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之一 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
一、主体: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对法院保全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二、时间: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这一时间点对参与分配来说尤为重要。
(一)部分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条: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是指主持分配的法院收到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执行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最后日期。
第10条: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若执行标的物为货币类财产,以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若执行标的物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以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作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8条: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确定:
(1)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当次分配方案已发送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该日期不受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所影响。主持分配法院邮寄发送的,以投递签收邮件日期为发送时间。直接送达的,以相关当事人签收日期为发送时间。
经执行当事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自主协商或者以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确定各债权人应分配数额,主持分配法院收到书面意见或者记入执行笔录的,视为当次分配方案已向当事人发送。
执行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发送的,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2)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且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已经处置变现,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相同的原则处理。不受买受人未缴纳尾款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拍卖后再次拍卖、变卖所影响。
(3)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后以物抵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抵债裁定送达之日的前一日。
未经拍卖或者变卖程序,当事人自行协商以物抵债,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上述截止日前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就本次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受偿。
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债权人截止日前已寄送参与分配申请,但主持分配法院在截止日前未收到的,仅就本次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受偿。
(二)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以司法判例对“财产执行终结”认定作出解释,如:
A.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8执异311号裁定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为不动产的,应以过户裁定依法送达相关权属登记机关作为该财产执行终结的认定标准。
B.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执复665号裁定认为: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时,本案的执行款项并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故不能认为该财产已执行完毕。
C.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执异124号裁定认为: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之日前,关于参与分配本次执行中待分配财产的债权人范围及债权性质、数额等情况业已确定。只有确定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人民法院才能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否则,债权人范围及债权性质、数额等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分配方案将无法制定,因此,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之日的前一日,即为申请参与本次分配的截止日期。同时,该日期不受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等因素的影响。
D.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4执异116号裁定认为:本案中,案涉房产已经拍卖并裁定交付买受人,建行铁路支行在此后申请参与分配,已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
E.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202执异99号裁定认为:本院拍卖案涉房产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房产拍卖款进行分配,因杨志汉提起执行异议,案款至今尚未分配,异议人范艳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未超出法律规定期限,
F.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2)闽0181执异126号裁定认为: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的规定,潘志全在取得执行依据后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参与何祥光财产拍卖所得款的分配,该申请提出时案涉房产虽已拍卖并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但案涉房产的拍卖所得款尚未分配处置完毕,执行程序仍未终结,故潘志全有权参与案涉房产拍卖所得款的分配。
综上,各地区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终结”界定不一。执行财产为货币类的,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之日、案款是否已向申请人支付完毕、分配方案送达当事人的前一日均有可能成为判断财产执行是否终结的标准;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的,拍卖并裁定交付买受人/相关权属登记机关、拍卖款项是否分配完毕、分配方案送达当事人的前一日均有可能成为判断财产执行是否终结的标准。
三、提交材料: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四、分配方案的制作与异议: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五、分配顺序:执行费用/评估费/税费等→优先债权→普通债权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