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便利终止后的损失赔偿:何为承包商“合理产生的费用或责任”?
FIDIC合同允许业主出于“便利(convenience)”随时终止合同,而无需证明承包商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或具备其他正当理由。在2017版FIDIC合同条件下,若出现此类终止情况,承包商有权获赔因未能完成工程而损失的利润。然而,在1999版FIDIC合同条件中,承包商无法获得利润损失赔偿。此类终止情况下承包商可以要求对“在期望完成工程的情况下而合理产生的费用或责任”进行赔偿。那么,何为“合理产生的费用或责任”?在Water and Sewerage Authority of Trinidad and Tobago v Waterworks Ltd (Trinidad and Tobago) [2025] UKPC 9案中,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案例背景
本案中,承包商Waterworks Ltd(以下简称"承包商")是一家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注册成立的公司,业主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水务与污水处理局(Water and Sewerage Authority of Trinidad and Tobago)(以下简称"水务与污水处理局")。双方签订了两份水处理厂的设计-建造总承包合同,采用的都是1999版FIDIC黄皮书—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这两个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别被称为“the Matura contract”和“the Yarra contract”,这是根据两个计划中的水处理厂的位置命名的。Matura contract于2007年7月30日签订,Yarra contract于2007年10月3日签订。工程开工日期为合同签署后14天。工期为15个月。
涉及本案争议的合同第19.6款约定:
"Upon such termination, the Engineer shall determine the value of the work done and issue a Payment Certificate which shall include:
(a) the amounts payable for any work carried out for which a price is stated in the Contract;
(b) the Cost of Plant and Materials ordered for the Works which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Contractor, or of which the Contractor is liable to accept delivery ...;
(c) any other Cost or liability which in the circumstances was reasonably incurred by the Contractor in the expectation of completing the Works;
工程总体方案涉及三个阶段:(1)承包商完成初步设计并由水务与污水处理局批准;(2)承包商完成最终设计和施工图并由水务与污水处理局批准;(3)按照最终设计和施工图建造工厂。
在Yarra contract签订前后,水务与污水处理局向承包商通报了与项目场地相关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水务与污水处理局仍需获取拟作为Yarra工厂场地的土地,该土地属于一位私人所有者,需要重新安置。承包商还被告知,拟用于Matura工厂的场地可能需要更改。水务与污水处理局没有获得环境许可证书,也尚未开始对任一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每个项目也都还需要进行地形测量。
在两份合同下,水务与污水处理局在评审承包商提交的初步设计时似乎都有延误。初步设计占项目所需全部设计的30%。2008年3月14日,承包商完成了每个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并于2008年3月26日向水务与污水处理局进行了展示。
在投标时,承包商聘请了一家名为MAAK Technologies Group Inc(以下简称"MAAK")的加拿大公司,为每个项目提供“设计和施工监督服务(design an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ervices)”。2008年3月,MAAK还向承包商提供了用于建造每个工厂的设备报价单。MAAK对“Matura水厂设备”的报价为总价TT$15,396,761,日期为2008年3月14日;对“Yarra水厂设备”的报价为总价TT$11,926,474.88,日期为2008年3月25日。承包商通过发出日期为2008年4月4日的“采购订单”接受了Yarra水厂设备的报价。大约在同一时间,承包商发出了一份类似的(未注明日期的)采购订单,接受了Matura水厂设备的报价。
双方同意,发出采购订单的效果是根据MAAK的报价单在承包商和MAAK之间成立合同(以下简称"MAAK合同"),但是两份合同均未约定设备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MAAK合同下的设备从未发运或交付,也未开具发票。每份MAAK合同都包含一项条款,约定最低取消费用(cancellation charge)等于设备报价的30%。
