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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2023-02-17


ChatGPT是什么?


ChatGPT是一个由OpenAI公司发布的大型语言模型,它可以通过预测人类语言的内容,像人一样回答各种领域的问题。它使用的GPT-3.5语言技术使其具备高效的语言理解能力和生成能力,人们可以利用它写论文、写小说、写社交媒体文本等。只需要提供一个话题或几个关键词,ChatGPT即能“创作”一篇完整且水平不错的文本。马斯克甚至称“ChatGPT好吓人,我们离强大到危险的AI不远了”。这一“危险的”AI在2022年11月发布后两个月即积累了过亿的用户,成为2023年年初即引起全球广泛关注的话题。在感慨科技进步之余,我们却难以忽略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ChatGPT生成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吗?如果受保护,权利主体是谁?


ChatGPT生成的“作品”是作品吗?


ChatGPT生成的“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为著作权法所保护。我国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衍生的著作权问题尚没有明确规定,而英国与欧盟则已意识到该问题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并开始着手解决。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规定,对于计算机生成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作者应是为这种创作作出必要安排的人[1]。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近年也认可了人工智能的“独立智力创造”地位[2],其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报告》中指出,需明确人工智能辅助人类创作与人工智能生成创作之间的区别[3]。参考域外立法,我们可以从国内现有规定及司法实践入手,进而判断ChatGPT生成的“作品”是不是可以纳入著作权法范畴进行讨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4]已经明确了作品的要件,即: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能以一定形式表现;3.具有独创性;4.人类智力成果。因此,ChatGPT生成的“作品”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可能被《著作权法》保护。对于ChatGPT生成的论文、小说等“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及其能以有形形式表现一般应不存太大争议,因此判断题述问题的主要标准应集中于上述三、四的判断要件上。


(一)独创性


在ChatGPT等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上,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实际是在应用人类事先设计好的程序与算法,在生成过程中并没有人工智能发挥自身思维与创造的可能性,无法体现其个性化的特征。生成物也没有体现研发者(所有者)、使用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从而难以构成作品[5]。又有相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通过利用开发者预先设定的算法、程序与数据,根据使用者独特的表达形式撰写文本。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及开发者均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此种生成物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创作过程是个人选择和安排的结果,应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6]


笔者认为针对以ChatGPT为代表的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第二种观点更为适宜。ChatGPT通过模仿人脑的神经网络,具备了“学习”使用者提供的信息并做出“思考”的能力。在未经使用者深度介入的情况下,ChatGPT“原片直出”的文本往往具有“车轱辘话”的特点,可以看出是利用使用者给出的少量信息(如几个关键词)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调取与编排。此种内容很难说存在ChatGPT开发者的安排或选择,因为OpenAI公司为避免出现过度拟合问题,在训练ChatGPT时即有意避免针对特定领域或话题的控制与选择[7]。因此对于这种内容,可能难谓之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但如使用者反复向ChatGPT提供更多信息让ChatGPT“深度学习”,则ChatGPT可能逐步生成符合使用者预期、并体现使用者独特表达的内容。


具体而言,如果只是单纯把ChatGPT当搜索引擎用,或只给出“写一篇情书”、“写一篇去环球影城的游记”之类的简单信息,由此生成的文本仅应用了人类设计的程序和算法,更大程度是对数据库的调取与分配,并没有体现使用者或开发者自身的思想与情感,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而如果ChatGPT的使用者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比如提供了充分完整的内容大纲、对于ChatGPT给出的文本进行反复的调整、润色及反馈,逐步使生成物体现出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安排及技巧,则其可能满足了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二)人类智力成果


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人类智力成果吗?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者需具有一定人格属性,而ChatGPT仅是人类对智能工具的延伸,其并不具备这一属性。虽然沙特王国于2017年授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资格,但在现阶段试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突破人的主体地位,并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则非常困难[8]


然而如前所述,ChatGPT生成的内容可能存在大量的人类干预,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独创性。如完全否定ChatGPT生成内容具有可赋予著作权的主体适格性,可能减弱人们使用ChatGPT进行创作的热情,这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事实上,著作权法中早有突破主体资格的先例,职务作品制度中将本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法人拟制为“作者”,其原因就在于法人的意志能力最终均归属于自然人。类比ChatGPT,尽管其不具备独立人格,但其一大亮点——“自我学习”的过程是一种充满人类干预的创作行为。如果生成物本身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其他构成要件,不宜仅因ChatGPT等人工智能不具人格属性即全盘否定这一生成物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至于这一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是谁,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论是学术上还是实践中,均不应将权利客体的属性和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混淆。坚持“内容决定主义”,以客观的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著作权性[9],才是面对人工智能不断发展所带来问题的最佳姿态。


ChatGPT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是谁的?


