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6月)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6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5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
《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科技类团体标准规划(2023-2025)》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作业规范》标准
2.资管动态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揭牌 我国金融监管工作迎来新局面
•
中国证监会启动科创50ETF期权上市工作
•
证监会核准设立摩根士丹利期货(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4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
2023年第一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成渝金融法院与重庆证监局、四川证监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川渝自贸区法院联合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
互联网保险未清晰展示免赔额条款,上海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成立法院课题组对融资性循环贸易纠纷裁判路径实证进行研究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事实信托关系的认定及适当性义务审查的考量因素——才某与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某基金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刚性兑付条款的识别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张某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该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为加大医保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各方监管责任,加强基金监管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严密有力、安全规范、法治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意见主要包括明确各方职责、做实常态化监管、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这几个方面。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6日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该指引定位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6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科技类团体标准规划(2023-2025)》
为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构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协调发展的多层次新型标准体系,有序推进证券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明确证券行业信息科技类标准化工作方向和重点任务,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相关要求,协会组织编制并于近期审议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信息科技类团体标准规划(2023-2025)》。本规划旨在响应市场和行业实际需求,明确重点研究任务,支持新技术在证券行业的规范应用,支撑行业数字化高质量转型。本规划以《证券期货业科技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引领,以组织制定证券业信息科技类团体标准并推动标准应用落地为主要目标,引导和规范证券行业开展信息科技类团体标准化工作。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8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作业规范》标准
2023年5月1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在京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作业规范》标准。该标准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要求,由中国银保信、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平安产险、大地保险、中华财险、安华农险、阳光农险、国元农险、中原农险等单位共同参与编制。标准制定在充分借鉴当前在全国20余个地区开展的农险电子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论证、研讨、审定等程序,先后吸收行业内外意见近200条,共历时两年多时间。
该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基于《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要求,通过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明确农业保险线上化承保理赔过程中新技术的应用方式,统一操作规范,提高行业科技化应用水平,引导行业创新发展、降本提效;另一方面在线上作业的各个环节不断提升参保农户操作便捷性和信息透明度,保障农户知情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利益。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8日
二、资管动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揭牌 我国金融监管工作迎来新局面
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揭牌。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根据《方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转变职能、提升效能,坚定践行“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监管体系、监管规则,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全力以赴履职尽责,全面落实服务实体经济、管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努力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大力推进央地监管协同,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筑牢守卫国家金融安全的“钢铁长城”。
发文机关:新华社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8日
中国证监会启动科创50ETF期权上市工作
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产品体系,丰富资本市场风险管理工具,证监会启动科创50ETF期权上市工作。
ETF期权作为全球资本市场基础、成熟、普遍的金融衍生工具,在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完善市场多空平衡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5年2月开展股票期权试点以来,证监会组织沪深交易所先后上市了7只ETF期权,市场运行平稳有序,有效发挥了引入增量资金、稳定现货市场的作用,为进一步丰富ETF期权品种夯实了基础。
科创50ETF期权是我国首只基于科创50指数的场内期权品种,科技创新特色鲜明,与现有ETF期权品种形成良好互补。上市科创50ETF期权,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安排。上市科创50ETF期权,有利于吸引长期资金配置科创板,激发科创板创新活力,满足多元化的交易和风险管理需求,有助于继续发挥好科创板改革先行先试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ETF期权市场稳健运行和风险防控工作,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加强运行管理和风险监测。科创50ETF期权上市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改进优化,确保科创50ETF期权稳健运行。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2日
证监会核准设立摩根士丹利期货(中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相关工作部署,近日,证监会依法核准Morgan Stanley(摩根士丹利)在北京市设立摩根士丹利期货(中国)有限公司。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化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境内期货公司,不断提升期货市场运行质量,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今年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宏观政策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靠前协同发力,经济运行实现良好开局,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4.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1.3%。
总的看,今年以来货币政策坚持稳健取向,实现了较好的调控效果,有力支持经济发展恢复向好。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10.6万亿元,同比多增2.27万亿元;3月末人民币贷款、广义货币(M2)、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分别增长11.8%、12.7%和10.0%。信贷结构持续优化,3月末普惠小微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26.0%和41.2%。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稳中有降,3月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95%,较去年同期下降0.41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14%,较去年同期下降1.35个百分点。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3月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8717元,较上年末升值1.4%。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得到缓解,经济增长好于预期,市场需求逐步恢复,长期发展还具有市场规模巨大、产业体系完备、人力资源丰富等优势条件。也要看到,国内经济内生动力还不强,需求仍然不足;全球经济增长趋缓,通胀仍处高位,主要央行政策紧缩效应显现。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更好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广东、深圳开展试点,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整合现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二是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三是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四是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政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4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3年4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主要如下: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4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62153.6亿元。国债发行7518.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6728.5亿元,金融债券发行10057.7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5214.6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257.5亿元,同业存单发行21966.8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4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4.4万亿元,日均成交12214.2亿元,同比增加20.5%,环比减少1.3%。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1.9%,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51.4%,单笔平均成交量4955.6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2万亿元,日均成交1695.1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7.8万笔,成交金额114.5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3年4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2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2%。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2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1万亿元、占比67.0%,政策性金融债0.7万亿元、占比21.8%。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4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44.2万亿元,同比增加25.2%,环比减少8.8%。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31.6万亿元,同比增加26.8%,环比减少8.9%;买断式回购成交4820.2亿元,同比增加23.0%,环比减少5.9%;同业拆借成交12.1万亿元,同比增加10.4%,环比减少8.4%。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35.8万亿元,同比增加16.1%,环比减少19.2%。4月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77%,环比下降8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69%,环比下降1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4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1.9万亿元,贴现发生额1.4万亿元。截至4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3万亿元,贴现余额12.2万亿元。