到2008年9月底,承包商提交了两个项目的75%详细设计。到2008年10月底,提交了Matura项目的100%详细设计。2008年11月中旬,水务与污水处理局通知承包商,正在考虑可能更改Matura项目的场地。
2009年6月24日,水务与污水处理局发出信函,通知承包商其打算根据FIDIC合同通用条款第15.5款便利终止Yarra合同。在2009年9月的会议上,承包商被告知水务与污水处理局也打算终止Matura合同,并通过2009年10月12日的信函确认了这一点。当工程总承包合同终止时,MAAK合同也随之终止。
承包商根据每份合同提交了财务索赔,其中包括两份MAAK合同的30%取消费用。财务索赔均按照FIDIC合同通用条款第19.6款提交给工程师进行决定。工程师接受了一些索赔项目,拒绝了其他项目。被拒绝的项目中就包括MAAK合同下的取消费用。
承包商认为,向供应商支付取消费用的责任属于19.6款(c)项下所约定的“在期望完成工程的情况下而合理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从而应得到业主的赔偿。
初审法院支持了承包商的主张,其主要理由是:
在2009年6月之前(就Yarra合同而言),以及2009年9月之前(就Matura合同而言),水务与污水处理局并未向承包商表明会在工程完工前终止合同,也未表明所面临的困难无法克服。在此之前,承包商一直期望项目能够完工,并且“根据合同有权且实际上有义务尽快完成合同工程,毫不拖延地推进直至完工”。
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与分包商签订协议,约束分包商按照投标所依据的价格提供服务或设备是“必要且正常的商业惯例”。这样的协议可以避免在执行施工合同或开展工程时可能出现的价格上涨情况。因此,本项目中在项目初期,承包商采取措施确保设备成本不超过投标所依据的成本是合理的,而承包商正是通过签订MAAK合同做到了这一点。
诚然,在实际从MAAK采购设备之前,承包商需要提交最终设计并获得水务与污水处理局的批准。基于此,在Yarra合同和Matura合同终止之前的任何时候,MAAK发出“实际供应设备”的采购订单都为时过早。然而,本案中承包商并未这样做,接受MAAK报价的文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采购订单。相反,承包商只是“确定了未来供应设备的价格并锁定了价格”。
并且,即便从MAAK获取报价时还未完成最终设计,为了准备投标,承包商必须能够确定项目可能需要的设备成本,而为投标准备的初步设计包含了足够的信息,使MAAK能够报出供应设备的价格。
从实质意义上看,承包商与MAAK之间的安排并非在当时实际获取设备,而是一种安排,即承包商同意在未来某个时间按照MAAK在2008年向其报出的价格从MAAK采购设备。承包商签订这些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以报价锁定了设备。而承包商获得这一好处的代价是,它必须承诺从MAAK购买设备,并且如果取消合同,需支付合同价格的30%。换句话说,在2008年,承包商确定了设备来源,并达成了一项安排,使得设备在未来能以确定设备来源时的固定价格提供给它。也就是说,初审法官将MAAK合同视为一种承包商的选择权,即承包商同意在未来某个时间购买设备,作为交换,供应商需按报价保留价格,但如果最终未进行采购,则需支付30%的取消费用。
Yarra合同和Matura合同的终止导致承包商不得不取消对MAAK的承诺,并产生了取消费用。因此,承包商在期望完成工程的合理预期下产生了这些费用。
水务与污水处理局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水务与污水处理局的判决,其主要理由是:
(i)初审法官既然认定在项目如此初步的阶段实际采购水处理厂设备为时过早、不合理,那么就应得出结论,在此时承诺承担因取消此类采购而产生的费用责任同样为时过早、不合理。
(ii)初审法官认定承包商发出的采购订单并非用于实际供应设备,这一认定与合同文件的明确表述不符,难以成立。
(iii)即便初审法官关于采购订单性质的认定正确,法官也未考虑如果在MAAK实际采购设备之前取消订单,同意支付相当于设备报价30%的取消费用是否合理。
(iv)初审法官认定报价所依据的初步设计足够详细,能够确定设备并下单订购,这一判断有误。初审法官推理认为,由于初步设计足以确定投标时设备的可能成本,所以也足以提供施工所需的详细程度来识别设备,这种推断不合逻辑。
承包商向英国枢密院提出上诉。承包商辩称,上诉法院推翻初审法官的两项认定缺乏合理依据:一是关于MAAK合同的性质;二是关于初步设计包含足以确定建造水处理厂所需设备的信息。承包商主张,基于这两项认定,初审法官完全有理由得出结论,即承包商签订MAAK合同并锁定MAAK报价的行为是合理的。此外,考虑到项目规模,合同约定的15个月履行期限非常短,承包商需要推进工程,其中就包括“落实”所需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初审法官有权认定,向MAAK支付取消费用的责任是合理产生的,符合FIDIC合同通用条款第19.6款(c)项的约定。
水务与污水处理局则提出主张来反驳取消费用的合理性,主要包括:1)承包商知道业主可能会解除合同;2)承包商过早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3)设备采购合同中取消费用的约定不合理。
争议焦点
支付取消费用的责任是否属于承包商“在期望完成工程的情况下而合理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从而符合第19.6款(c)项的规定?