在确定了ChatGPT的生成物具有可著作权性后,另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是权利归属问题。学界对此主要存在三种看法:即应赋权给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贡献较大的三类主体: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投资者(所有者)、使用者。


(一)ChatGPT生成物的利益相关者


1.设计者

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是设计者意志的产物,设计者预先在人工智能中设置海量的语料库,并根据其个人逻辑、价值观、兴趣进行数据与算法的选择与决策,利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生成新的内容。因此,有观点认为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生成过程可以被视为代表设计者意志的创造性行为。


2.投资者(所有者)

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投资者是人工智能开发的组织者,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发失败所带来的风险也由其承担[10]。有观点认为可以参考职务作品法律制度,将ChatGPT的投资者拟制为作者,并由其取得相应的著作权。


3. 使用者

使用者虽没有如同设计者一样将自身的思维逻辑与数据库等素材赋予ChatGPT,但其却是实际上与ChatGPT接触最为紧密的。如前所述,使用者在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最终内容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使用者也是取得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的有力竞争者。


(二)ChatGPT生成物著作权归属之我见


笔者认为,ChatGPT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使用者,理由如下:


1.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

《著作权法》第1条[11]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制定的意义就是为了鼓励作品的传播以及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制度的整体目标就是激励,从而引出更多的创新,将权利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则更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使用者本身可能就是人工智能的购买者(虽然目前ChatGPT仍然可以免费使用),其将人工智能作为产品来使用,创造出表达自己思想情感的作品。使用者具有进一步使用、传播作品的动力和预期,并以这种方式为人工智能产业及社会文化发展做出贡献。此外,在完成最终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使用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定的经济利益可以有效激励使用者的创作和传播行为,利于文化的价值发挥,也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切合。


或有反对观点认为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投资者(通常也为所有者)同样需要激励,但如通过将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投资者来激励创作,难免会涉及到双重盈利的问题。如投资者开发了人工智能,只要人工智能还在运行就可以经人使用不断地产生新作品,那么人工智能投资者将获得所有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此种制度设计未免有过度激励之嫌[12]。而使用者通过购买或许可的方式获得使用ChatGPT等人工智能的权利,可以认为使用者已经向开发者或设计者支付了合理对价,将生成物的权属归于使用者并不会导致不公。


2.使用者与ChatGPT生成作品的关系最为密切

诚然,设计者与投资者在前期算法架构和数据输入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但最终内容的生成有可能完全超出设计者与投资者的预想。ChatGPT所生成的具体内容并不一定能体现出设计者与投资者所欲表达的思想,反而是使用者触发程序,并通过反复的对话、调整,直接产生了体现使用者思想感情的作品。此外,权利人应该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13],如果经过使用者充分介入与调整的作品涉嫌侵害他人权利,由仅提供算法及数据的设计者或开发者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并不恰当。因此,使用者与这一作品的联系最为密切,更宜作为权利人。


3.为什么不意思自治

参考其他著作权归属制度,意思自治是很难回避的一个话题,但笔者认为对于ChatGPT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可能并不适宜。人工智能平台如在进入app的入口强制要求使用者同意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均归设计者/投资者所有,作为弱势一方的使用者可能除点击同意、继续使用外并无其他选择。因为如不同意这一著作权归属协议,则可能无法使用该人工智能,尽管使用者可能仅想体验下人工智能的其他如搜索引擎的功能。因此,在权利归属问题上,意思自治在某种程度可能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及文化的发展。


4.ChatGPT的选择

最后回归到ChatGPT,根据OpenAI公司用户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14],OpenAI公司在使用者遵守用户协议条款的前提下,同意向使用者转让其对ChatGPT自动生成输出内容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并认为使用者应当对使用ChatGPT服务时输入输出的整体内容负责[15]。看来,OpenAI公司也倾向于认为应由使用者享有ChatGPT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当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由使用者承担。


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ChatGPT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及权利归属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ChatGPT等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仍需要人类的大量干预。人类本身是没有过多争议的权利主体。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若人工智能在未来真的实现了如同人一般的“思考”与“创作”,相应的权利如何分配,制度如何设计,则需要等待现实为我们揭示。


【注】

[1] Section 9: Authorship of work.(1)In this Part "author", in relation to a work, means the person who creates it……(3)In the case of a 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or artistic work which is computer-generated, the author shall be taken to be the person by whom the arrange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reation of the work are undertaken.


[2] 邾立军、田熔榕: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探究,《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五卷。


[3] 邾立军、田熔榕: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探究,《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五卷。


[4]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5] (2018)京04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6]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7] 崔军、王浩臣、钟炜健、覃仪、张宗浩:变革与焦虑:ChatGPT引发的知产与合规思考|法律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h_iCsq2ZZiSdu2-_takX1g


[8] 卢海君: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切入点,求索,2019 年第 6 期。


[9] 邾立军、田熔榕: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探究,《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五卷。


[10] 孙玉荣、刘宝琪: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探究,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1月,第18卷第1期总67期。


[11] 《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2] 王红燕、陈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著作权视角,https://mp.weixin.qq.com/s/y7PUBH3_EwmrM5ePJJw4ZQ


[13] 王晓巍:智能编辑:人工智能写作软件使用者的著作权侵权规制,中国出版,2018年11月。


[14https://openai.com/terms/,3.(a).


[15] 崔军、王浩臣、钟炜健、覃仪、张宗浩:变革与焦虑:ChatGPT引发的知产与合规思考|法律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h_iCsq2ZZiSdu2-_takX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