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8月)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8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7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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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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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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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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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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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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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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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资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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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部门善始善终推进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整改 着力提升平台企业常态化金融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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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同意合成橡胶期货及期权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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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市两级派出机构统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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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二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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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定期寿险示范条款》、《终身寿险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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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2022年度交强险经营情况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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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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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专门法院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在上海金融法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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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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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宁召开全区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推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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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创新 凝聚合力 实现金融审判工作突破提升——连云港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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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分别召开金融审判、行政审判新闻发布会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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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依法规制高利放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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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典型案例:
营业信托之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认定包括对合格投资人的甄别、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可行性分析、合同解释的具体方法在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个方面。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稳步发展,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条例》共7章62条,重点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9日
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法律授权,证监会认真梳理总结现有监管实践,将部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成具体标准,形成了《规定》。《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起草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0日
《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强期货市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和增强监管效率,近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重点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设定方法,规范交易行为。二是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义务。三是完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进一步充实报告内容,明确报告方义务。四是对持仓合并原则进行明确,同时对持仓合并豁免有关制度作出原则性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持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31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为促进注册制下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企业)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
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及评价期未开展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除外。第四条 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牵头组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中国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参与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4日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落实证券行业廉洁生态体系建设要求,持续培育行业廉洁文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22〕37号)等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开展行业调研、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机构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20年发布实施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证协发〔2020〕3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请各证券经营机构按照要求完善廉洁从业内控机制,强化廉洁从业管理,确保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中将廉洁从业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立足于提升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重点围绕以下方面: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二是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1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五十条及附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责任。二是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三是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四是完善监督管理职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1日
二、资管动态
金融管理部门善始善终推进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整改 着力提升平台企业常态化金融监管水平
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出台一系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与监管制度框架,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2020年11月以来,从依法加强监管和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金融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蚂蚁集团、腾讯集团等大型平台企业全面整改金融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目前,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存在的大部分突出问题已完成整改。金融管理部门工作重点从推动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集中整改转入常态化监管。
近期,针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过往年度在公司治理、金融消费者保护、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业务活动、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处以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71.23亿元。要求蚂蚁集团关停违规开展的“相互宝”业务,并依法补偿消费者利益。此外,针对以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近期也对邮储银行、平安银行、人保财险和财付通公司等实施了行政处罚。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提升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常态化监管水平,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确保同类业务适用同等监管规则,实现公平监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支持、鼓励平台企业持续提升金融普惠性,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增强国际金融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民生需求。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5日
证监会同意合成橡胶期货及期权注册
近日,证监会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合成橡胶期货及期权注册。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好各项工作,保障合成橡胶期货及期权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市两级派出机构统一挂牌
7月20日上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标志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取得阶段性成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和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昌升出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挂牌仪式并共同揭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建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认真履行金融监管新职责新使命,聚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努力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二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
人民银行统计,2023年二季度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230.58万亿元,同比增长11.3%;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5.73万亿元,同比多增2.06万亿元。
