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税法资讯(2023年1月刊)

2023-02-08


税收政策新规


1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根据该文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规定的,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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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2023年1月5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该文件规定:(1)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防汛专用车证或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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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根据该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2)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3)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系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系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4)该文件下发前已征收但应减免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未来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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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1月9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对《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称“财税2023年1号文件”)适用进行指引。其主要内容如下: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情况进行分类释明:①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2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且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3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但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且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2.明确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方式:①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若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②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前述第(2)①条规定、财税2023年1号文件关于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规定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③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3.就财税2023年1号文件的其他落实事项作进一步规定,包括申请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的填表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发生纳税义务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的发票处理方法、纳税人有权选择放弃财税2023年1号文件所载免税、减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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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1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自该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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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闻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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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月17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总结2022年税收工作和十九大以来及新时代十年税收现代化建设成效,研究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思路举措,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其中,会上述及2023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持续加强常态化收入监控分析,对于征收“过头税费”的,发现即严查;(2)稳步推进税收大数据体系建设,逐步推广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健全“信用+风险”新型监管机制;(3)稳步提高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服务水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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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曝光7起涉税案件


2023年1月31日,北京、青岛、安庆等地税务部门曝光7起涉税案件,涉及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涉税中介人员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票案件、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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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组织召开线上行政复议公开听证会


2023年1月10日,辽宁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转发文章《辽宁税务公开听证化解行政争议》。文章载明,近日,辽宁省税务局就某企业偷税案以线上形式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引导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申请人最终认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撤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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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郑怡硕、张诗蕙、雷旖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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