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演出票务市场的监管现状与创新
一、演出票务的监管逻辑
1.资质准入: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有关要求,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演出票务”。
2.授权链条:演出举办单位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应当取得演出举办单位授权。取得授权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演出票务经营资质的机构代售演出门票。未经委托或授权,演出票务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举办大型演唱会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在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时,向公安部门一并提交演出票务销售方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部门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按照票务销售方案进行售票。
3.公销比例:原文化部于2017年7月下发《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2017〕15号),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经公安部门批准,全场可售门票数量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明示相应区域并予以说明。此后,现文旅部于2023年4月下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128号),再次强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70%。随后,现文旅部与公安部于2023年9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进一步要求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其余15%的门票,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实名入场”。
二、演出票务的监管案例
1.无证经营与虚假授权:
案例1:据文旅部公布的重点案件情况显示,杭州某公司拟在银川市贺兰山体育场举办歌手张学友演唱会,该体育场本不具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但银川市体育中心违规向演出举办单位提供《场地证明》。同时,北京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中共银川市委宣传部向张学友发出的邀请函”系伪造,银川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某传媒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演出批准之前擅自出售门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已经依法立案调查,拟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北京某公司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传媒公司西安分公司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为,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案例显示,深圳某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后,仍通过上海某网络公司运营的票务平台对外从事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涉及“薛之谦”“许巍”“李荣浩”“王嘉尔”等多场热门演唱会。经查,上海某网络公司在其运营的票务平台上不履行应尽义务,未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且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提供服务。
法律责任:深圳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4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而上海某网络公司则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77元,并处十倍罚款,罚款人民币2107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正定某公司在“陈奕迅FEAR AND DREAMS世界巡回演唱会厦门站1.19-1.28”中,涉嫌未经演出举办单位授权,在摩天轮网站擅自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接到通知后,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通过上海市文旅局执法人员协助查询某票务平台后台数据,发现正定某公司于该票务平台的主体“某某门票”已经出售了25张关于此演唱会门票。经与正定某公司负责人联系,要求该公司提供演出举办单位的出售门票授权,负责人不能提供授权或委托书。
法律责任:正定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参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溢价倒卖与外挂抢票:
案例1: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重点案件情况显示,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微信群中有加价销售周某某歌星“世界巡回演唱会”门票行为,迅速跟进调查,经查售卖门票的高某某、邓某某共同开办常州某公司,二人在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营业性演出票务销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组织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截至案发,当事人以抢购、高价收购等方式获取涉及歌手周某某演唱会门票843张并加价出售,其中已售出门票31张,尚未售出门票812张,票面价值达67万余元,获取违法所得3828元。
法律责任:常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28元,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据《记者观察》杂志社公开报道显示,太原市公安局曾于2024年10月破获一起利用“抢票工具”为非法抢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案件。经查,自2024年5月以来,苗某通过其上线29岁的成都人荣某,依托短视频平台,以268元至888元不等的价格,售卖可篡改购票平台的“口令码”辅助抢票工具,为“用户”提供正式购票前先行购买、缺票状态下先行抢票等“抢票服务”牟利。在这些“用户”里,除了正经的歌迷,还有相当一部分专门倒卖演唱会门票的“黄牛”。在交易时,“用户”通过苗某直接向其上线付款,其上线再将一半的钱返给苗某。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苗某便非法获利5万余元。随后,警方抓获了其同伙苗某某。目前,两人均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责任:苗某、苗某某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如果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还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此以外,就“黄牛”的倒卖行为而言,就行政责任层面,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将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新京报公开报道显示,自《哪吒2》上映后,中国电影博物馆IMAX GT影厅出现一票难求的现象。日前,北京警方针对倒卖中国电影博物馆IMAX票源的“黄牛”进行了打击,现已查获处理吴某等4名违法人员。吴某等人将原价83元的电影票以300至2000余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售卖,目前,因倒卖有价票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更甚者,如果倒卖的是“假票”,还有可能视具体情形不同而面临被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或“诈骗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亦或如果其“炒价”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有可能面临被以“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演出票务的监管创新
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政府监管也面临着空前的压力。政府监管措施也发生了从事后处罚,到事前防控的变化。被动到主动的转变,通常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适配的技术却往往可以做到,目前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区块链及网络巡查两种。
区块链:根据公开报道显示,2022年在杭州举办的第十九届亚运会、第四届亚残会所出售的赛事门票均使用了区块链技术进行防伪。当然,区块链技术除具备顶级的防伪功能外,基于其特有的可溯源属性,将会大幅提升转送转售数字化和透明化的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直接升级了监管机构及举办方的实时监管能力,当然这对“黄牛”来讲无疑是非常不受欢迎的。
网络巡查:根据公开报道显示,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近年来各地文旅部门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网络巡查行动,营业性演出通常是巡查工作的重点之一。执法人员通过大麦、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对当地营业性演出相关信息进行巡查,检查是否存在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以及未经批准销售演出门票等违规行为。日后,如果在网络巡查的基础上依托AI技术实现自主巡查,那么监管效率将会大幅提升,从而实现AI线上巡查提供违法线索,执法人员线下检查的稳定模式。
四、结语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1997年制定实施以来共历经一次重新制定、两次修正及两次修订,作为行政法规,堪称之最。相比之下,同为行政法规的《电影管理条例》仅做了一次重新制定,自2002年起就未进行过任何修正或修订。显而易见,国家对于营业性演出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高度关注的。而且,近几年国家针对“黄牛”等行业乱象已经采取了非常规举措,相信大部分老百姓已经感受到演出市场氛围的明显改善,因此笔者相信随着区块链、AI技术的普及,真正的“阳光票务”就在不远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