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11月)

前 言
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服务是浩天深耕多年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基于对资产管理领域适用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多年的实务积累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浩天协助境内外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成了大量、知名的交易。浩天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广泛而深入、全面且专业的资产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屡获钱伯斯、《商法》、LEGALBAND等多家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颁发的多个法律奖项,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口碑。
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自2022年10月起,每月对外正式推送一期《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领域最新法律法规、行业最新动态以及司法实践,以期在第一时间提供行业最新资讯,并展示我们的研究成果。
本期为《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2023年11月刊,浩天资产管理行业委员会重点梳理了2023年10月至今金融资管领域最新法律规范、行业内重大资讯以及司法领域内的最新动态。后续我们将在每月继续推送《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敬请关注。
目 录
1.新规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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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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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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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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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现金分红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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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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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电子化规范》等9项金融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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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资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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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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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 更好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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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3.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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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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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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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2022年度上海法院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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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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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杭州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18-2023)》
4.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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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2022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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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2022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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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本期重点关注
一、新规速递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办法》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认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方法、流程和标准。《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从银行进一步拓展到保险领域,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打好基础,有助于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监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增强金融体系稳健性。
《办法》共四条二十项,包括总则、评估流程与方法、评估指标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参评保险公司范围。包括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上一年度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二是明确评估指标和权重。包括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4个维度共计13项评估指标,4个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三是明确具体评估流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每两年根据参评保险公司相关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得分达到或超过1000分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为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
《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将企业债券纳入《管理办法》规制范围,更好促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协同发展。二是强化防假打假要求,压实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完善证监会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的机制。三是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信息披露有关要求,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四是强化对非市场化发行的监管,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非市场化发行。五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修订),不再将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列为应当中止审核注册的情形,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性。
《24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求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二是明确部分债券发行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一年资产清单及相关说明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现金分红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为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中国证监会结合监管实践,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金分红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现金分红规则修订主要思路是在坚持公司自治的基础上,鼓励公司在章程中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对不分红、财务投资规模较大但分红比例不高的公司,通过强化披露要求督促分红;便利公司中期分红实施程序,鼓励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
《现金分红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二是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结合监管实践,允许上市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在一定额度内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企业成长红利。三是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强调上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条款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引导形成中期分红习惯,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二是根据《现金分红指引》关于优化中期现金分红实施程序的制度安排,新增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三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债务过高的情形下实施分红放大风险。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促进上市公司降低重组成本,加快重组进程。
