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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远期外汇交易制度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25-04-10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远期外汇交易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远期外汇交易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手段,同时也为投资者创造了套利机会。然而,由于远期外汇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交易纠纷时有发生,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成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交易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远期外汇交易制度及其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探讨远期外汇交易的基本概念、交易安排与制度框架,融合理论与实务,结合我国典型案例,剖析交易纠纷的类型和成因,并系统梳理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机制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市场参与者与监管机构提供参考,为远期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远期外汇交易概述


(一)远期外汇的概念与主要参与者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事先确定的外汇币种、数额、汇率进行外汇买卖的交易方式。[1]与即期外汇交易不同,远期外汇交易的交割日通常在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以上,最长可达数年。这种交易方式的核心特征在于“汇率锁定”与“未来履行”,其主要特点包括:第一,交易双方通过合约约定未来交易条件;第二,交易金额、汇率和交割日期在合约签订时确定;第三,交易双方承担履约义务,通常无需支付保证金,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方可能需要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或保证金。


远期外汇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跨国公司、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2]商业银行是远期外汇市场的主要做市商,为其他参与者提供流动性。跨国公司利用远期外汇交易对冲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汇率风险。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则可能利用远期外汇交易进行套利或投机,通过预测汇率走势获取收益。这些参与者的不同需求和交易策略共同构筑了远期外汇市场的多样性。


(二)远期外汇的交易安排与交易结构


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主要要素包括交易币种、交易金额、远期汇率和交割日期。交易币种通常是主要国际货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交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有最低金额限制。远期汇率是合约的核心要素,反映了市场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期。交割日期是双方约定的实际货币交换日期,通常在合约签订时确定。


远期外汇交易的定价机制主要基于利率平价理论。远期汇率通常由即期汇率和两种货币的利率差异决定。具体而言,高利率货币的远期汇率通常会贴水,而低利率货币的远期汇率则会升水。这种定价机制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对利率差异和汇率走势的预期。在实际交易中,银行等做市商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自身头寸情况对远期汇率进行调整,形成买卖报价。


远期外汇交易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企业和投资者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远期外汇市场为参与者提供了价格发现功能,反映了市场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期。然而,远期外汇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可能涉及的高杠杆操作带来了潜在风险,需要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二、我国远期外汇交易制度


(一)远期外汇交易的合同法律性质与制度法律框架


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所订立之合同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规定之有名合同,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之规定,当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将涉及远期外汇纠纷的案由确定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3],且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部分作为裁判依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16)粤04民终1932号民事判决书中针对一涉及远期结售汇的纠纷特别指出:“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界定,而不能仅仅依据合同中的某个字眼进行确定。虽然《中国建设银行汇率交易申请书》中使用了‘委托’字眼,但双方之间进行的是远期结售汇业务。根据《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远期结售汇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一种金融合约。因此,案涉纠纷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应当适用有关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汇能特公司的上诉请求按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4]


远期外汇交易的法律框架呈现多层次、多维度的特点,既包含国际通行的规则与惯例,又受到各国本土金融监管政策的约束。


从全球视角来看,国际清算银行(BIS)通过《巴塞尔协议Ⅲ》[5]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中央清算机制提出要求,旨在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系统性风险;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则通过标准化协议(如ISDA主协议)为跨境交易提供法律模板,明确违约处理、保证金管理等核心条款,降低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6]


聚焦中国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撤销)出台多部法规,就远期外汇交易作出了细致规定。远期外汇交易的法律体系核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法规对远期外汇交易的参与者资格、交易限额、报告要求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


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本质上是以法律规则为框架的风险分配机制。在制度构建层面,《巴塞尔协议III》确立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与ISDA主协议确立的净额结算规则,共同构筑了风险管理的法律基础。交易双方通过保证金制度和经司法确认的净额结算协议,形成对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防线,实现了私法层面的风险分配。此外,外汇管理相关的公法规范则将市场整体风险控制在审慎监管框架之内,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强制限额管理制度等。许多金融机构还建立了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限额管理、压力测试和应急预案等,以应对潜在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管理措施有助于提高远期外汇市场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策略主要包括套期保值、分散投资和动态调整。套期保值是最常见的风险管理策略,企业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未来汇率,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分散投资策略则通过在不同货币和不同期限的远期合约之间进行分配,降低单一货币或单一期限的风险敞口。动态调整策略要求交易者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调整远期外汇头寸。此外,许多机构还使用VaR(风险价值)模型等量化工具来评估和管理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在使用上述风险管理策略时,应注意嵌入法律合规要素,以使其发挥约束效力。如,套期保值策略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对套期有效性的量化要求;分散投资策略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市场集中度的限制;VaR模型的应用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跨境数据传输的合规要求等。


(三)远期外汇交易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在远期外汇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监督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防范市场操纵和违规交易。同时,监管机构还负责收集和分析市场数据,监测市场风险,必要时采取干预措施以维护市场稳定。例如,在汇率剧烈波动时,监管机构可能会调整远期外汇交易的保证金要求或限制某些类型的交易。


在我国,远期外汇交易的监管机构主要为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通过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率等工具维护市场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穿透式监管,严格审核交易背景并监测资金流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含《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应地,交易主体应依法办理外汇登记,履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信息报送义务;银行等机构须严格执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确保交易背景与外汇收支匹配;同时相关主体需遵守反洗钱、反逃税等合规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实施穿透式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法规确立了“实需交易原则”在我国远期外汇交易中的应用。[7]据此,金融机构须确保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企业则被要求基于真实贸易需求参与远期外汇交易,并应在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相应的进出口合同、收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如“实需交易原则”未被满足,相关主体将面临行政处罚。


