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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3月)

2023-03-16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3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2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等三十九项规定

《证券公司场外业务资金服务接口》等4项金融行业标准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2.资管动态



证监会同意“基金E账户”APP公开试运行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1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1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1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

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注销大连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

证监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 支持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沪深港通交易日历优化将正式实施

交易所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债券做市业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发布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答记者问

人保资产与人保香港资产成功发行“大湾区高息精选”港股通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2022年12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产品登记注册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2023年1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产品登记注册情况

央行发布2023年1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告金融市场案例测试首案司法意见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北京高院: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尽职调查所得信息不足以使投资者确信基础资产真实性的,应向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被保险人在报险时存在不实陈述,但未实际影响保险人确定真实的事故及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得以欺诈为由拒赔。

威武市中级法院:关于未取得贷款业务资格的人主体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即使已取得的仲裁裁决也不予执行。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等三十九项规定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类文件2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适用类文件3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类文件1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类文件2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类文件9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类文件18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适用类文件1项,共计三十九项规定。


发文机关: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7日


《证券公司场外业务资金服务接口》等4项金融行业标准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场外业务资金服务接口》《证券期货业机构内部接口 账户管理》《证券期货业机构内部接口资讯数据》《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渗透测试指南》4项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4项金融行业标准的实施,将对进一步规范场外业务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行业机构高效建立内部信息系统、实现跨平台资源共享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规范行业机构安全、稳定地开展渗透测试工作,强化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障,提高行业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助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发文机关:中国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0日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配套《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同步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调整适用范围,衔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明确适用于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二是为相关主体在境外上市活动中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三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发文机关: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4日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健全资本市场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重要举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基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3年2月20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


发文机关: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8日


二、资管动态


证监会同意“基金E账户”APP公开试运行


证监会同意中国结算启动公募基金账户份额信息统一查询平台暨“基金E账户”公开试运行。“基金E账户”APP已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店上架,试运行期间投资者可通过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获取邀请码进行注册使用。


“基金E账户”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公募基金账户及份额信息的“一站式”查询服务,旨在解决广大中小投资者遗忘账户、查询繁琐等行业服务痛点,着力提升投资者获得感,是我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公募基金行业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民生工程。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1月公募基金市场数据


截至2023年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2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7家,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5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25万亿元。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1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2023年1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487只,设立规模294.56亿元。截至2023年1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13.93万亿元(不含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较上月底减少3,754.94亿元,下降2.62%。截至2023年1月底,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640亿元,较上月减少22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223亿元;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基金72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17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398亿元,较上月减少11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100亿元;基金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261亿元,较上月减少13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70亿元;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平均管理私募资管业务规模27亿元,管理规模中位数4亿元。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1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2023年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46家,办理通过的机构54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1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3家。2023年1月,协会中止办理20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1,565家。


截至2023年1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2,156家,较上月减少1,511家,环比下降6.38%;管理基金数量146,345只,较上月增加1,297只,环比增长0.89%;管理基金规模20.23万亿元,较上月增加2,050.84亿元,环比增长1.02%。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595家,较上月减少428家,环比下降4.74%;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3,251家,较上月减少1,052家,环比下降7.36%;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与上月持平;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301家,较上月减少31家,环比下降9.34%。


截至2023年1月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从注册地分布来看(按36个辖区),集中在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浙江省(除宁波)和广东省(除深圳),总计占比达66.62%,低于12月份的67.38%。其中,上海市4,036家、北京市3,684家、深圳市3,562家、浙江省(除宁波)1,764家、广东省(除深圳)1,715家,数量占比分别为18.22%、16.63%、16.08%、7.96%和7.74%。


基金业协会发布2023年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运行情况简报


2023年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备案确认103只,新增备案规模合计1,063.66亿元(见图1)。1月新增备案规模环比增长49.41%,同比减少19.00%


按基础资产一级分类,本月债权类产品新增备案规模950.24亿元;REITs类产品新增备案规模110.08亿元;其他类产品新增备案规模3.35亿元。按基础资产二级分类,小额贷款债权、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CMBS)新增备案规模合计占月度备案产品新增备案规模的84.89%,较上月增长18.17%。


截至2023年1月底,存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2,206只,存续规模19,540.34亿元,存续规模较上月增长0.31%。按基础资产二级分类来看,应收账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CMBS)、小额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类REITs以及基础设施类收费存续规模合计16,503.08亿元,占总存续规模的84.46%(见图2)。基础设施公募REITs、保障房、购房尾款等其他类别基础资产存续规模合计3,037.26亿元,占总存续规模的15.54%。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告金融市场案例测试首案司法意见


2023年2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告金融市场案例测试首案司法意见。意见明确了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对测试首案相关争议焦点作出认定。该案系依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审理的首个测试案例(链接:上海金融法院首发《上海金融法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规定》),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共同申请启动,以测试上清所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违约处置规则的合法性和处置行为的合理性。测试首案以四家银行作为申请人机构A诉被申请人上清所,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违约处置所受保证金损失的形式进行。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


2023年1月10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刘贵祥大法官就金融领域的纠纷如何裁判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纪要或将公布在,对比现行裁判,金融领域的司法裁判规则预计将发生22方面的实质性重大转向。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北京高院: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尽职调查所得信息不足以使投资者确信基础资产真实性的,应向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尽职调查方法不当,未核实相关合同及交易的真实性,调查所得的信息不足以确信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则认定其在尽职调查工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裁判观点】

恒泰证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经纪、证券资产投资的专业机构,在尽职调查、信息披露等多个环节负有法定的核查和验证职责,尽职调查职责是其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在案证据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定,恒泰证券公司存在尽职调查方法不当,未核实相关合同及交易的真实性,调查所得的信息不足以使恒泰证券公司确信应收账款及其质押的真实性等问题,其在尽职调查工作存在过错,应向银河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恒泰证券公司主张其与银河公司之间构成信托关系且不应负有担保基础资产真实性的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金融法院:被保险人在报险时存在不实陈述,但未实际影响保险人确定真实的事故及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得以欺诈为由拒赔。


【裁判要点】

被保险人在报险时存在不实陈述,但未实际影响保险人确定真实的事故及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得以欺诈为由拒赔。


【裁判观点】

从时间上看,根据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核查报告,监控显示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16时09分,汪军于当日下午19时通过手机APP报案,并未超过“及时通知”的合理事件;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称汪军报案时未如实陈述驾驶人,而该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能确认驾驶员事发时的真实状态,应属于免责情形。对此本院认为,关于事发时的真实驾驶人员的情况一审法院已进行了认定且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不再赘述。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本院认为实际驾驶人黄颖在发生事故时具有相应的准驾资格,通过监控录像显示能够证明京A×××**系在小区内撞树发生事故,不影响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确定真实的事故情况及损失程度,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除外情形,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亦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一审法院认定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对案涉车辆进行保险理赔并无不当。


威武市中级法院:关于未取得贷款业务资格的人主体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即使已取得的仲裁裁决也不予执行。


【裁判要点】

放贷收息系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之特许权利,其他主体变相从事金融活动形成的债权即便经过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法院亦可能不予执行。


【裁判观点】

放贷收息(含罚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亦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取得贷款业务资格,但通过提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大量受让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属于超出经营范围变相从事金融活动,其行为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执行该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裁决不予执行庆阳仲裁委员会(2022)庆仲裁字第J1396号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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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第六期)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郄乔慧

本期编辑成员:卢琦、阎慧鸣、郭子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