。荔枝平台有众多主播传播《三体》音频,有的主播系排名靠前的主播,对于独家主播等有影响力的主播,荔支公司对其播出的内容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荔支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其平台主播传播侵权音频,其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荔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荔支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损失,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侵权规模大及持续时间较长、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突破法定赔偿最高限额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万元。
该案中法院未支持荔支公司主张的根据“通知—删除”规则其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认为涉案权利作品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荔支公司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认识到著作权人通常不会允许他人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平台上免费传播其收费作品,其荔枝平台上的小说等音频内容系由作者自行上传或由网络用户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制作上传的可能性极小,相关音频内容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极高。荔支公司作为“荔枝”平台的管理者和支配者,对平台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具有排他的支配力,而且其作为从事网络音频传播的服务商,理应承担与其认知水平、专业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故荔支公司有义务对其平台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管理、控制。此外,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方式使得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维护平台利益的同时已经无法实现对著作权人的有效保护,因而需要倒逼平台利用技术优势对平台内容进行过滤、筛选,适当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因此,“通知—删除”规则只适用于平台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仅对平台责任提供一定程度的合理豁免,平台仍需对重点内容给予更多关注,并对其采用有别于一般内容的审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