法院判决
1.“合理产生(reasonably incurred)”的含义
英国枢密院首先对“合理产生(reasonably incurred)”的含义进行了分析。
承包商提出,在解释和适用第19.6款(c)项时,重要的是要考虑包含该条款的合同的性质,特别是承包商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固定价格完成工程这一特点。承包商还强调了该条款的最后表述(“期望完成工程”),并指出这些表述具有前瞻性,预设了工程将会完成而非提前终止。承包商认为,鉴于这一背景,通常没有理由拒绝因提前规划、预先订购材料和设备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承包商有权基于整个合同都将履行的预期来行事,并为此目的订购所需的一切材料和设备。要使费用或责任符合第19.6款(c)项的范围,只需证明它们是在真诚期望工程完工的情况下产生的,并且如果工程完工,这些费用或责任对于履行合同而言是合理必要的即可。
英国枢密院同意,根据此类合同的一般规则,承包商有权在假定合同将被履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并产生费用和责任。那种认为由于承包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可能出于“便利”而提前行使其终止合同的权利,因此承包商订购履行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设备的行为不合理的说法,通常不具有说服力。枢密院并不认为这是从所用措辞中必然推导出来的。但这可以从合同的风险分配中得出结论。通用条款(经修改)第8.1条要求承包商“迅速且毫不拖延地推进工程直至完工”。如果因为预期合同可能在完工前被终止而延迟迅速履行,既不符合该义务,也会使承包商面临风险,即若合同未因提前终止而使承包商有权从业主处获得任何赔偿,承包商需支付工期违约金并承担其他额外费用。期望承包商承担这样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见,本案中项目场地出现的问题、缺乏环境许可以及其他导致水务与污水处理局可能出于便利提前决定终止合同的风险,与承包商签订MAAK合同并承担取消费用的行为是否合理并无关联。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检验合理性时,所有关于时间安排的问题都无关紧要。谨慎的承包商通常不会在需要设备之前(考虑到交付时间)以及设备必须符合的设计尚未最终确定之前就承诺购买设备。水务与污水处理局主张的关键点正是承包商确实这么做了。
2.提前采购设备是否为时过早?
