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大知产(2024年第4期)

行业新闻速递
《二〇二三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正式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二〇二三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从保护成效、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文化建设、国际合作等五个方面介绍了2023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展和成效。
保护成效方面,司法和行政保护能效不断提升,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6.22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7049件,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万件;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组织开展多个行政执法专项行动。202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提高到82.04分,再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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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成功缔结
5月13日至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国际法律文书外交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成功缔结《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条约》谈判历经25年最终达成。《条约》包含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在专利申请过程的公开要求、制裁和救济等内容,在专利领域确立和协调了各国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行强制披露的机制,有助于提升专利制度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有效性、透明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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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联合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九部门共同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出发,重点在七个方面开展:(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标准体系;(二)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系;(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体系;(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五)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六)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七)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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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发布关于专利证书改版的公告
2024年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证书改版的公告,明确: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4年6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新版专利证书。新版专利证书沿用A4规格竖排版式,优化调整著录事项布局。旧版、新版专利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颁发的旧版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更换新版专利证书服务。对于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1.2节的规定请求更换或更正专利证书的,2024年6月1日(含当日)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新版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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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
5月2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周立权在“两区”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成为全国唯一被国务院批复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且是全国唯一全面完成规则制定、登记实践、保护案例、交易使用、数据资产入表等试点工作的地方,试点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认定为优秀。
目前,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共接收157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108项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其他各项数据知识产权促进运用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优势,形成市区合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市区两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系列培训。截至目前,朝阳区、顺义区知识产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受理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丰台区、怀柔区知识产权局已受理了专利纠纷调解案件,为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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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要求,北京市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5月30日,在中关村论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上,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二十五条,包括总则、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和附则五部分,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登记主体和登记程序等主要事项。市知识产权局将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鼓励推进登记证书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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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国家试点作出系统部署,成为全国首个省政府层面出台的数据知识产权专项政策。
《意见》提出,到2024年底,目标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1万件、数据知识产权运用价值50亿元以上,到2027年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总量突破3万件,实现运用价值200亿元以上。
《意见》聚焦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全链闭环、制度全域运用、生态全面形成以及改革保障四个方面,推出20条具体举措。《意见》强调,要以激励数据价值创造和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为导向,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重点,按照激励创新、赋能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系统构建权属明晰、源头可溯、运营合规、治理高效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保护制度。要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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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专利转化运用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近日,按照国家《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上海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部署要求,为及时推广本市开展专利产业化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评选形成了《2024年上海市专利转化运用十大典型案例》,在全市营造有利于专利转化运用的良好氛围。
这些案例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每一个案例都充分展现了在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下,助力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的过程,展现了专利转化运用在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产品竞争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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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案例简评
涉“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点评人:北京办公室 董龙凤
案情概况: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也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陈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后又向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犯其“小爱同学”商标权,并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小爱同学”商标,共同发布产品宣传文章。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陈某、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企业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立即停止侵权,陈某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简要评析:
本案系涉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不仅明确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并滥用权利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
首先,对于“小爱同学”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法院认为原告将“小爱同学”作为唤醒词及商品名称,通过大量用户长期持续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使得“小爱同学”与原告的产品建立了关联性和识别性,具备极高的市场价值。因此,“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其次,法院精确的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和典型行为条款对被告的行为予以规制。认定陈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与小某公司“小爱同学”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向小某公司关联公司发送律师函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两被告实施其他行为分别落入混淆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
最后,原告主张因陈某的商标抢注行为,导致原告在不得不通过提起大量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来保障正常市场经营并由此支出大量的费用损失。法院认定上述费用的性质可认为系原告因陈某的恶意抢注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应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下,商标抢注人在被认为具有恶意、丧失恶意抢注的商标后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先权益人的维权成本极大。通过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适用,不仅使得在先权益人获得救济,也能起到惩罚震慑恶意抢注行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