《决定》涉及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九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在6个月基础上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时间由至多不超过1个月调整为至多不超过3个月。二是明确相关配套措施。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一方面,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交易标的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就交易标的报告期期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延长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是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的举措之一。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多措并举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出台定向可转债重组规则,优化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落实好适当提高轻资产科技型企业重组估值包容性政策,进一步营造并购重组良好市场环境。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二、资管动态
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银行“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
“沉睡账户”主要是指5年及以上未发生主动交易,且账户中有余额的个人银行账户。“沉睡账户”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次“沉睡账户”提醒提示专项工作自2023年10月起,持续1年,由各银行机构对“沉睡账户”持有人进行提醒和通知。通过“沉睡账户”提醒提示工作,帮助消费者了解自身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及时查看、使用或注销冗余账户,唤醒沉睡的“钱袋子”,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3日
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 更好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证监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出借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同时,证监会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4日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10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要着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切实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始终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更加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和能源安全等。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要着力打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发展多元化股权融资,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完善机构定位,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强化市场规则,打造规则统一、监管协同的金融市场,促进长期资本形成。健全法人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拓宽银行资本金补充渠道,做好产融风险隔离。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健全房地产企业主体监管制度和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金融市场发行和交易行为,合理引导预期,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加强外汇市场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把握好权和责的关系,健全权责一致、激励约束相容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把握好快和稳的关系,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把握时度效,扎实稳妥化解风险,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严防道德风险;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三、资产管理司法裁判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助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财产特点设定的融资担保措施持更加包容的司法态度,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违反监管政策的,诉讼中依法不予支持。”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
2023年10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以下简称"《白皮书》")。2022年,上海法院共计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9270件,审结200617件,案件结收比为100.6%。标的总金额为1674.51亿元。收案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案件类型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合计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7.23%。
《白皮书》总结,金融商事案件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及占比持续上升。2022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达到了2018年的3.7倍,在一审金融商事案件中的占比从2018年的13.18%上升到55.5%。二是案件调解撤诉比例整体呈上升趋势。2022年,上海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占比为39.57%,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体制机制的建设成效初显。三是涉众型金融商事案件数量较多。主要包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违规经营引发大规模债务纠纷、私募基金领域“爆雷”事件多发导致大量投资者维权诉讼案件三种情况。
根据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白皮书》预判,未来涉及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纠纷案件将持续增多,主要集中在与消费信贷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资管产品的维权纠纷、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纠纷等领域。随着跨境金融交易的进一步增多以及上海法院涉外金融审判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将进一步增加。随着金融业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深度融合,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发展,金融司法裁判的市场导向和规则引领作用将进一步提升。
发文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2022年度上海法院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情况》
2020年10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18-2022年度上海法院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以下简称"《涉供应链白皮书》")。
《涉供应链白皮书》分析了涉供应链金融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一是供应链金融相关参与主体的合规经营问题。如资金融入企业大多为话语权通常较弱的中小企业,常常因合同条款的透明性、公平性等问题发生纠纷等。二是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融资成本较高的问题。资金出借方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不利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落实。三是核心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问题。尤其要关注有关贸易真实性的风险、有关债务融资的风险、商业票据交易链条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四是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支持与规制的平衡问题。在依法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对创新中出现的虚构应收账款实施诈骗、违规发展证券业务等问题,也要依法否定相关行为效力。
对此,《涉供应链白皮书》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及相关从业主体的监管,强化供应链金融相关参与主体的合规建设,努力完善涉供应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快优化系统性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
发文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总结了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情况,对金融民商事纠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界定、仲裁协议成立问题是否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非对称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仲裁案件同案不同裁与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案件民刑交叉与撤销仲裁裁决,严格把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以及从严把握可能适用“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
