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4年第4期)

一
新规速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公告了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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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4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1)境内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2)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3)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4)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规定:“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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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年4月24日,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4年4月24日起贯彻执行。
《细则》规定了汽车以旧换新的以下几方面: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补贴资金管理;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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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公告》"),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
《公告》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对该类业务相关的主体、应用范围、申请方式、抵扣方式、系统操作、金额限制、业务资料等等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为该类业务的办理提供了指引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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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2024年4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3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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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策解读
税务总局新媒体、厦门税务发布《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符,能否申报退(免)税?》
2024年4月15日,税务总局新媒体、厦门税务发布了《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符,能否申报退(免)税?》,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能否退税进行了解答。
问题: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和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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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4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4月25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解读》对该类业务相关的十四个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较为常见的5个问题如下:
(1)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哪些?收购报废产品后再销售的自然人,是否包括在内?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发票;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者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已经实现了报废产品流通环节合规开、受票的覆盖。
5号公告所称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2)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如何申请“反向开票”?
答: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反向开票”申请时间、回收报废产品类别、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等。同时,需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3)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开具什么发票?
答: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发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还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实际情况,因此,如资源回收企业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并根据选择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正确开具发票。
(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者应以每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作为依据,判断能否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涉及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其“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5)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符合上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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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案例
四川省攀枝花市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向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2024年4月28日,国税总局官网发布税案通报,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一起向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捣毁虚开窝点4个。
经查,犯罪团伙控制多家医药咨询服务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多家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价税合计金额425万元。目前,犯罪分子宋波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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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2024年4月28日,国税总局官网发布税案通报,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安徽大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经查,该企业通过虚构研发项目、虚报研发费用等手段,偷税10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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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税务、海关、人民银行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024年4月28日,国税总局官网发布税案通报,江西省赣州市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办赣州市龙南润林珠宝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赣州市龙南润林珠宝有限公司将黄金简单加工为导线等产品后,采用虚假贸易出口、道具循环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赣州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315万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继扬因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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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务新闻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最新出台的《公告》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范围、明抵扣、明优惠、增便利、增规范、增效率”六个方面:
——明范围。《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明抵扣。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明优惠。《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一是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二是给目前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一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权。三是做好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衔接。
——增便利。《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一是各类票种均可开具。二是商品编码单独设置。三是开票额度因需调整。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规定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有效减轻了自然人的办税负担。
——增规范。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一方面,降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降低虚开发票风险。
——增效率。《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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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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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熊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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