其中企事业单位贷款稳步增长,中长期贷款增速提升较多;工业、服务业和基础设施业中长期贷款增速持续提升;普惠金融各领域贷款保持较高增速;绿色贷款高速增长;涉农贷款增速持续增长;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贷款支持科创企业力度较大;住户消费贷款增速回升,经营性贷款保持较快增速。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8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定期寿险示范条款》、《终身寿险示范条款》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行业发布了《定期寿险示范条款》和《终身寿险示范条款》两个示范条款,推荐行业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这是我国人身保险领域首次发布的行业示范条款,标志着保险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人身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方面的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据介绍,示范条款制定过程中,项目组收集了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和香港及台湾地区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条款及监管政策,在充分研究借鉴国际人身保险业在产品“三化”的历史沿革、主导机构以及强制化要求等方面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我国“三化”工作开展的方式与路径。项目组通过多次行业内部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法律专家论证,在广泛吸收国内外经验基础上,首批研究制定了《定期寿险示范条款》和《终身寿险示范条款》,这两个示范条款适用于个人主险同类别产品,其他类别产品参考使用。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8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2022年度交强险经营情况
7月2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社会发布2022年度交强险经营情况。2022年保险行业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升交强险业务质效,车险综合改革政策红利深入惠及广大消费者。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交强险承保机动车数量3.37亿辆;保费收入2465亿元;保障金额67万亿;赔付成本1845亿元;承保亏损22亿元;管理与服务成本585亿元(含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制度自实施以来累计提取279亿元。
从经营结果来看,2022年度交强险经营质效提升,保险保障作用充分发挥,承保机动车数量增长4.3%,保障金额提升4.4%,赔付成本增长4.6%,车均保费下降0.5%,车险综合改革“降价、增保、提质”阶段性目标全面达成。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8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在改善金融结构、促进直接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及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立法及监管相对滞后,部分市场主体存在违规公开募集资金、投资者适当性落实不到位、违规管理和使用基金财产等现象,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利益,涉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此类纠纷存在涉众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对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进一步明晰涉私募基金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发文机关:法律适用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日
金融专门法院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在上海金融法院召开
此次座谈会召开正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这既是一次建院五年的成果验收会,也是一场齐聚各界人士,共商发展大计的座谈交流会,更是一场关于“金融专门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开门调研会。
与会领导和嘉宾分别作了交流发言,大家对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五年来的工作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大家表示,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建院五年来,上海金融法院充分发挥了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在落实国家金融战略和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积极进取、敢闯敢试、开拓创新,服务大局显身手,创设规则立潮头,创新机制出精品,司法改革闯新路,队伍建设兴人才,成果卓著、成绩斐然,为金融司法高质量发展贡献了“上海经验”,体现了首家金融法院的情怀和担当。
发文机关: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8日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为引导规范金融交易,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天津高院现发布8个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公正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发文机关:天津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7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宁召开全区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推进会
2023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宁对金融审判进行分析、研判和部署。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广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审结一审金融刑事案件1312件,审结各类金融一审民商事案件320358件,全区法院加大涉金融案件执行案力度,有力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会上,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梁炳扬做了金融审判分析总结。广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证监局与会领导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南宁、柳州、桂林、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分别做经验分享交流。
发文机关:广西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8日
守正创新 凝聚合力 实现金融审判工作突破提升——连云港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会议
为切实提升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水平,推动全市法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实现新突破,精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7月14日下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州区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连云港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玉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各县区法院分管院领导、审理金融案件(含民间借贷)的审判庭、速裁庭、人民法庭庭长参加会议。会议由连云港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陈怀友主持。
会议总结回顾2023年上半年金融审判工作情况,会议对全市金融审判工作存在问题与困难进行分析,并就今后继续抓实做好金融审判工作提出要求。
发文机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发布时间:2023年6月4日
即墨法院分别召开金融审判、行政审判新闻发布会
2023年7月21日下午,即墨区金融审判、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先后在即墨法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发布会通报了即墨法院2020年至2022年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和典型案例。
2020年至2022年即墨法院分别审结金融案件3849件、3863件、3255件。从案件类型看,收案数居前三位的依次是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40.7%。从案件质效看,近三年,即墨法院金融案件上诉率、发改率均低于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值。发布会后,即墨法院召开金融审判座谈会,与金融机构代表对当前金融纠纷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就强化多方协调联动、维护良好金融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进行深入交流。
发文机关:青岛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4日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浙江高院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应当严格依法规制高利放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裁判观点】
浙江高院二审认为,委托贷款是贷款种类之一,系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缔约主体及合同内容符合委托贷款的特征,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A公司主张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依据。A公司向委托贷款方C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某支付的“利息损失”“委贷手续费”均系基于案涉委托贷款产生的费用,属案涉委托贷款用资人的融资成本。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向B公司发放了第一笔委托贷款,梁某某向A公司方计收贷款发放之前己方控制款项产生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从案涉委托贷款本息中扣除。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委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本案中,C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亦载明作为委托人的C公司应向作为受托人的小额贷款公司支付手续费,故委托贷款的手续费亦应由C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该笔手续费转嫁于A公司方亦属用资人的融资支出,应当从欠付的委托贷款本息中扣除。另外,由A公司支付的“委贷手续费”、“违约金”、“管理费”均系基于案涉委托贷款产生的费用,属用资人的融资成本,一并充抵支付委托贷款本息。二审根据C公司以利息、咨询费、管理费、委贷手续费、违约金等各类名义收取的与案涉委托贷款有关的款项,按照借款期限内约定年利率18%、借款期限外年利率24%的标准,重新核算结欠的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应改判。
西安中院典型案例:营业信托之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认定包括对合格投资人的甄别、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可行性分析、合同解释的具体方法在审判实践的运用等多个方面。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案涉《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及《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综合考虑营业信托投资人的特点、结合《信托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实际情况,探求当事人的本意,应当认定本案《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已经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判断案涉信托计划是否成立,应当结合营业信托即商事信托的特点及合格投资人的条件进行判断。本案双方订立的《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是以法人(机构)为受托人,个人或者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信托公司接受信托之行为具有营业性,以营业为目的,属于商事信托。商事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应遵循商事行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第六条规定:“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可见,我国对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具有明确的要求,其中首先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并对合格投资者设定了条件,要求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第二、判断案涉信托计划是否成立,应当考虑《承诺函》未能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实际情况以及未办理完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否影响承诺函中承诺事项的实现。第三、判断案涉信托计划是否成立,应当对合同条文本意进行分析,并结合合同全文系统完整的解释。第四、判断案涉信托计划是否成立,应当考虑投资人对于承诺函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是否具有判断能力,投资者有无尽到审查义务。第五、判断案涉信托计划是否成立,应考虑未满足的成立条件是否影响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的判断。第六、判断案涉信托计划是否成立,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通过履行行为表现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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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2023年8月)

特别声明
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的目的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了解资产管理行业中国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该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本期主编:牟菲
本期责任编辑:时梦蕾
本期编辑成员:郄乔慧、阎慧鸣、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