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税法资讯(2024年第5期)

一
新规速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4年5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0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规定:(1)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2)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3)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4)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5)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6)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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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
2024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予以发布,该批目录含146家企业的139个品牌的304个车辆型号,涵盖车辆种类7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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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策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的解读
2024年5月22日,货物和劳务税司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作出解读,该解读分为公告出台背景、本批《目录》基本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三大内容。
(1)公告出台背景: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相关公告,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
(2)本批《目录》基本情况:本批《目录》为2024年第二次发布,累计为第十五批,共涉及146家企业的304个车型。
(3)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②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③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④《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五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⑤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五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五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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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新媒体发布《知识帖!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
2024年5月20日,税务总局新媒体发布了《知识帖!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相关优惠政策作出解读:
(1)享受主体: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
(2)享受内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享受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4)享受条件: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5)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6)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7)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8)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③《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④《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9)政策案例:某制造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条件,2023年取得销售收入15600万元,发生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10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040万元(15600×9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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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新媒体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请收好》
2024年5月29日,税务总局新媒体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请收好》,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解读:
(1)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享受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享受时间: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4)享受条件:
①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③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④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⑤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⑦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⑧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⑨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⑩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6)办理材料: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8)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9)政策案例:A企业于2023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享受相关优惠的条件,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当年减免所得税额350万元(3500×10%),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25万元(3500×2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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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新媒体、浙江税务发布《如何填报扣除商业健康保险?视频教程请收好》
2024年5月27日,税务总局新媒体、浙江税务发布《如何填报扣除商业健康保险?视频教程请收好》,对个人所得税中如何填报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作出解读。
根据政策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正在进行,填报方式为:
(1)进入标准申报界面: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进入专题页”按钮-阅读提示信息后-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进入标准申报界面;
(2)核对个人基础信息:仔细核对个人基础信息-若有错误点击“>”进行更正-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新增商业健康险:在“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的其他扣除项目中-点击“商业健康险”-点击右上角“新增”;
(4)填写保单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保单相关信息后-点击“确定新增”随后可看到“商业健康险”金额-确认无误后点击“返回”;
(5)新增完成:仔细检查其他扣除项目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界面将跳出提示信息-阅读知晓后点击“继续”-即可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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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新媒体、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中国税务报社、浙江税务发布《如何在个税年度汇算中填报扣除公益性捐赠?视频教程请收好》
2024年5月31日,税务总局新媒体、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中国税务报社、浙江税务发布《如何在个税年度汇算中填报扣除公益性捐赠?视频教程请收好》,对个人所得税中如何填报扣除公益性捐赠作出解读。
根据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居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扣除。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正在进行,填报方式为:
(1)进入标准申报界面: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进入专题页”按钮-阅读提示信息后-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进入标准申报界面;
(2)核对个人基础信息:仔细核对个人基础信息-若有错误点击“>”进行更正-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3)新增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在“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下方-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点去右上角“新增”;
(4)填写捐赠信息:如实填写“新增”页面捐赠相关信息-点击“保存”后,就可以看到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合计-分配扣除即为确定在综合所得汇算中予以扣除的金额-在综合所得汇算中扣除不完的也可在其他个税应税所得中扣除-点击“分配扣除”-填写支出金额-再点击“保存”-确定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
(5)新增完成:对“综合所得捐赠扣除”金额确认无误后-点击“返回”-再点击“下一步”-界面将跳出提示信息-阅读知晓后点击“继续”-即可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6)仔细检查其他扣除项目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阅读知晓后点击“继续”-即可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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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务案例
[经济日报头版] 持续提升绿色税收效能
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入104亿元,同比增长7.8%。到今年4月,环保税开征已满6年。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机制,环保税推动企业主动减污降排,为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环保税是我国绿色税收中的一员。经过多年改革探索,我国已形成多税种共治、多政策组合、多部门协同的绿色税制体系,覆盖企业开发、生产、消费、排放全流程。环保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绿色税种全部完成立法,让绿色税收更加稳定权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绿色税收优惠精准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引导企业向绿而行的系统合力。
当前,各行各业绿色转型面临挑战的复杂性不断提升,部分企业仍存在不敢转不会转等问题。要持续释放绿色税收效能,更好发挥引导调节作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政策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坚持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让相关税收政策更加精准有效。
征管方面,多部门协同机制要继续发力。绿色税收往往征收链条长、涉及部门多、征缴面广,部门间机制衔接和信息共享非常重要。
绿色发展是大势所趋。近年来,更多企业在绿色税收激励下,学会了算大账、算长远账,持续加强环保技术改造,赢得了更多市场空间和机遇,实现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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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编写本税收简报目的仅为帮助大家了解税收法规及/或该领域重大事件的动态和发展。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我们的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如您希望获得专业意见,请向我们的税务律师咨询。
编委会
本期主编:陶姗 、徐仲锋
本期编辑成员:陶姗、徐仲锋、魏泽盟、熊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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