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浩天·大知产(2023年第2期)

2023-02-15


行业新闻速递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月18日,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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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部门联合印发27条规定 规范中华老字号申报认定


2月1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27条,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规定了中华老字号的申报条件与程序及动态管理规则等。《办法》明确,中华老字号品牌创立时间应在50年以上,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地域文化特征,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以上等。《办法》还随附件发布了《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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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知局发布两部商标使用指引


1月19日,国知局发布《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与《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旨在进一步示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禁止性规定、稳定性风险及权利边界,引导商标申请人及使用人正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则通过梳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分析注册申请或者使用相关标志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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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发布


1月20日,国知局办公室、银保监会办公厅、发改委办公厅发布通知,发布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根据通知,此前国知局、银保监会、发改委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案例征集工作,在地方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报送案例的基础上评选出首批20个典型案例。本批案例包括江苏省深入开展“百亿融资行动”打造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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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知产局:2月7日起将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


1月29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的公告》。《公告》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告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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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版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2月起正式上线试运行


2月9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新版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通知》明确,2023年2月1日12时新版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进入试运行阶段。新版查询系统依托云平台基础架构,采用“平台+模块”和微服务的技术架构,将有效提升查询效率;同时新版查询系统支持发明名称和申请人的模糊查询,可有效提升查准查全率;新版查询系统还新增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查询、专利质押合同登记查询和开放许可声明查询等新功能,提供更便利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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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信部发布五项改革举措 推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建设


2月6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通告》主要明确以下五项内容:一、调整部分电信设备监管方式。对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受理和审批新的进网许可申请;对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现行进网许可管理。二、精简优化进网许可检测项目。在进网许可前置检测环节,取消手机的环境适应性、电源可靠性等与电信安全和互联互通关联较小的进网检测项目。三、明确进网许可审批承诺时限一般为15日。四、延长进网试用批文有效期至2年。五、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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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信部通报华为阅读与便利蜂等46款侵害用户权益的APP与SDK


2月8日,工信部印发《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本批通报的APP与SDK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应用分发平台上的APP信息明示不到位,包括墨迹天气极速版等;(2)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包括华为阅读等;(3)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包括星火英语、大地影院、保利票务、中国移动云盘、便利蜂、屈臣氏等;(4)违规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包括星火英语等。工信部要求被通报的APP及SDK在2月15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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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 “阿那亚”APP被通报整改


1月31日,北京市通信局网站公布《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问题App的通报(2023年第一期)》。本批通报25款存在不同类型问题需整改的APP,以及3款因之前问题整改不到位而拟通知下架的APP。其中,需整改APP包括“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的“地铁通”“阳光出行”APP,“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应用数据任意备份风险”的“阿那亚”APP等;拟通知下架APP包括“违反必要原则”的”VOA英语听力”AP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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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北京知产局拟发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规定


2月2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5日。《规定》共包括四部分五十二条,规定了立案审查、处理程序及其他程序问题等。《规定》主要涉及当事人、管辖、行政裁决与人民调解衔接、追加当事人、逾期举证、技术调查官、司法确认、涉外当事人延期提交公证认证手续、送达、扣除审限、裁决公开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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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司法局发布21项措施 进一步加强北京公证工作


2月9日,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北京公证工作的意见》。《意见》共提出五方面21项主要措施,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保障新时代首都发展,健全行业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保障。《意见》提出,要全面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法律服务,持续强化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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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海南十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


1月29日,海南省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部署八方面措施,全方位防范数字藏品的监管风险。《通知》提出,要规范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管理,对数字藏品行业准入予以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大力整治消费欺诈乱象,重拳打击诈骗等犯罪行为,全面防范版权侵权和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数据安全和金融风险,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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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沪苏浙皖市监部门联合发布2022年度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


2月8日,上海市监局官微披露2022年度长三角区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本批公布的典型案例共八件,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未经许可实施食品生产、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侵犯知识产权、违法从事网络直播营销食品、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在案例五中,翁某某、王某某在离开原公司后,以擅自带出的技术资料为基础,以不正当手段相互复制、使用、共享原公司的技术信息,经评估,上述技术虚拟许可价值超过1.7亿元人民币。2022年1月,市监部门将二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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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1

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

 点评人:王子璇


日本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为第200580009877.6号,名称为“ED-71制剂”的专利权人,其研发的用于治疗骨质疏松的药物“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以下简称“涉案原研药”)已在中国取得上市许可,相关技术方案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涉案原研药和涉案专利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进行了登记。浙江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药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了仿制药上市许可,并作出4.2类声明,即仿制药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021年11月,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依据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鹤药业申请注册的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仿制药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故该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鉴于权利要求2-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涉案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亦不落入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据此,原告有关涉案仿制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海鹤药业是否违反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进一步说明。二审认为,海鹤药业未针对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及未将声明及声明依据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行为有所不当,对此予以指出并作出批评;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我国属于新产物。仿制药的审批程序考虑是否侵犯专利权的因素,在这一阶段引入法院对申请的仿制药是否侵权进行认定,药品审批部门根据法院判决来决定是否批准仿制药上市,就是建立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2020年,我国《专利法》修订增加: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并确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上述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该案成为我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第一案,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我国专利链接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专利链接制度为全面考虑原研药企、仿制药企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在鼓励新药研发和实现药物的可及性之间获得平衡。


2

“广州虎牙”诉“杭州虎牙”商标侵权案,二审维持

 点评人:岳雅琦


2021年5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虎牙”)以杭州虎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虎牙”)侵害其依法取得的第21179718号“虎牙”注册商标、第26750316号“虎牙”注册商标为由将杭州虎牙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虎牙作出不侵权抗辩、在先使用抗辩、免赔抗辩。一审围绕争议焦点“一、杭州虎牙是否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二、杭州虎牙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三、若侵权成立,杭州虎牙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展开法庭调查、辩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杭州虎牙侵害了广州虎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杭州虎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杭州虎牙是否在与‘替他人推销’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二、杭州虎牙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三、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一、“替他人推销”是指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商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广州虎牙一审提交的公证书反映的内容,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看,会认为杭州虎牙系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辅助性的宣传推广服务。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所指向的服务与涉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构成类似服务并无不当。二、杭州虎牙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权利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形成一定影响。尽管杭州虎牙确于2010年在第35类服务商申请注册“虎牙”等商标,但有注册行为并不意味着在“替他人推销”或其类似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且其他举证内容不足以证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所以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三、从广州虎牙在一、二审中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看,杭州虎牙的免责事由不成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认的赔偿额,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裁判要旨:


一、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替他人推销”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商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而言,法院综合侵权商城内汇集了众多品牌的商品且说明页面显示“商品由合作方直销,由合作方提供货物及售后服务,委托店铺推广代收”、侵权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配合侵权商城内销售的商品进行宣传介绍并附有商品链接、通过侵权商城购买的多款商品系由不同商家从各地发货等事实,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会认为被告公司系为他人销售商品提供辅助性的宣传推广服务,被诉侵权标识指向的是被告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而不是侵权商城内的商品。另外,被告公司主张其赚取的利润系商品供货价与售价之间的差价,其实施的系销售行为,但是无论其赚取的是否系商品差价,该事实均仅体现于网络服务后台,并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在综合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时不应作为主要考量因素。综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所指向的服务与涉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二、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权利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并形成一定影响。本案中,尽管被告公司确于2010年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虎牙”等商标,但有注册行为并不意味着在“替他人推销”或其类似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从被告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具体使用证据来看,难以认定“虎牙”标识经过该公司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告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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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王子璇

责任编辑:岳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