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2月)

2023-02-07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2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1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第2号)

《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发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2.资管动态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年12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年12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年1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证监会核准设立渣打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同意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中邮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年四季度各项资管业务月均规模数据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2023年第一季度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投资信心指数发布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典型案例的通知

央行公布《2022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关于注销重庆诚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50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在国新办2022年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

2022年四季度非货币公募基金月均规模前十出炉

《关于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四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问题的通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2年11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2年11月)》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石家庄金融法庭2022年金融审判白皮书和2022年度十大金融典型案例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首案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数说:北京金融法院的2022》

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2022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贸仲委2022年工作报告》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石家庄金融法庭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贷款人同时主张逾期罚息和违约金时的处理   

石家庄金融法庭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地方金融组织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的合同无效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及配套规则


为进一步巩固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成效,更好发挥私募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3日修订并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此次修改重点主要有:


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 25%”限制;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通过SPV开展投资,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于标的股权;放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规定员工持股计划不穿透计算人数;允许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在财产中列支资管计划成立前的合理费用;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等。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3日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二是加强客户行为管理;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3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服务水平,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经登记的举报,作为线索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处理。协会对被举报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通过协会官网公示,举报人可以关注协会官网公示信息。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8日


《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各银保监局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函证集中处理等工作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法规部。银行以数字化方式回函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函。数字化回函与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月09日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办法》重点就明确归口管理要求、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强调数据安全保护、重视数据价值实现等内容予以规范。《办法》的发布和实施,统一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为解决当前监管统计工作实际问题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对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月09日


二、资管动态


央行公布《2022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主要数据如下:广义货币增长11.8%,狭义货币增长3.7%。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21.31万亿元,外币贷款减少1779亿美元。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26.26万亿元,外币存款减少1430亿美元。12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26%,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41%。国家外汇储备余额3.13万亿美元。2022年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10.51万亿元,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6.76万亿元。


新闻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0日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年1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截至2022年1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3667家,较上月减少16家,环比下降0.07%;管理基金数量14.50万只,较上月增加2305只,环比增长1.61%;管理基金规模20.03万亿元,较上月增加220.91亿元,环比增长0.11%。


新闻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6日


基金业协会公布2022年12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2022年12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762只,设立规模899.65亿元。当月新设产品平均备案核查时间为2.5个工作日。


从机构类型看,2022年12月备案私募资管产品数量最多的为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设立规模最大的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2022年12月备案的38只私募基金中35只为合伙型基金,3只为契约型基金。从产品类型看,2022年12月备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规模占比高于单一资管计划。从投资类型看,2022年12月备案私募资管产品数量最多、设立规模最大的为固定收益类。

从私募资管产品存续情况看,截至2022年12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14.31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较上月底减少10345.99亿元,降低6.74%。从产品类型看,2022年12月存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占比为52.53%。从投资类型看,固定收益类产品数量和规模均占据四类产品最大比例,混合类产品数量位居第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数量和规模相对较小。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8日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年12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


2022年12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76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711.93亿元。截至2022年12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200只,存续规模19480.51亿元。


2022年12月债权类产品新增备案规模521.88亿元,未来经营性收入类产品新增备案规模39.99亿元,REITs类产品新增备案规模149.25亿元,其他类产品新增备案规模0.81亿元。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8日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年四季度各项资管业务月均规模数据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2022年四季度基金管理机构非货币公募基金月均规模数据,2022年,前20名基金公司合计月均规模达9.29万亿元,相较于2021年的8.5万亿元,增长了9.29%。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1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石家庄金融法庭2022年金融审判白皮书和2022年度十大金融典型案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了石家庄金融法庭2022年金融审判白皮书和2022年度十大金融典型案例。


现场发布的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金融司法案例,涵盖调解、审判和执行全流程办案,涉及贷款人同时主张逾期罚息和违约金时的处理,“砍头息”等利息司法裁判标准,债务人破产情形下保证人追偿权的处理,以及保证人配偶民事责任、无权处分情形下抵押权善意取得、地方金融组织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合同、线上借款合同成立等情形、效力和标准认定。十大案例具有较强的规则导向作用,集中体现了石家庄金融法庭专业化建设成果。


发文机关:石家庄中院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8日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首案


一审案件首案由成都办公区受理。一审案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王某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原告王某以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其造成投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投资、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二审案件首案由重庆办公区受理。二审“首案”是一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案一审中,某银行起诉请求借款人彭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一审判决作出后,某银行认为一审判决仅认定律师费为前期实际支付的4000元,而未将《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风险代理费作为律师费进行认定存在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付其律师费1.2万余元。


发文机关:成渝金融法院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1日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数说:北京金融法院的2022》


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共收案8745件,结案8926件,结收比达102.07%,累计标的金额超过3898亿,其中,民商事审判收案6070件,审结6281件。形成北京金融法院“首批十大经典案例”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


发文机关:北京金融法院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1月06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2022年度工作报告》


2022年度北京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8421件,发生标的额970.35亿元,其中投资金融合同纠纷2246件。1亿元以上的大标的案件137件,5千万-1亿元的大标的案件109件。


发文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1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贸仲委2022年工作报告》


2022年度贸仲委新受理案件4086件,争议金额1269亿元,均再创历史新高。上亿元案件188件,其中含10亿元以上案件17件。在办案件3201件,结案案件3822件。


发文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1月20日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石家庄金融法庭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贷款人同时主张逾期罚息和违约金时的处理


【裁判要点】

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罚息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借款人逾期付款的,贷款人可以选择适用罚息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贷款人同时主张逾期罚息和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对贷款人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

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资金信托合同时,既约定了逾期罚息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由于逾期罚息具有违约金性质,如果逾期罚息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同时适用,会显著提高违约金的惩罚性,背离其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属性。本案中,即使不考虑预先扣除的利息,仅仅罚息利率和违约金支付标准相加,已高达年50.25%,况且还有复利,故对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石家庄金融法庭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地方金融组织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的合同无效


【裁判要点】

包括典当行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超出经营许可范围订立合同,从事信用贷款业务,违反部门规章,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观点】

典当行是经营典当业务的特许行业组织,其经营行为必须严格限定在金融监管局批准的范围之内。合法的典当关系除须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还应当具备签订典当合同、当户交付当物、典当行开立当票等形式要件。本案中,双方直接签订借款合同,某典当公司亦未开立当票。虽合同约定以两套房产提供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应认定借款人仅提供信用担保。某典当公司作为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既超出了经营范围,同时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典当企业“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行业为国家特许经营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此外,《典当管理办法》虽然属于部门规章,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扫描二维码阅读全文

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第五期)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万婧

本期编辑成员:阎慧鸣、卢琦、李钟、郭子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