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3年第1期)

前 言
税收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新兴的重点业务领域之一。浩天税收专业研究组是浩天十二大专业委员会之一即公司业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研究小组。自2023年1月起,我们将正式推送《浩天税法资讯》,内容涵盖税收领域最新法规提要、热点追踪、案例解读,并以及时、高效方式,向大家介绍我国税收领域的最新法律动态、行业大事件等资讯。
作为《浩天税法资讯》的第一期,我们重点回顾并梳理了2022年我国颁布的重点税收法规政策。后续我们将持续推送《浩天税收资讯》,敬请关注。
浩天税收专业研究组
2023年 1月18日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根据该文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7份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该文件发布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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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綜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2年2月8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綜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对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綜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进行了细致规定及安排。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介绍年度汇算的定义及内容、年度汇算的主体;(2)需要/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3)年度汇算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4)年度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5)年度汇算办理所需材料;(6)年度汇算申报税务机关;(7)年度汇算补、退税方式;(8)针对年度汇算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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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年3月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所涉“六税两费”系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该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前述“六税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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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2年3月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即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可自愿按前述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2)企业适用前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3)前述政策在季(月)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均可适用,且可溯及适用于《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
提示注意,若企业选择不享受前述政策,后续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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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具体为: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至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增加至7项,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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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根据该文件:(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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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根据该文件,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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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3月22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该文件主要内容为:(1)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受惠主体范围,企业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则应依总分机构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采取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均不影响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3)小微企业预缴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按季度预缴;(5)企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亦可享受优惠政策,此前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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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年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1)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按照实际发生额的200%在税前加计扣除;(2)若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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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4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针对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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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2022年5月17日,国税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其工作要点包括:(1)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留抵退税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求各主管部门将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2)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联合打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部门联合选取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工作;(3)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要求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有涉税违法行为前科/曾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偷税或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4)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六部门协作共治合力,明确各部门分工、协调安排;(5)依法办案、确保打击涉税犯罪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求税务和公安部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力有效开展检查调查;(6)宣传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要求既加强政策宣传、又分类分级开展典型案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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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2022年6月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新增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入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前述新增行业企业,系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行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享受该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新增行业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增行业企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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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2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8大税种中又一税种上升到法律层级高度。《印花税法》共20条,规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等。相较此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重点变化如下:(1)调整了税目、税率安排,将原13个税目调整为4个税目及17个子税目,并对应调整部分税目的税率;(2)补充了印花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并将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纳入印花税的纳税方式;(3)从法律层面专门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各税制要素进行了明确;(4)扩大免税范围,明确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等均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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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2年8月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对法律援助补贴涉税事宜作出规定。该文件要点如下:(1)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律援助法》取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补贴的,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2)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获补贴之法律援助人员的涉税信息;(3)该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该文件发布日前已缴纳相应增值税的,可抵减以后应缴之其他增值税款或予以退税;施行前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扣缴单位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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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9月1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该文件规定:(1)自2022年9月1日起,针对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2)若前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该文件发布前已缴纳入库,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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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9月22日,财政部、国税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根据该文件:(1)针对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若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2)针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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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根据该文件,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就因出售现住房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如下退税优惠:(1)若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若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该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即: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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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其主要内容为:(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3)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4)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各地可在《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范围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差额纳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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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鼓励企业出资支持基础研究。前述“基础研究”,系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政策主要内容包括:(1)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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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11月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其主要内容为:(1)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2)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该政策适用于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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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22年11月27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其主要内容为: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税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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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其主要内容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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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编委会
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郑怡硕、张诗蕙、雷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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