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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税法资讯(2023年第9期)

2023-09-06


税收政策动态速递


1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2023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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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2027年12月31日前,创投企业可继续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如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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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针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规定了试点阶段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第一,个人所得税层面,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1)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第二,企业所得税层面:(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增值税方面:(1)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第四,印花税方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上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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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特定情形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适用期限,调整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注:“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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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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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2023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税务总局2023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2)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纳税人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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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同时,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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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2027年12月31日前,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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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2027年12月31日前,(1)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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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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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将符合如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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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利率水平高于前述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2)对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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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2027年12月31日前,(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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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两公告规定:(1)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条优惠政策可与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2)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条优惠政策可与同税种优惠其他政策叠加享受;(3)2027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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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公告》")。《公告》规定:在2027年12月31日前,(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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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2023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就各地区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作出如下指示:(1)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2)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保障中小企业融资需求;(3)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4)落实政府采购、稳岗就业等扶持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5)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财税政策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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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5年12月31日前,(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7)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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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1)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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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案例


1

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申报错误,单位受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北京卫生法学会作出西地税稽罚〔2017〕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卫生法学会2011年1月-2014年8月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卫生法学会处以罚款1005484.21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卫生法学会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受雇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故认定第一稽查局以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无不当之处。


浩天评论:

本案提示各用人单位,如需聘用退休返聘人员,需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方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为返聘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须按劳务报酬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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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案号“(2019)京02行终1657号"


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为明确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23年8月18日,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针对如下14项优惠政策,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方面,予以梳理,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七、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00 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九、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十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十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十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十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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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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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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