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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个人IP”开发与保护的法律实践简析

2025-04-30


一、“个人IP”的含义


当下短视频自媒体时代,人人言必称“个人IP”。但“个人IP”究竟指的是什么?其中,“IP”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对于法律人来说IP其实指的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领域。因此,“个人IP”其实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更多指向“个人品牌”的商业含义。


对此,我们也尝试询问DEEPSEEK“什么是个人IP?”DEEPSEEK给出了以下答案:


个人IP(个人品牌/个人知识产权) 是指个人通过自身独特的技能、知识、形象、价值观或内容输出,在特定领域形成具有辨识度和影响力的“品牌标识”。它类似于企业品牌,但核心是以个人为核心资产,通过持续的价值输出积累信任、吸引受众,并实现商业或社会价值。


二、音乐人“个人IP”所指向的法律保护客体


基于我们常年服务“个人IP”及为商业企业提供综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并结合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知识产权和音乐:感受知识产权的节拍”,为了能更浅显易懂地使音乐人们了解自己的“个人IP”究竟在法律上具体指什么,以及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开发和保护,我们就音乐人“个人IP”所包括的法律保护客体进行如下初步分类及分析:


注:仅为简要初步分类与分析,

个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音乐人“个人IP”开发与保护的法律实践方法论浅析


在音乐领域而言,无论是词曲作者还是表演者在职业初期都无可避免地要面临“被聘用”“被选择”的境地,在互联网并不发达的年代,几乎每个音乐人的成长经历中都会反复发生“被动等待”“被无情拒绝”的剧情。而现如今,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短视频产业的快速迭代无疑已经同步推动了个人自媒体、“个人IP”迅速发展,也呈现出个人的工作和事业开始从“被聘用”“被选择”转向“主动创造”的发展趋势。互联网兴起后,众多国内外众多音乐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了大量主动创作、表演、发表,逃离了“被选择”的境地,主动曝光在观众面前、并逐渐获得了行业和市场的高度认可,国外歌手包括Justin Bieber、Billie Eilish、戳爷Troye Sivan等,国内歌手包括筷子兄弟、许嵩、汪苏泷、井胧、冯提莫等。小达伦·沃特金斯Darren Watkins Jr.(甲亢哥)近期主动开展的中国行更是引发了现象级的互联网流量与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期间也不乏因与国内众多“个人IP”拥有者线下交流而产生的衍生热点事件(例如重庆荣昌卤鹅哥、长沙文和友等等)。对此,我们不难看出,“个人IP”似乎除了承载传统的商业功能与社会功能外,在特定的场景下甚至还能赋能外交。


同样,我们对于音乐人“个人IP”开发与保护的法律实践方法论也经历了“化被动为主动”的转变,即从被动维权转向主动进行权利开发、权利注册、管理和实施全面法律保护,具体体现为:


(1) 协助音乐人主动对音乐版权的归属和管理进行梳理和规范,主动进行版权注册、事先完善音乐版权权利链的证据准备,以避免被动维权时可能发生的权利链证据不完善、权利主体不清晰等维权障碍。


(2) 协助音乐人主动对其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表演类、知识分享类等音视频内容进行分类、分级版权管理,根据重要程度和必要性提供版权管理和保护建议。


(3) 协助音乐人就其姓名、肖像、标志图形、标志语、标志声音等可商标化元素提供商标注册方面的建议,针对其主营业务和可能发展的副业,主动建立和形成个人品牌。国际标志性案例包括知名歌手Rihanna的个人美妆品牌Fenty Beauty。


(4) 协助音乐人就其音乐版权、品牌商标及企业运营、个人劳务等不同类别和性质的业务进行交易结构设计和管理,以实现高效、全面、妥当开发和保护“个人IP”的目的。


(5) 协助音乐人针对姓名、肖像、名誉、版权、商标权等侵权行为进行全面维权工作、制定和实施具体维权手段。


(6) 同时需要注意,对“个人IP”更多的主动创造,相应也会增加对其他第三人的侵权风险,这一点早已经突出地体现在了大量增长的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上。


“个人IP”的概念虽然年少成名,但也是近几年在各项互联网技术足够支撑后才真正进入资本与大众的视野,并且屡创新高。我们相信,其背后涉及的法律权利保护客体及相应的权利开发和保护方式和手段其实由来已久。其中,对于会进行大量词曲作品、音乐制品创作的音乐人们来说,“个人IP”的范畴不仅包括其创作和制作的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在音乐领域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项区分和保护又相对于其他领域作品的著作权权项区分和保护来讲通常更为复杂。因此,音乐人在尝试建立“个人IP”的过程中,更应注意对自身权利的主动开发和保护,只有谋事在先,方能成事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