4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8.8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1.8%,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1.1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60.9%。贴现的中小微企业8.1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4%,贴现发生额0.9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68.9%。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4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323.3点,环比上升50.4点,涨幅为1.5%;深证成指收于11338.7点,环比下降387.7点,降幅为3.3%。4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4944.2亿元,环比增加23.9%;深市日均交易量为6468.8亿元,环比增加21.8%。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4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988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210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3%,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证券公司(资管)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1.8%。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67、1、12、11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为90%。
4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65.5%,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公司(自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91.1%。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
根据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显示,2023年一季度末,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稳健增长,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服务持续加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基本稳定,商业银行利润增速下行,风险抵补能力整体充足,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保持稳健。
保险业偿付能力情况为:2022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1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6%,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8.4%。49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10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16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1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
2023年第一季度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
为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中介服务职能作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就2023年第一季度债券市场14家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发展情况、内部建设及自律管理动态进行了总结。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4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协会对外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经前期准备,现将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5月31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5月16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件分别聚焦于证券陈述责任纠纷、营业信托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等金融类争议案件,着眼于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关系认定及责任认定。
发文机关:北京金融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6日
成渝金融法院与重庆证监局、四川证监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23年6月1日,成渝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共同加强金融协同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助力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形成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打造内陆开放战略高地,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
发文机关:成渝金融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日
川渝自贸区法院联合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部署,共同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和四川自贸区法院、重庆自贸区法院《川渝自贸区法院合作共建协议》,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于5月25日通过视频连线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川渝自贸区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发文机关:重庆两江自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6日
互联网保险未清晰展示免赔额条款,上海法院向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保险公司纷纷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
新的销售方式带来了商业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但其中存在一些合规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互联网平台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针对保险公司未尽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却主张免赔额的情形依法作出裁判,并围绕相关问题向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以期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
发文机关:上海高院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2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成立法院课题组对融资性循环贸易纠纷裁判路径实证进行研究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囿于向银行贷款困难,叠加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更为堪忧,为维持市场活性,扩大企业规模,不少中小微企业与非金融机构以“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模式,实现资金的拆借流转。通过检索海量生效裁判文书发现,融资性循环贸易因涉及交易主体众多、标的额大、交易模式复杂,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和表面意思不一致导致审判实践中产生法律关系认定不清、表面行为与隐藏行为效力认定难等困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通过对融资性循环贸易纠纷案例进行实证研究,探求此类案件的共性与规律,对于统一类案的裁判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发文机关:法律适用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事实信托关系的认定及适当性义务审查的考量因素——才某与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先后两次向某信托公司汇款,并在汇款摘要中写明了其所购买的信托产品的名称;某信托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在涉案信托产品清算后亦向才某返还了剩余信托财产。从涉案信托合同的缔约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信托合同关系。涉案《客户调查问卷》上的签名并非才某本人所签,某信托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推介金融产品时充分了解了才某的财产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投资能力等,对才某进行过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未尽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销售”的适当性义务。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某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故法院支持了才某要求某信托公司赔偿投资损失38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某基金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
投资管理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适当性义务属于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是在基金合同订立前赋予卖方机构的义务范畴。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其过错及投资者实际损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本案中补充进行风险评估的时间与基金成立时间相距较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在短期内发生明显变化的可能性并不大,后续评估显示董某某符合案涉基金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投资者在其后补充签署了《基金合同》并对认购事宜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投资管理公司上述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在实质上过度影响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但仍应对其上述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情形,法院酌情确定投资管理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投资者予以适当赔偿。董某某提出,其实际损失即认购本金、认购费用及相应利息,但是法院认为其认购基金产品的份额并未全部损失,且该等损失并非全部可归责于投资管理公司对上述适当性义务的违反,故对于董某某超出上述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刚性兑付条款的识别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张某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
首先,关于双方之间《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张某可在“所投企业未在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完成A股或被公开市场挂牌或被A股上市公司收购”的情况下选择是否将其持有的基金收益权转让给某投资管理公司。该条约定与该基金是否盈利并无关联,不符合某投资管理公司所述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刚性兑付的情形,对于某投资管理公司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不予认可。其次,关于张某申请转让基金份额的时间问题,根据张某一审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其已于2019年12月13日前向某投资管理公司多次主张要求提供接受书面申请的快递地址和书面申请格式,但某投资管理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才向张某提供,故对于某投资管理公司关于张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转让申请的抗辩意见,缺乏合理性。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要求履行转让协议的请求,某投资管理公司向张某支付转让价款118万元。
扫描二维码阅读全文
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第九期)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阎慧鸣
本期编辑成员:卢琦、时梦蕾、郄乔慧、郭子晗
推荐阅读

浩天观察 | 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5月)


分享
喜欢本篇内容记得
分享、点赞与在看哦

点赞

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