例如,2014年,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10笔远期售汇合约和相同金额的远期结汇合约,总金额6690万美元。该公司在购汇交割后提交“紧急通知函”取消对外付款,用购汇资金履约结汇合约。该银行认为业务合规,但“实需交易”原则的内涵是,公司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而该公司以远期购汇所得外汇办理结汇,实际是以远期购汇对冲远期结汇的风险,两者互为风险敞口。因此,该银行为该公司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不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检查、认真整改,最终被监管部门处以25万元罚款。[8]


总体而言,远期外汇交易的法律框架始终在市场自由化与风险防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中国的监管逻辑既借鉴了国际经验,又强调“实需交易原则”与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的特殊性,形成了一套兼具适应性与约束力的制度体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唯有建立完善的合规内控机制,深入理解监管规则与政策导向,方能在汇率波动中稳健运用远期工具实现风险对冲的目标。


三、远期外汇交易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远期外汇交易纠纷的形态可类型化为以下三类:第一,履约纠纷,典型表现如交易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交割义务,或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之实需交易原则,交易基础不真实或不合法,导致合同效力存疑;[9]第二,信息披露纠纷,涉及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未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或提供虚假信息,[10]或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11]第三,操作纠纷,包括交易系统故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此类纠纷往往触发《民法典》第469条、第483条与第491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要件的审查。


纠纷成因除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外,更与法律义务履行瑕疵密切相关:一方面,部分机构为追求交易规模,放松对客户实需背景的实质性审查,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12条“实需交易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流于形式,未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建立“风险匹配—信息披露—留痕管理”[12]的完整闭环,导致风险错配纠纷频发。


在纠纷解决机制层面,呈现出从非正式到正式的“分层递进式”特征。协商和调解是解决远期外汇交易纠纷的首选方式,因为它们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且有利于维护商业关系的特点。协商是交易双方直接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则是在第三方调解人的协助下,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调解人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行业专家或律师,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双方客观分析争议焦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许多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设有专门的调解机构,为远期外汇交易纠纷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帮助双方高效解决争议。


仲裁和诉讼是解决远期外汇交易纠纷的正式法律途径,与协商和调解相比,它们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仲裁通常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具有保密性强、程序灵活、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等优点,尤其适合国际远期外汇交易纠纷。在国际远期外汇交易中,仲裁是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其保密性和灵活性能够满足跨境交易的复杂需求。诉讼则是通过法院系统解决纠纷,具有程序严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等特点,适用于需要明确法律裁决的复杂纠纷。然而,诉讼通常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且可能损害商业关系,因此一般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四、结语


远期外汇交易作为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交易纠纷时有发生。本文通过系统分析远期外汇交易制度、交易安排和结构,深入探讨了交易纠纷的类型、成因及解决机制。


当前远期外汇交易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多元化,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协调机制,导致跨境纠纷解决面临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等复杂问题;现有机制对新型纠纷(如算法交易引发的纠纷)的适应性不足;中小投资者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纠纷解决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有待提高等。未来应当从国际协调、法律完善、投资者保护、程序优化等方面着手,构建更加公平、高效、透明的纠纷解决体系。


同时,加强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和法律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也是预防和减少远期外汇交易纠纷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与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交易风险;需强化内部风险控制,严格执行“实需交易原则”,确保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参与远期外汇交易的企业等主体也应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充分了解远期外汇交易的特点和风险,谨慎选择交易策略;在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交易合同,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并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应基于真实的贸易需求参与远期外汇交易,确保交易符合“实需交易原则”;虽可通过套期保值等策略锁定汇率风险,但需注意合规操作,避免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面临法律风险。


远期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和全球金融监管的加强,远期外汇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也将不断演进。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关注金融科技在纠纷解决中的应用,以及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合作等问题,为远期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注】

[1] 参见潘丽琴:《远期外汇交易与外汇期货的对比分析》,载《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年第8期,第59页。


[2] 在我国,自然人主体参与远期外汇交易受到严格限制。一般而言,自然人主体不得以投机为目的参与远期外汇交易。


[3] 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再32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5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终97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193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等。


[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1932号民事判决书。


[5] BIS: Basel III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Banks,来源:https://www.bis.org/bcbs/basel3.htm,最后访问于2025年2月8日。我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0月正式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实现《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本土化转换。


[6] ISDA: 2002 ISDA Master Agreement Protocol,来源:https://www.isda.org/traditional-protocol/2002-isda-master-agreement-protocol/,最后访问于2025年2月8日。


[7]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银行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该办法第25条规定,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8] 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银行违规办理远期结售汇案》,载《中国外汇》2017年第11期,第40-41页。


[9] 违反实需交易原则致合同效力存疑的司法案例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934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等。


[10] 针对远期外汇交易,法院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审查并不采过于严格的标准。如,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5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案交易中,宁波银行湖州分行确有做得不到位之处,如《金融市场业务主协议》《金融市场业务风险揭示书》在润大柯泓公司索要后才交付;宁波银行湖州分行认为已经通过风险揭示书提示了风险,在日常沟通交流中未再强调风险,类似‘再帮您加一笔期权,多给您一点钱’的回复容易让客户忽视期权本身存在的风险;在润大柯泓公司李兴艳通过微信发送《市值重估通知书》询问时,宁波银行湖州分行葛书娅基于盈亏浮动不大回复‘没关系的’,使得润大柯泓公司对后续《市值重估通知书》的关注度不够。由于案涉金融衍生品属于中风险产品,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低于高风险产品,故虽然宁波银行湖州分行存在做得不到位之处,但综合其在案涉产品交易中的其他行为,本院认为宁波银行湖州分行基本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11]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未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之规定,未在营业场所实施专区录音录像管理等情形。


[1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2条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