同时,《北京金融法院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发布了十起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包括: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能否适用于从合同、单边选择性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能否视为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债券虚假陈述仲裁条款对债券投资人是否具有约束力、证券公司发布的多期《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对证据系伪造的仲裁裁决撤销认定标准、涉民刑交叉案件的司法审查等;同时也包括北京金融法院在某基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标的额10多亿仲裁执行案件中,依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平台,积极引入第三方投资,妥善化解巨额债务危机,实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赢”效果的案例;还有涉及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的相关案例。典型案例既反映出新时期新环境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又充分体现了司法与仲裁的良性互动。
发文机关:北京金融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5日
杭州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杭州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18-2023)》
2023年10月31日,杭州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发布《杭州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18-2023)》。包括“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证券欺诈 创新机制高效化解证券纠纷——股民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及赵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打击公募债券欺诈发行 夯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明晰保理合同责任承担 精准助力企业融资发展——浙江某银行诉吉林某科技集团、吉林某路运集团、吉林某运投集团等保理合同纠纷案”“准确甄别非法期货交易 提示投资法律风险——刘某某诉某交易市场公司、某银行某支行合同纠纷案”“能动发挥金融审判职能 一站式化解金融小额纠纷——某信用卡中心诉潘某等203人信用卡纠纷系列案”“依法驳回未明确约定复利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某银行诉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等15个案件。
发文机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四、涉金融资管类法律问题典型裁判案例研析
上海法院2022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一:就资管产品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中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应当以管理人是否尽到一般管理人应当尽到的谨慎勤勉为标准进行衡量。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以监管规定及行业标准为参照,结合具体投资进行认定。对管理人投资决策的合理性问题,可在尊重商业判断的基础上,根据投资当时的可得信息,以过错考量为据,结合资管计划其余投资情况、市场同类投资情况、争议事件的市场反应等参照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可以从投资约定、风险管理、投资合理性三个层面进行具体评判。系争交易的产品类型、标的券信用评级符合合同约定,管理人针对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在相关监管规定及行业标准的要求范围内。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确定是否系因管理人决策失当而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涉及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判断。司法应当谨慎介入对投资决策合理性的判断,尽力避免用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以免干扰正常的商业交易。通常情况下,管理人的商业判断应予尊重,但投资决策的商业判断存在重大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尊重商业判断的基础上适当介入,谨慎把握合理性判断的标准。
就本案系争投资决策,以交易当时可知信息而言,A集团财务公司本身并无明显信用风险;从外部评级、递延付息市场反应、发行人情况看,对质押券的选择不存在明显失当;质押率和回购利率参照市场情况在合理范围。系争交易前不久,资管计划与A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同类型交易,甲银行未提出异议,从侧面也可证明,以A集团财务公司为交易对手不存在合理性的重大欠缺。结合本案当事人相应主张及举证情况,法院认为管理人作出系争交易的投资决策具有合理性,在系争投资行为中已尽到相应勤勉义务。
上海法院2022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二:“保险+服务”金融复合产品中的“服务”部分应由服务提供商依据服务合同依约履行,金融产品的发售方亦负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服务的合同义务。发售方和服务提供商因各自与消费者之间合同所负有的债务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消费者可向任意一方主张权利,二者应共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被命名为“游某保”,是B两全险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的复合产品。“游某保”产品名称和在销售平台的产品内容介绍重点突出旅游权益,并未在产品名称中显示保险产品的类型及具体保障内容。消费者购买“游某保”,选择的是整体产品的组合权益,而不仅在于获得B两全险的保险保障。消费者与乙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是“游某保”产品综合权利义务。乙保险公司通过与旅游权益捆绑销售的方式将B两全险包装为“游某保”产品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数对象发售,并因消费者购买“游某保”产品而获得合同利益,作为产品发售方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虽然乙保险公司向客户揭示旅游权益有固定的使用场景及特定的服务提供方,亦不免除其作为“游某保”产品发售方的义务和责任。
A网络平台、C旅游网均公示了“游某保”产品旅游权益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且主要内容均一致。“游某保”产品的背景为乙保险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郁某购买“游某保”产品后,甲公司向郁某购买“游某保”产品时预留手机号码对应的C旅游网账号中发放第1年度旅游权益金,发放的金额、比例与C旅游网上的旅游权益说明内容相符。虽然郁某称其在A网络平台点击服务合同的方式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因产品下线,无法提供证据直接证明,但在案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郁某就“游某保”产品约定的旅游权益与甲公司达成了一致。
C旅游网“游某保”产品旅游权益页面设置“马上使用”和“去乙保险公司选购”按钮,表明甲公司不仅知晓消费者购买“游某保”产品包含其提供的旅游权益对价,而且积极引导其网站的浏览用户到乙保险公司相关渠道购买“游某保”产品。郁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旅游权益服务合同关系,甲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乙保险公司负有确保郁某享有“游某保”产品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甲公司负有向郁某发放旅游权益金及确保可在C旅游网依约正常使用的合同义务,郁某可分别依据上述合同关系向任意一方主张权利。郁某上述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目的,而乙保险公司和甲公司基于各自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给付责任,两债务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郁某可以请求债务人乙保险公司和甲公司之一或者全体履行债务,且在一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另一债务人免除其责任。郁某主张甲公司发放旅游权益金,乙保险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系对自身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处分,可予支持。乙保险公司和甲公司对外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后,就双方内部责任分配可另行处理。
北京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虽然《募集说明书》为企业对外发布,但一般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将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也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债权虚假陈述案件中,因《募集说明书》中包括证券承销保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评估公司关于虚假陈述责任承担的声明,《募集说明书》中的仲裁条款对上述主体发生法律约束力。
【裁判观点】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募集说明书》中载明,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约定,也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应当提交某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某证券承销保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律所、某评估公司关于虚假陈述责任承担的声明也为《募集说明书》的一部分。根据上述约定,债券投资人持有本案所涉债券,视为其同意《募集说明书》载明对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约束,前述仲裁条款即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故某资本管理公司要求某证券承销保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律所、某评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综上,某律所的主管异议成立。裁定: 驳回某资本管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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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天资产管理资讯月刊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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