英国枢密院针对本案的具体事实,继而分析了提前采购设备是否为时过早的问题。
首先要判定的是承包商和MAAK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实际供应设备的合同。
根据行业经验,在采购设备之前,承包商需要提交最终设计并获得业主的批准。这是因为在最终设计获批之前,设计方案可能会变更,进而设备的具体细节也可能改变。然而,在最终设计获批之前,有可能以足够的确定性确定可能需要的设备,从而获取供应设备成本的报价,这与上述观点这并不矛盾。这一工作可以基于初步设计来完成。只要承包商未实际订购设备,后续设计上的变更,包括影响设备确切规格的细节调整,都可以得到解决。
初审法官认定签订MAAK合同并非不合理地过早,其关键在于她对MAAK合同性质的分析,以及她得出的结论,即这些合同并非“实际供应设备的合同”;相反,它们只是一种安排,承包商据此“确定了来源、定价,并将价格锁定在2008年适用的价位”。
这种分析存在一个问题,即初审法官显然认为所达成的安排不仅仅是授予承包商以报价采购设备的选择权。她认为这涉及承包商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即在未来某个(未明确的)时间采购设备。在英国枢密院看来,这样的协议过于模糊,无法构成一项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在货物所有权和占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上达成一致,是货物销售合同的一项基本要素。即便未明确约定这些事项,只要合同约定了处理这些问题的机制,或者法律可以推定这些事项,也可以成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但这些事项不能完全悬而未决。如果无法在双方未达成进一步协议的情况下确定所有权和占有权的转移时间,那么就不存在合同。
然而,本案中并未出现该问题,因为上诉法院正确地认定,MAAK发出的“采购订单”确实是“真正意义上的”采购订单,它们构成了实际供应设备的合同。通过发出采购订单,承包商接受了MAAK报价单中的条款。这些报价单是按照“随附的条款”以所报价格出售报价单中所述设备的要约。随附的是MAAK的“标准销售条款”,其中包括交付、价格与支付、适用法律、取消费用等内容。
初审法官未指出合同文件中哪些特征使她得出该安排并非“当时实际获取设备”的结论。但英国枢密院推测,她考虑到报价单和采购订单均未按照MAAK标准条款第2条的规定,明确任何货物的装运日期或交付时间表。报价单也未明确交付地点。然而,这些难题是可以解决的。根据报价单条款,MAAK有权选择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装运点。至于交付时间,根据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合同对此未作规定,卖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何为合理时间是一个事实问题。因此,初审法官将此安排视为在未来某个不确定时间供应设备是错误的。这些协议属于销售合同,MAAK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设备。
因此,承包商和MAAK之间已经成立了实际供应设备的合同。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MAAK合同是否成立的过早,以及其合同内容约定是否不合理?
承包商试图主张,即便合同文件有此效力,承包商和MAAK实际上是达成了一项所谓的“agreement on the ground”,即采购订单实际上会被“搁置”,直至实际需要设备来建造水处理厂时才会执行。然而,承包商未能向英国枢密院出示任何此类协议的证据。虽然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协议,约束分包商以投标所用价格供应设备是必要且正常的商业惯例。但这只是关于正常做法的证据,并非证明,也不能合理地被理解为,存在一份未记录在案的协议,表明承包商和MAAK就MAAK报价单中指定的设备供应达成了一致。
在从Yarra项目采购订单发出到水务与污水处理局终止Yarra合同的14个多月时间里,以及在Matura合同终止前约18个月或更长时间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任何一方采取过任何步骤来安排任何设备的装运或交付。与此相符的是,MAAK从未开具过发票。毫无疑问,这是由于两个项目都未达到设备所需设计完成并获得批准的阶段所导致的。
承包商有责任证明其产生的费用或责任符合第19.6款(c)项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从合同要求、所产生费用或责任的性质以及项目所处的阶段,可以推断出合理性。但在此案中,仅凭这些基本事实无法得出这样的推断。在仅完成初步设计,水处理厂的很多设计工作仍有待完成的情况下,承包商签订无条件合同购买大部分设备,表面上看是不合理地过早。而未履行这些合同的事实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印象。特别是,在证据显示MAAK自身并未因采购订单取消而产生任何成本或责任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支付取消费用的义务,从表面上看是不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若要让取消费用责任不合理这一表象有被推翻的可能,承包商需要提供证据,解释其签订MAAK合同的决定,以及当时为何认为这符合自身利益。
