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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之二 :房屋拍卖款分配过程中涉及的被执行人租金预留问题

2024-06-07

“执行难”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时,被执行人名下往往已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除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分配制度为其他债权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依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以房产为其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对执行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该为其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为其预留5-8年租金,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较难实现,因此,实践中各方大多采取从房屋变价款中为被执行人预留租金的方式。然而,对于何为“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以及“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如何确定这两个问题,司法实践做法不一。


一、“维持生活必需”应是前提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第二十条所规定中的“必需”一词,体现了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而保障基本居住权的核心在于住有所居。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有房屋可居住即可,可以是借住、租住,可以是从大面积房屋更换为小面积房屋,可以是从价位高地段房屋更换至价位低地段房屋,可以是从高档住宅更换成普通住宅。“必需”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被执行房屋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名下的“唯一住房”;第二,房屋被查封时被执行人居住在房屋内。


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通常仅以被执行房屋为其名下唯一住房为由,要求从房屋变价款中为其预留租金,这是对“必需”一词的误解。当今社会买不起房子的人何其之多,但你并不能说这些人的生活就无法维持,租房、借住等是普遍存在的,这与生存权无关,而是每个人综合自身经济状况、生活方式所作出的选择。换言之,被执行房屋被查封时被执行人并未居住在内,说明被执行人有可供其居住的房屋。


二、“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尺度不统一


虽然《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各地方法院可以参照“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预留的租金,但是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当地”是指该市、拍卖房产所在行政区/附近小区还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区?第二,被执行人与其成年子女一同居住的,是否应为为其成年子女共同预留租金,应以每人多少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其居住面积?第三,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不同执行法院对同一小区的不同房产拍卖后为被执行人预留的租金也相差悬殊。


三、为被执行人预留租金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


从《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第四条与第二十条的表述及立法目的来看,为被执行人预留租金应限于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于名下房产被执行通常有三种状态:第一,已收到通知但不提出租金预留申请;第二,已收到通知并提出租金预留申请;第三,法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所有文书通过公告进行送达。


判断被执行人房产是否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首要考虑的因素应为被执行人的主观态度。被执行人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除被执行人主动申请预留租金外,应当认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有居住保障不需要预留租金。


四、预留租金在参与分配制度中的特殊问题


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有权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因被执行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分配方案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利益。但在被执行财产为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时,被执行人有权依据《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为其预留租金,分配方案中应明确为被执行人预留的租金总额,并在向债权人分配前予以扣除。这就导致了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极大概率因是否为被执行人预留租金、预留租金的标准而再次产生争议,进而将债权人受偿的时间进一步推后。


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对于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截止时间的认定并不统一。部分法院认为,在执行案款没有完全向申请人支付完毕之前,其他债权人仍有权申请参与分配。而如果此时被执行人突然对分配方案中的预留租金标准提出异议甚至是不合理的请求,已经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为尽快受偿,将处于一个被动的境地。如果同意,房屋变价款将由被执行人分走大半,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如果不同意,被执行人提起异议、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债权人很有可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受偿,如果在此期间有新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那么现有债权人能够分得的款项只能越来越少。


因此,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亲属的基本居住权很重要,但是应该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的解释与适用,以避免发生被执行人利用该规定挟制债权人满足其不合理的请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