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速递(2023年第1期)


0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开《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2月27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开《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28号,“《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管理通知》”),明确国家对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管理通知》系于2022年4月29日制定,已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1.国产重点网络剧片取得主管部门颁发之《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方可上线。前述“重点网络剧片”,系指满足如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1)投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通报);(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3)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4)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5)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
2.针对除重点网络剧片外的其他国产网络剧片,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同时,就国产重点网络剧片许可发行服务管理的条件、标准、措施、做法等,主管部门结合网络剧片内容管理工作发展的实际,视情向其他网络剧片延伸适用。
3.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实施规范,各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依照实施规范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南。
4.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播出的网络剧片做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
5.就国产网络剧片发行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如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时应使用统一标识、标注发行许可证号;制作、播出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国产网络剧片,应当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等。
网络剧、网络电影经历了从播后管理到播前管理、从一次备案到重点网络剧、网络电影需“两次备案与两次公示”的发展历程。自2022年6月起,部分国产网络剧片已开始在片头使用“网标”,意味着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制度已正式开始执行。《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管理通知》作为国产网络剧片管理由“备案时代”转向“许可时代”的依据,披露了主管部门对网络剧片发行许可管理的基本思路,但相关许可条件、申请资料、审批流程等具体要求仍未得到明确,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制定/披露许可实施规范、予以释明。
郑怡硕
02
国家体育总局修订《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2023年1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发布新修订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亮点为:(1)依据2022年新修订《体育法》中将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纳入行政许可范畴的规定,在《办法》中明确了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2)丰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条款,如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要求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工作,完善体育赛事活动保险制度等;(3)对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细化要求,如明确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信息服务、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4)修订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利用体育赛事活动从事赌博活动、违规使用兴奋剂等问题的法律责任规定,增加对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可申请救济的规定等。
相较于2020版文件,修订版《办法》以新修订《体育法》为基础,对新《体育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进行了积极的衔接与回应。整体而言,《办法》加强了体育赛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注重提高体育赛事服务水平,明确了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有序性、安全性,及促进体育赛事活动市场化发展均具有积极的作用。
查歆雅
03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优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
2023年1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优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政策的通知》(“《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通知》”),宣布自2023年2月16日起,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恢复对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受理和审批,暂缓新批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受限于世界各地疫情形势,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严重受挫。2020年5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明文规定“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直至2022年12月9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剧院等演出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七版)(“第七版指南”),该规定始终延续。伴随新冠肺炎防控政策的转向,2023年1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9号),规定废止第七版指南。在此背景下,《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通知》明确了对主管部门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政策,载明涉港澳台演出恢复审批、但涉外演出仍暂缓审批。我们期待本次政策“松绑”可激发境内演出市场活力、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
郑怡硕
0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
2023年1月1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广电发〔2022〕72号,“《规划》”),共分“规划背景”“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统筹做好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重点举措”和“组织实施”六节,其主要亮点如下:(1)明确四个发展目标,即: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才素质能力不断增强、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2)指出五个重点任务,包括强化人才队伍政治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推动青年人才培育、加强视听新媒体人才培养、建强基层一线人才队伍。(3)针对五个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予以专门统筹,包括新闻舆论人才、文化艺术人才、科技人才、国际传播人才、经营管理人才。(4)提出三项重点举措,包括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健全人才政治引领和服务保障制度。
《规划》旨在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人才,进一步夯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多角度、多方面描绘了人才队伍建设的蓝图。特别是第五节“重点举措”部分,涉及支持国有控股广电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开展股权激励、在网络主播/网络视听主创/独立制片人/独立演员等新文艺群体的职称评定/档案管理/表彰奖励/人才项目申报/业务培训/会员发展等方面给予同等对待等,体现了主管部门对于当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形势的理解与把握,为行业人才的培育与激励注入一剂强心针。
郑怡硕
05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十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年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十七部门公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知发运字〔2022〕47号,“《意见》”)。《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聚焦全面创新需求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构建服务新体系优化高质量服务供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高质量发展环境、强化发展要素支撑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加强组织保障等意见,共计6个方面27条。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规定将采取如下措施强化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政策支持:(1)支持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落实中小企业相关财税支持政策;(2)鼓励地方加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土地、房屋、租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3)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知识产权服务业特点的融资和保险产品,有序推动政府资金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业态,鼓励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重点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业态发展;(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服务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要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则将“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序发展,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作为建设目标之一。在此背景下,《意见》聚焦于知识产权服务业,从财税支持、经营帮助、融资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接受知识产权服务机制等方面释放出积极的政策信号,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描绘了良好的发展蓝图。
卢雅宁
06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023年1月16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通知》”)。《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了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即:将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含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脱口秀等演出活动;(2)要求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演出剧(节)目的,还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3)明确进口网络演出剧(节)目需预先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通过后方可向公众提供,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需在向用户提供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无需按照网络演出剧(节)目再进行报审或者报备;(4)针对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网络演出剧(节)目的,要求采取延时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专人对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内容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阻断并及时处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将“网络演出剧(节)目”纳入互联网文化产品范畴,但未对其含义进行进一步阐述。本次《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通知》以列举形式明确了“网络演出剧(节)目”之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该类剧(节)目的内容报审/报备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通知》特别处理了营业性演出与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监管衔接:一方面,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公众实时提供现场演出剧(节)目”仍应按营业性演出报批;另一方面,又规定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演出剧(节)目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无需再按照网络演出剧(节)目进行内容报审或者报备,为相关主体减轻了负担。网络演出剧(节)目主办方等主体应积极落实《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通知》要求,合规开展之网络演出剧(节)目之经营活动。
查歆雅
本期编辑:郑怡硕、李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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