然而,承包商并未提供此类证据。
由于没有证据说明签订MAAK合同的理由,承包商只是强调设备要从加拿大运来,并提出提前很久订购设备是合理的,这样“MAAK就可以开始组织相关物品,并准备安排进出口许可等事宜”。然而,这种说法毫无证据支持。从证据来看,MAAK的业务主要是提供专业服务,并不涉及制造用于建造水处理厂的设备或系统。因此,MAAK很可能需要从制造商或经销商处购买设备。但同样,对此也没有任何证据。承包商的证人未提及MAAK为获取承包商订购的设备需要采取哪些步骤,是否有设备需要定制生产,还是所有设备都有现货,设备将从何处发货,需要做哪些运输安排,以及是否需要进出口许可等问题。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a) 在承包商发出采购订单后,MAAK实际上采取了任何行动来准备履行合同;(b) 解释这种明显的完全不作为情况。
承包商唯一能合理指出的签订MAAK合同的潜在好处是,这些合同可保护承包商免受后续价格上涨的影响。但没有证据表明,在发出采购订单时,这一因素在承包商的考虑范围内,也未说明如果确实考虑到了这一点,为何承包商认为在2008年4月“锁定”价格很重要,而在2005年11月投标Matura合同时、2006年6月投标Yarra合同时,以及此后任何时候都未觉得有必要这样做。承包商的证人提供的关于投标阶段“必要且正常商业惯例”的证词,无法为在设备尚未需要且仅基于初步设计的情况下,实际购买设备或签订有约束力的采购协议的行为提供正当理由。如果目标是避免后续价格上涨,可以通过某种协议在一定期限内锁定当前价格,或者给予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以供应商报价购买特定设备的选择权来实现。但承包商未能提供证据解释为何承包商未采取此类安排,而是与MAAK签订了实际供应设备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证据能推翻或有可能推翻这样一种推断,即承包商当时签订MAAK合同是不合理的。更具体地说,承包商没有给出或显示出充分的理由来解释,为何在采购订单取消时,无论MAAK是否为履行合同采取了任何措施,承包商都要承担相当于MAAK报价30%的取消费用的义务。简而言之,这是一个对承包商极为不利的交易。
英国枢密院认为,初审法官对合理性的评估因两个关键错误而受到影响——这两个错误均被上诉法院正确指出:一是对MAAK合同法律性质的错误看法;二是未能恰当分析在项目当时的阶段,从何种角度或在什么基础上,可以认为承包商有义务在设备采购未进行的情况下,支付相当于MAAK报价30%的取消费用是合理的。
最终,英国枢密院驳回了承包商的上诉。
案例启示
许多合同范本中都规定,在某些终止情形下,承包商有权获得包括为预期完成工程而产生的合理成本等在内的付款。例如,在FIDIC1999版和2017版中,承包商在因便利、业主违约或不可抗力/特殊事件而终止合同时,有权收回“在期望完成工程的情况下,承包商合理产生的任何其他成本或责任”。2017版FIDIC还允许承包商获得利润损失赔偿。在NEC3和NEC4合同中,承包商有权因任何终止而收回“为期望完成全部工程而合理产生的其他已定义成本(other Defined Cost reasonably incurred in expectation of completing the whole of the works)”(第93.1款,终止付款“A1”)。这些合同要求成本需合理产生,相对的,ENAA合同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更为宽松。在ENAA合同中,因便利或业主违约而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有权获赔“因终止而需支付给分包商的任何款项(any amounts)”,以及为第三方而“善意(in good faith)”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成本(《Process Plant Construction》第42.1.3款)。
本案判决为解读何为合理产生的费用提供了有益的见解。在解读第19.6款(c)项约定的成本可赔偿性时,枢密院认为合理产生的成本并不包括构成承包商糟糕交易的成本。其次,本案还表明了提供充分证据的重要性。承包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为何与MAAK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取消费用为何合理产生。面对缺乏成本合理产生的证据,枢密院认为没有充分理由要求业主赔偿这些费用。这再次提醒行业人士,提供充分证据对于成功索赔至关重要。有鉴于此,对于签订分供合同承包商要持严谨态度,并完整保留签订分供合同以及同意相应赔偿责任合理性的证据,以免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下,出现此类费用和责任不被业主承认的局面。